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分清兩套分類:行政程序法區分「法規命令、行政規則」;學理另區分「授權命令、職權命令」。授權命令又稱委任命令。 掌握法規命令定義: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且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規定。 注意程序用語:草案原則上應公告;聽證是「得」舉行;依法應經核定者,須先核定再發布;發布後應即送立法院。 申論須說明性質、意涵及效力:食品廣告認定準則與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均應從法律授權、抽象對外規範、授權界限及拘束力分析。 核心觀念 一、行政命令的分類 行政程序法以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規範行政機關的一般、抽象規定。判斷時應看實質內容,不能只憑「規則」「準則」「基準」等名稱。 比較項目法規命令行政規則 訂定依據基於法律授權依機關權限或職權訂定 規範對象多數不特定人民機關內部、下級機關或屬官 主要內容一般事項的抽象對外規範內部秩序、業務處理、法令解釋及裁量基準等 效力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 傳達方式依法發布下達;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另有發布要求 授權命令與職權命令則是學理分類。授權命令又稱委任命令,係基於法律授權訂定;職權命令則係依機關法定職權訂定。行政機關不能僅以職權為由,就介入依法應由法律規定或須有法律授權的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有效下達的行政規則,拘束訂定機關、下級機關及屬官。行政程序法第160條並規定,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所訂定的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應由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登載公報不會使其當然變成法規命令。 二、法規命令的定義與授權界限 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的法規命令,具有法律授權、多數不特定人民、一般事項、抽象規定、對外法律效果等要素。它不是針對特定人民、具體事件作成的一次性決定,而是供同類案件反覆適用的一般規範。 法規命令的內容應明列法律授權依據,且不得逾越授權範圍與立法精神。法律將事項交由行政機關補充規定時,授權的目的、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是否明確,得由法律整體的關聯意義判斷。涉及限制人民權利或處罰事項時,尤其應注意法律保留與授權明確性。 三、法規命令的訂定程序 草擬與提議:行政機關得自行草擬,人民或團體亦得提議訂定;提議應以書面敘明目的、依據及理由。 草案公告:依行政程序法第154條,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外,原則上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載明: 訂定機關名稱;依法應由數機關會同訂定者,載明各機關名稱。 訂定的依據。 草案全文或其主要內容。 任何人得於所定期間內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的意旨。 行政機關並得以其他適當方法,將公告內容廣泛周知。這是補充宣傳方式,不能解讀成任選任何方法即可取代法定公告管道。 聽證:行政程序法第155條規定,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得依職權舉行聽證。依本法一般規定,聽證並非每次訂定都必須踐行的程序;法律另有規定者,仍應依其規定。 核定與發布: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後始得發布。數機關會同訂定且依法須核定者,亦須完成核定後再會銜發布。法規命令的發布,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送立法院: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規定,各機關依法定職權或法律授權訂定的命令,應依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法院。送交立法院是立法監督程序,不能與依法須經上級機關核定的程序混為一談。 四、法規命令的效力與無效 合法有效的法規命令,對規範範圍內的人民及行政機關具有拘束力。行政機關應依法適用,人民亦應遵守;涉及裁罰時,仍須以法律及其合法授權規範為依據,不能由命令自行創設欠缺法律依據的處罰。 法院審理案件時,可以審查法規命令是否牴觸法律或逾越授權;認為違法者,得於個案中不予適用。 依行政程序法第158條,法規命令如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命令;無法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自由、權利;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即屬無效。一部分無效,原則上不影響其他部分;但除去無效部分後顯失規範目的者,全部無效。 五、食品廣告認定準則的申論分析 法律性質:衛生福利部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4項授權,訂定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的認定準則。其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認定基準、廣告內容、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作抽象對外規範,故屬法規命令,亦屬授權命令。 意涵:準則將母法中的「不實」「誇張」「易生誤解」「醫療效能」等不確定法律概念具體化,使人民較能預見行為界限,並提供行政機關統一執法標準。但內容須符合授權明確性要求,不得擴張母法禁止範圍或逾越立法精神。 效力:合法有效的準則對人民具有規範效力,並拘束主管機關的認定與執法;違反相關義務者,應依母法的處罰規定處理。法院仍得審查準則的合法性。不能因名稱含有「認定」或「基準」,就將其認為只是內部行政規則。 六、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與地方自治規則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保險法第177條授權,訂定保險業務員的登錄、資格、訓練、行為規範及管理事項。它對多數不特定的保險業務員及相關業者,作抽象且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規範,故屬法規命令及授權命令。涉及職業自由的限制,須有法律依據,並符合授權界限及比例原則;合法有效的規定拘束人民與主管機關。 地方自治規則:依地方制度法第27條,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就自治事項,得依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自治條例的授權訂定自治規則。因此,不能認為鄉(鎮、市)公所沒有訂定自治規則的權限。 常考陷阱 「行政程序法分為授權命令與職權命令」:錯在混用分類。行政程序法的分類是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 「法規命令不直接對外生效、規範內部秩序、僅依職權訂定」:均不符合本法法規命令的定義;應抓住法律授權與抽象對外效力。 「公告方法不拘形式」:忽略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的法定要求。其他適當方法只是補充。 「草案一定要公告全文」:忽略「或其主要內容」;但訂定依據及陳述意見的意旨仍須載明。 「訂定法規命令須舉行聽證」:將「得」誤換成「須」。另勿將依法須核定者的程序,誤寫成先發布再核定。 「規則一定是行政規則」:名稱不能決定性質。申論應寫出授權依據、規範對象、抽象對外效果及拘束力。 記憶口訣 定義五詞:「授權、多數、一般、抽象、對外」。 公告四項:「機關、依據、草案、陳述」。 程序關鍵:「公告應、聽證得;須核定,先核後發」。 申論三段:「性質、意涵、效力」;效力分別說明人民、行政機關與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