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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之程序與聲明異議

科目:公職◆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數:2
行政執行之程序與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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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3日

學習重點 掌握執行時間的原則與例外:夜間、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原則不得執行;情況急迫或徵得義務人同意時,可以執行。日間已開始執行者,得繼續至夜間。 釐清義務人死亡後的執行標的:義務人遺有財產者,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不能因此直接執行繼承人的固有財產。 熟記聲明異議的主體、對象、提出時點及受理機關,尤其是不服違章建築拆除方法時的救濟。 區分提出異議、停止執行及後續救濟:聲明異議原則上不停止執行;不服異議決定,也不是一律不得再救濟。 記住不得管收的保護事由,尤其是「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 核心觀念 一、行政執行的時間限制 依行政執行法第5條,行政執行原則上不得於夜間、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為之。這項限制是在安排執行時間時,兼顧義務人的生活安寧。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即不受上述時間限制: 執行機關認為情況急迫。 徵得義務人同意。 兩項例外是擇一即可,不必同時具備。判斷選項時,不能把「原則不得」讀成「任何情形都不得」。 另外,法律明定:日間已開始執行者,得繼續至夜間。因此,夜間到來並不表示執行機關必須立刻停止。這裡的「得」表示可以繼續,並非要求一定要持續執行。 情形判斷 夜間、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開始執行原則不得;情況急迫或徵得義務人同意時例外可以 日間已開始執行,之後進入夜間得繼續至夜間,不必因夜間到來而停止 二、義務人死亡時,得對遺產執行 依行政執行法第15條,在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中,義務人死亡且遺有財產者,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義務人死亡,不代表對其遺產的執行也當然終止。 判斷重點是財產的來源與性質,必須區分: 遺產:死亡義務人留下的財產,得依法作為執行標的。 繼承人的固有財產:繼承人原本自己的財產,不能僅因其繼承人身分,就依這項規定加以執行。 所以,「得對遺產執行」不能改寫成「得對繼承人的財產執行」。即使遺產由繼承人承受,也要辨明執行所針對的是遺產,而非把繼承人的全部財產都納入。 三、對執行命令、方法或程序不服:聲明異議 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的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的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判斷項目應掌握內容 誰可以提出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不限於義務人本人 對什麼不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的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的情事 何時提出執行程序終結前 向誰提出執行機關 救濟名稱聲明異議 例如,義務人對違章建築拆除的方法或執行手段不服,爭執的是執行如何進行,應循聲明異議處理。作答時先抓住「對執行方法不服」,就能辨認正確救濟。 也要區分作為執行依據的原行政處分與後續執行行為。不服原處分本身,應依其適用的救濟程序處理;不服實際執行的命令、方法或程序,才是本單元聲明異議的重點。 四、聲明異議的處理與停止執行 執行機關收到聲明異議後,依有無理由分別處理: 認為有理由: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的執行行為。 認為無理由: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應於三十日內決定。 因此,提出異議的窗口是執行機關;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是在執行機關認為異議無理由後,接續作成決定的機關,兩者不可混淆。 提出聲明異議,原則上不停止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執行程序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但執行機關於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執行。不能把「提出異議」與「當然停止」畫上等號。 不服聲明異議決定,仍得依法尋求後續救濟。應依所爭執執行行為的性質及相關規定判斷行政訴訟的途徑,不能概括認為主管機關作成異議決定後,就一律不得救濟。 五、救濟名稱的辨別 名稱本單元的辨識重點 聲明異議對行政執行的命令、方法、程序等不服,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提出 抗告針對法院裁定的救濟,例如依法對拘提、管收裁定不服 申訴不是本單元對行政執行方法不服的法定救濟名稱 聲明再議不是行政執行法所定對執行方法不服的救濟名稱 六、不得管收的保護事由 依行政執行法第21條,義務人或其他依法得管收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管收: 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 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 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 這些是不得管收的保護事由;如於管收後發生,執行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管收所停止管收。不得管收不等於義務消滅,也不表示其他合法執行措施一律不能進行。 數字與用語要一起記:懷胎是五月以上,包括滿五月;生產後是二月未滿,指尚未滿二月。兩種情形擇一符合,即屬這項不得管收事由。 常考陷阱 「義務人死亡,得對繼承人之財產執行」:將遺產與繼承人的固有財產混為一談。應認定得逕對遺產執行。 「夜間或休息日一律不得執行」:忽略情況急迫、徵得義務人同意的例外。 「日間開始執行,夜間到來應停止」:錯在「應停止」。正確是得繼續至夜間。 「拆除方法不服,應提出抗告、申訴或聲明再議」:爭執行政執行方法,應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只有義務人能異議,或應直接向上級機關提出」:利害關係人也能提出;受理窗口是執行機關。 「執行終結後仍可依本程序聲明異議」:忽略法定時點,必須於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 「提出異議,執行當然停止」或「異議決定不得再救濟」:前者忽略原則不停止執行,後者錯誤排除後續救濟。 「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不得管收」:這是正確敘述,應精確記住數字及「以上、未滿」。 記憶口訣 時間:「夜休原則停,急迫同意行;日間已開始,夜間可續行。」 死亡:「死亡看遺產,固有財產別混算。」 異議:「人有義務與利害,事看命令方法程序;終結以前向執行,提出未必停執行。」 管收:「孕五以上、產二未滿;生計難維、病難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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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6 下列有關行政執行之敘述,何者正確? (A)義務人死亡時,得對其繼承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 (B)日間開始執行者,於夜間到來時,...
  2. 18 義務人對違章建築拆除之方法有所不服,得於行政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 機關提出何種救濟? (A)聲明異議 (B)抗告 (C)申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