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判斷行政契約,應以契約所設定的權利義務是否具有公法性質為核心,不能只看締約機關、契約名稱或公益目的。 熟記公費留學、健保特約、公立學校教師聘約等行政契約,並與就學貸款、優惠存款等私法契約區分。 行政機關原則上不得以行政處分行使契約上權利;救濟須再區分契約行為與依法作成的行政處分。 社會住宅應分別分析承租資格審查與簽約後租賃爭議,再決定訴訟種類及審判權。 區分行政契約的一般成立方式與自願接受執行約定的特別生效要件;教育部締結的公費留學契約,不須法院公證或行政院認可。 核心觀念 一、行政契約的意義與認定 行政程序法第135條規定,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不在此限。行政契約是雙方意思合致而發生公法上效果的法律行為,與行政機關單方作成的行政處分不同。 契約標的是主要判準。契約內容若直接執行公法法規、約定作成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行為,或設定人民的公法上權利義務,通常屬行政契約。標的性質不明時,再以締約目的及整體法規關係輔助判斷。 行政契約可以由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也可以由二個以上公權力主體締結。行政機關參與、政府出資或契約具有公益目的,均不能單獨證明契約屬公法性質;行政機關也可能以私法方式租屋、採購或從事交易。 二、常考契約的定性 契約關係性質判斷關鍵 義務人與行政執行機關締結分期繳納罰款契約行政契約約定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履行方式。 教育部與公費留學生締結公費留學契約行政契約涉及公費給與、返國服務及返還公費等公法上權利義務。 公立學校與教師締結聘約行政契約涉及公立學校教師的公法上任職關係。 健保署與醫事服務機構締結健保特約行政契約執行全民健康保險的公法任務,藥局亦包括在內。 主管機關與志願役士兵約定最少服役年限行政契約標的涉及公法上的服役義務。 公路主管機關與公司締約辦理汽車檢驗行政契約契約涉及法定汽車檢驗的公權力事務。 學生與教育部指定銀行締結就學貸款契約私法契約銀行與學生間成立借貸關係;指定銀行或利息補貼不改變其性質。 退除役軍職人員與臺灣銀行締結優惠存款契約私法契約存款人與銀行間為私法上的存款關係,應與優惠存款資格等公法關係分開。 辨識銀行契約時,應看具體借貸或存款關係,不能概括認為凡銀行參與的契約一律屬私法契約。 三、契約權利的行使與救濟 行政機關在行政契約關係中,原則上應依契約行使權利,不得逕以行政處分命相對人履行契約義務。因公法上契約請求給付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若爭點僅在契約關係是否存在,則須依訴訟目的及法定要件考慮確認訴訟。 公司受託辦理汽車檢驗,因未依規定程序驗車而被通知核減每日驗車數量,在本單元所採定性下,屬調整行政契約的行為。公司應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不是提起訴願、撤銷訴訟,也不是向普通法院起訴。 但行政契約存在,不代表機關對相對人所為的一切措施都是契約行為。若機關另依公法規範作成具有規制效果的決定,仍可能屬行政處分,須就該措施的依據與性質個別判斷。 四、健保特約與終止特約的救濟 依司法院釋字第533號解釋,健保機關與醫事服務機構締結的全民健康保險特約,屬行政契約。其目的在使醫事服務機構提供法定健保醫療服務,並建立相關費用給付及履約義務。 健保署因藥局虛報藥事服務費及藥費,依特約管理規範核處終止特約一年,依實務見解屬具有裁罰性質的行政處分,不能僅因雙方有契約,就視為單純終止契約的意思表示。 藥局不服此核定,應依健保爭議救濟制度先申請爭議審議;不服審議結果,再依法提起訴願及撤銷訴訟。申論作答應分別說明「特約本身的性質」與「終止特約措施的性質」。單純履約給付爭議,則與上述處分救濟不同。 五、社會住宅:資格審查與租賃履行分開分析 社會住宅涉及住宅政策與人民居住需求,但公益目的不當然使租賃契約成為行政契約。申論應先區分承租資格的准駁與租約履行,再說明租約的公、私法定性。 爭議階段法律分析救濟方向 主管機關認定資格不符,退回申請若已實質否准承租資格,即屬否准處分,不因使用「退回」文字而改變。經訴願程序後,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作成准予申請的處分或依法重新決定。 簽約後因違反禁止轉租約定,被要求遷離、返還住宅若主管機關係依租約終止及返還條款行使權利,屬契約行為。依租約定性,循民事訴訟或行政契約訴訟救濟。 採私法契約說,可說明租約標的是房屋使用收益與租金給付,與一般租賃相同;資格准駁屬公法,簽约後履行屬私法,形成雙階關係。承租人不服終止及收回住宅,可向普通法院提起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民事訴訟。 採行政契約說,則應具體說明租約如何直接設定住宅法制下的公法上權利義務,不能只寫「社宅有公益目的」。依此定性,契約爭議由行政法院審理,依請求內容提起一般給付訴訟或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之訴。 答題須表明所採見解並連結救濟結論。依題示租約行使收回權利,不能僅因通知由市政府發出,就認定為行政處分而提起撤銷訴訟。 六、成立方式與自願接受執行約定 行政契約須有雙方意思合致;行政程序法第139條規定,除法規另有其他方式規定外,應以書面締結。不得將特定契約的簽署或認可要求,概括成所有行政契約都只須機關單方簽署即可成立。 行政程序法第148條規定,行政契約得約定自願接受執行。債務人不履行給付時,債權人得以契約作為執行名義,不必先取得給付判決;此項約定另有認可要求: 中央行政機關締約:經主管院、部或同等級機關認可。 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締約:經該地方自治團體行政首長認可。 涉及委辦事項:並須經委辦機關認可。 教育部本身即為主管部級機關,因此公費留學契約中,逾期不返還公費而自願接受強制執行的約定,經教育部簽署即可符合該項要求,不須法院公證,也不須行政院認可。此處考的是自願接受執行約定的生效,不是將其認可程序套用到所有行政契約。 常考陷阱 「政府締約、具有公益目的,所以一定是行政契約」:錯。核心仍是契約標的及權利義務的公法性質。 「二個以上公權力主體不能締結行政契約」:錯。公權力主體間也可締結行政契約。 「行政機關原則上得以處分行使契約權利」:錯。原則應循契約及相應訴訟途徑處理。 「健保特約是行政契約,終止特約必然走給付訴訟」:錯。題示違規終止特約屬行政處分,須先爭議審議,再循訴願及撤銷訴訟。 「承租資格被否准,只要撤銷否准就好」:不完整。申請人目的在取得有利決定,應以課予義務訴訟救濟。 「自願接受執行一定要公證或行政院認可」:錯。應依締約機關層級判斷;教育部簽署即符合題示要求。 記憶口訣 「先看標的,再看目的;契約權利,原則不處分。」 「健保約是契約,違規終止看處分;社宅先審資格,租約另判性質。」 「中央院部、地方首長;涉及委辦,再加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