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受託行使公權力的私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以自己名義對外行使公權力。 區分法律直接授權與機關依法規以法律行為委託;汽車修理廠代辦汽車檢驗屬於後者。 受託者得於權限範圍內作成行政處分、實施事實行為;訂定法規命令及再委託另有授權限制。 行政助手僅協助機關執行工作,沒有獨立行使公權力的地位;不能看見「委託民間」就認定是公權力委託。 對受託者以自己名義作成的行政處分不服,向原委託機關提起訴願;因受託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則上以受託者為被告。 核心觀念 一、意義、法律性質與委託要件 受託行使公權力,是由私人或民間團體取得一定的公權力權限,以自己名義對外作成決定或執行公權力事項。依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3項,受託者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這是特定職務上的法律地位,並非使其所有活動都成為行政機關的行為。 行政程序法第16條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委託時,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委託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行政機關支付。 公權力委託屬於公法上的權限授予,委託方式得採行政處分或行政契約。採契約方式不代表其性質就是私法契約,也不能僅憑雙方約定,取代必要的法規依據。 委託行使公權力的標的是公權力行政。機關委外採購、清潔或其他私經濟活動,不能僅因由私人承辦,就稱為受託行使公權力。 二、取得權限的兩種途徑 類型取得權限的方式典型情形 法律直接授權直接依法律取得權限,不必等待行政機關另為個別委託。民用航空機長依法於飛航中為緊急處置;船長依法為維持船上治安作成緊急處分;私立大學依法授予學位。 機關以法律行為委託法規容許機關委託,再由機關以行政處分或行政契約授予特定私人權限。私人汽車修理廠受交通機關委託,辦理汽車檢驗業務。 私立大學依法處理授予學位、學生退學等事項時,具有行使公權力的地位。將資格考核未通過的學生退學,是以學校自己名義作成行政處分,並非以教育主管機關名義作成。 扣繳義務人依法扣取納稅義務人的稅款,其扣繳義務直接來自法律。其法律地位另有公法上義務人等討論,但就取得依據而言,不須由行政機關另以法律行為委託,不宜一概與汽車檢驗業者歸為同類。 三、受託者的行為權限與限制 行政處分:受託者於受託範圍內得以自己名義作成行政處分,例如具有法律效果的檢驗合格或不合格決定。 事實行為:受託者於受託範圍內得立於行政機關地位實施事實行為,例如現場檢查、測試及其他執行活動。 法規命令:不能僅因受託者視為行政機關,就推論其當然具有訂定法規命令的權限。若授權法律已明定受託者得訂定法規命令,則得依該法律授權發布,不必再取得委託機關的特別授權,但仍須遵守授權範圍及發布程序。 再委託:受託者不得自行把取得的公權力轉交其他私人或團體。再委託須有法律授權,不能僅憑便利、原委託契約或私人間約定為之。 四、受託行使公權力與行政助手 判斷重點是私人是否具有以自己名義、獨立對外行使公權力的權限,而非工作是否涉及公共利益,也不是文件或器材由誰製作。 比較事項受託行使公權力行政助手 法律地位受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僅協助機關執行,沒有獨立機關地位。 對外行為歸屬以受託者自己名義行使。協助行為歸屬指揮或使用助手的機關。 公權力委託規定機關依法規委託時,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6條。單純使用助手,不因而適用該條的委託公告規定。 典型例子民營汽車修理廠受託辦理汽車檢驗。民間業者協助開立停車繳費單。 臺北市委託民間業者開立停車繳費單,屬行政助手協助執行的情形,並非因此授予業者獨立作成公權力決定的權限。因此,不能主張必須依公權力委託規定將該事項刊登政府公報。 五、行政救濟的對象與程序 依訴願法第10條,依法受中央或地方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的團體或個人,以其名義作成行政處分時,訴願由原委託機關管轄。例如交通部委託民營汽車修理廠代辦汽車檢驗,對該受託處分不服,應向交通部提起訴願。 應區分訴願管轄與訴願書遞送程序:原委託機關負責審理訴願;一般程序上,訴願書經由原處分機關提出,因此受託者仍可能負責收受訴願書、重新審查及移送,不能把「向原委託機關訴願」理解成受託者完全不參與程序。 依行政訴訟法第25條,人民與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團體或個人因受託事件涉訟,以受託團體或個人為被告。對行政處分尋求撤銷救濟,原則上先經訴願,再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六、民間升降機安全檢查的判斷與救濟 民間檢查業者依法受市政府委託,獨立執行升降機安全檢查,並由業者製發證書、作成具有法律效果的合格與否判定,屬於受託行使公權力。其與場所業者間就此檢查決定所生的爭議,屬公法爭議。 使用市政府製作的合格標章,只是提升公信力的措施,不會因此使檢查業者變成行政助手。應觀察誰有權獨立判定並對外作成決定;若私人僅提供檢測數據,最後仍由市政府判定,才屬單純協助。 自治條例可作為地方公權力委託的法規依據,但須有足以支持委託的規範內容;僅規定升降機應定期檢查,不能當然推論已授權私人行使公權力。機關實施委託時,並應依法公告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 檢查未通過的文書若直接對升降機的法定安全資格作成否定判定,即屬行政處分。場所業者不服,應向原委託的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其後因受託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以民間檢查業者為被告。 常考陷阱 「委託行使公權力得僅限於私經濟行政」:錯。須辨認委託標的是否為公權力。 「凡委託民間辦理,都須依第16條公告」:錯。行政助手與私法委外,不能直接套用公權力委託規定。 「受託者所有活動都視為行政機關行為」:錯。僅限於受託範圍。 「法律已明定得訂定法規命令,仍須機關特別授權」:錯。法律明定的授權即可作為依據。 「受託者無法律授權也可再委託」:錯。原始委託不包含任意轉交權限的自由。 「機長、船長的法定緊急權限須等待個別委託」:錯。其權限直接來自法律。 「訴願與行政訴訟都找委託機關」:錯。訴願由原委託機關管轄;因受託事件涉訟,以受託者為被告。 「公告只能刊登政府公報」:錯。法定文字為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另須公告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 記憶口訣 「自己名,範圍內;依法委,要公告;命令看法律,再委要授權;訴願找原委,訴訟告受託。」 先看私人能否獨立對外作成決定,再判斷其權限來源與救濟對象;文書使用政府標章,不是決定法律性質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