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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之補正、轉換與更正

科目:公職◆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數:6
瑕疵之補正、轉換與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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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3日

學習重點 補正處理程序或方式瑕疵;轉換是將違法處分轉成符合要件的其他處分;更正處理誤寫、誤算等顯然錯誤。 補正五種情形為:補提申請、補記理由、補給陳述意見機會、委員會補作決議、其他機關補參與。 除補提申請外,其餘四種補正原則上限於訴願程序終結前;得不經訴願程序者,限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 轉換須符合相同實質及程序要件,且受公益、當事人利益及原處分目的等限制;機關必須作出轉換表示。 更正得涉及主文、事實及理由,但只能修正顯然錯誤,不能藉此重新決定處分內容。 核心觀念 一、行政處分之補正 依行政程序法第114條,行政處分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除已構成無效外,得藉由事後補做法定行為,使瑕疵獲得治癒。例如依法應記明理由的書面處分漏未記載理由,機關事後調查並補充理由,屬於行政處分之補正,不是撤銷、廢止或轉換。 補正的重點是補足原先欠缺的程序或方式,不能把原本欠缺實體合法要件的處分,單靠補寫文字就變成合法。 得補正的情形補正方式 須經申請始得作成處分,卻欠缺申請當事人事後提出申請 必須記明理由,卻未記明事後記明理由 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卻未給予事後給予陳述意見機會 應參與處分作成的委員會未作成決議委員會事後作成決議 應參與處分作成的其他機關未參與其他機關事後參與 補正期間必須分兩組:補提申請不受第114條第2項所定期限限制,不宜直接擴張成任何情況都能無限期補提。其餘四種補正,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完成;依法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完成。 因此,「訴願程序終結前」不能誤寫成「訴訟程序終結前」。漏未給予陳述意見,不能等到行政訴訟終結前才補做;應參與的其他機關,也不能等到起訴後才參與而主張已完成本條補正。 若當事人因補正行為而遲誤法定救濟期間,該遲誤視為不可歸責於當事人;回復原狀的期間,自瑕疵補正時起算。 二、哪些瑕疵不能以補正治癒 無效處分:例如不能由書面處分得知處分機關,或處分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均不是可依第114條補正的情形。 實體違法:例如處分牴觸法律保留原則,不能靠補記理由、補給陳述意見機會等方式治癒。至於處分屬得撤銷或已達無效程度,須另依瑕疵性質判斷。 判斷時先問:欠缺的是程序步驟、書面記載,還是處分本身的法律依據與內容?只有前者才可能進入補正制度,而且仍須排除無效情形。 三、救濟教示錯誤的處理 救濟教示涉及當事人如何及時聲明不服,另有特別規定,不宜直接套用上述五種補正的期限。 告知的救濟期間有錯誤時,處分機關應以通知更正,法定期間自通知送達的翌日起算。 原告知期間較法定期間長,即使機關已通知更正,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因信賴原告知,而於原告知期間內提起救濟者,仍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而未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於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四、行政處分之轉換 依行政程序法第116條,行政機關得將違法行政處分,轉換為與原處分具有相同實質及程序要件的其他行政處分。轉換須具備其他處分的合法要件,不能只換名稱,就使原處分合法。 不得轉換的主要情形: 原違法處分依法屬不得撤銷的情形,包括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或符合信賴保護而不得撤銷的情形。 轉換不符合原行政處分的目的。 轉換的法律效果對當事人更為不利。 羈束處分轉換為裁量處分。 公益與當事人利益是重要限制,應掌握「對公益有重大危害或對當事人更不利者,不得轉換」的判斷方向。 轉換必須由行政機關作出表示,不會自動發生。不能因轉換後處分具有取代原處分的效果,就推論機關無須為轉換表示。轉換前,原則上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具有法定得免除的情形時,才可例外不給予。 本單元的區分重點是:程序或方式瑕疵屬補正的處理範圍,顯然錯誤屬更正的處理範圍;不要看到處分有瑕疵,就一律選擇轉換。 五、行政處分之更正 依行政程序法第101條,行政處分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似的顯然錯誤,處分機關得隨時依職權或依申請更正。其核心是實際記載內容顯然與行政機關原本意思不一致,而非機關事後改變看法。 範圍:處分各部分均可能更正,包括主文、事實及理由,不限於理由或無關緊要的文字。 界線:即使涉及主文,也必須是顯然的表達錯誤;若機關原先就是如此決定,事後認為判斷錯誤,不能冒用更正制度變更實質決定。 程序:應附記於原處分書及其正本;不能附記時,另行製作更正書,以書面通知相對人及已知的利害關係人。 信賴保護:合法更正只是使記載符合原本真意,錯誤又屬顯然,相對人不能僅因更正對自己不利,就主張保留錯誤記載的利益。 制度判斷關鍵主要限制 補正補做欠缺的程序或方式排除無效;注意補正期限 轉換將違法處分轉成其他處分相同實質及程序要件,且無禁止事由 更正記載顯然不符原本真意不得藉更正重新作成實質決定 常考陷阱 「陳述意見可在訴訟終結前補正」:錯。應掌握訴願程序終結前;得不經訴願者,則為起訴前。 「五種補正都受相同期限限制」:錯。事後補提申請不受上述補正期限限制。 「書面處分無法辨識機關,也能補正」:錯。這與單純漏記理由不同,屬無效事由。 「公序良俗或法律保留問題,都能補理由治癒」:錯。補正不處理這類內容瑕疵。 「轉換自動發生,不必表示」:錯。機關須為轉換表示;羈束處分也不得轉換為裁量處分。 「更正不能涉及主文」:錯。主文也可更正,關鍵在於是否為顯然錯誤。 「更正造成不利益,就能主張信賴保護」:錯。對顯然錯誤的記載,不能主張受保護的信賴。 記憶口訣 補正五款:「申、理、陳、委、機」:申請、理由、陳述意見、委員會、其他機關。 補正期限:「申請另看,其餘訴願終結前;免訴願,起訴前。」 轉換:「同實同程、目的相符、不加不利;羈束不轉裁量,轉換必須表示。」 更正:「記載顯然違真意,主文理由皆可改;能附記就附記,不能附記另作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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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3 行政機關對於未依法應於行政處分書類中記明理由作出之處分,經過調查後重新補充處分理 由者,此等行為在學理上稱為:(A)行政...
  2. 19 關於行政處分瑕疵之補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處分漏未記明理由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補正之 (B)行政處分漏未...
  3. 10 關於行政處分之補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不能由書面行政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得補正 (B)書面行政處分應記明理由而未...
  4. 18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行政處分違反程序或方式之瑕疵補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瑕疵因此...
  5. 14 關於行政機關將違法行政處分轉換為與原處分具有相同實質及程序要件之其他處分,下列敘述何 者錯誤? (A)行政處分若違反程序或...
  6. 有關行政處分更正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因更正而受不利影響之行政處分相對人得主張信賴保護 (B)更正適用於「實際記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