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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契約之調整、終止與損失補償

科目:公職◆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數:3
行政契約之調整、終止與損失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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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3日

學習重點 行政契約成立後,並非絕對不得變動。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依法調整或終止契約,但須保障人民的財產利益。 公益調整、終止的申論重點為:公益重大危害、必要範圍、補償財產上損失、書面敘明理由,並說明人民的終止權及補償金額爭議的救濟。 同一公法人之其他機關在契約關係外行使公權力,造成人民履約費用顯增時,人民得向締約機關請求損失補償。 情事重大變更時,契約任一方得請求適當調整;不能調整時,得終止契約。這與行政機關為公益單方調整、終止的制度不同。 掌握行政契約的基本規則:和解契約與雙務契約、書面締約原則,以及雙務契約給付相當與正當合理關聯的要求。 核心觀念 一、行政契約的基本規則 依行政程序法第135條,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不在此限。行政契約既具有契約性,原則上雙方應依約履行,但法律另設調整、終止及補償機制,以兼顧公益與人民權益。 和解契約:行政機關對行政處分所依據的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 雙務契約:行政機關與人民互負給付義務時,契約應約定人民給付的特定用途,人民給付應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職務,且人民與行政機關的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後者亦是禁止不當聯結的要求。 書面原則:依第139條,行政契約應以書面締結;法規另有其他方式的規定者,依其規定。因此,「原則上須以書面為之」是正確敘述。 行政程序法明文規範和解契約與雙務契約,但不宜進一步推論所有行政契約只能歸入這兩種類型。 二、行政機關為公益調整或終止契約 依行政程序法第146條,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時,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在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這是法律賦予行政機關的單方權限,並非必須先取得人民同意才能行使。 要點法律要求 適用對象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 公益門檻須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不能僅以一般行政便利為理由。 範圍限制只能在必要範圍內調整或終止,應符合比例原則。 補償要求非補償相對人因此所受之財產上損失,不得為之。 決定形式調整、終止及補償的決定,均應以書面敘明理由。 人民終止權人民對調整後的契約難為履行者,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終止契約。 金額爭議人民對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信賴保護並不表示契約永遠不能變動,而是行政機關變動契約時,須遵守法定要件、必要範圍、補償及書面程序。補償範圍應抓住「因此所受的財產上損失」,不可任意改寫為精神上損害。 申論作答可依下列順序展開: 先提出第146條,說明行政機關具有基於重大公益危害的調整、終止權。 指出得在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說明非補償人民因此所受之財產上損失,不得為之。 補上調整、終止及補償決定,均須以書面敘明理由。 最後說明人民難為履行時的書面終止權,以及不同意補償金額時的行政法院給付訴訟。 三、其他機關行使公權力所生的損失補償 行政程序法第145條處理的是:契約締結後,締約機關所屬公法人之其他機關,在契約關係外行使公權力,致人民履行契約義務顯增費用,或受其他不可預期之損失。此時人民得向締約機關請求補償其損失。 主體: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由受影響的人民相對人提出請求。 機關關係:行使公權力者,須為締約機關所屬同一公法人之其他機關;不能只看到「其他機關」就認為一律適用。 行為位置:公權力是在契約關係外行使,而非締約機關直接依契約要求履行。 損失結果:須造成履約費用顯增,或其他不可預期之損失。 關聯限制:公權力之行使與契約之履行無直接必要之關聯者,不適用此項補償規定。 本制度的直接法律效果是損失補償,不是當然減少契約義務或延期履約。請求對象是締約機關,也不是直接改向行使公權力的其他機關請求。 判斷請求性質時,應先辨認法律規定。此處不以證明其他機關違法為請求要件,不能因人民受到不利益,就逕自選擇「損害賠償」。 四、情事重大變更的調整與終止 依行政程序法第147條,行政契約締結後,發生情事重大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原約定顯失公平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適當調整契約內容;如不能調整,得終止契約。 此項請求可由行政機關或人民提出,並非行政機關專有的權限。適用重點在於重大、不可預料的變更,以及繼續依原約定履行將顯失公平,並非任何成本上升都能主張。 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時,行政機關為維護公益,得於補償相對人之損失後,命其繼續履行原約定的義務。此種情形並準用書面敘明理由及補償金額爭議提起給付訴訟的規定。 五、三種制度的辨別 制度觸發原因主要效果 第145條同一公法人之其他機關於契約外行使公權力,造成履約損失。人民向締約機關請求損失補償。 第146條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公益重大危害。於必要範圍內調整或終止,並補償財產上損失。 第147條不可預料的情事重大變更,致原約定顯失公平。任一方請求調整;不能調整,得終止。機關為公益得補償後命人民繼續履行。 常考陷阱 「為確保信賴利益,不得調整或終止契約」:錯。信賴保護須與公益需求兼顧,第146條已明定調整、終止及補償機制。 「只要有公益需要即可終止」:錯。須達到防止或除去公益重大危害的門檻,且限於必要範圍。 「機關得自行決定是否補償」:錯。第146條明定非補償因此所受之財產上損失,不得為之,不能將補償當成可有可無。 「其他機關增加履約成本,應請求損害賠償」:不符合第145條的法律效果;該條規定的是損失補償,也不直接賦予減少義務或延期履約的權利。 「向造成損失的其他機關請求」:錯置請求對象。第145條應向締約機關請求。 「所有契約調整都只能由行政機關提出」:錯。情事重大變更時,任一方均得請求適當調整。 「行政契約一律不能例外採其他形式」:錯。書面是原則,法規另定其他方式者從其規定。 「雙方互有給付即可,給付無須關聯」:錯。雙方給付須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記憶口訣 公益調終:「重大危害、必要範圍、補償財產、書面理由。」 契約外補償:「同法人、其他機關、契約外、履約損失,找締約機關。」 情事變更:「重大難預料、原約顯失公平;先調整,不成再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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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5 有關行政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程序法所規定的行政契約類型,有和解契約與雙務契約 (B)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
  2. 15 有關行政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程序法所規定的行政契約類型,有和解契約與雙務契約 (B)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
  3. 15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其締約後,因締約機關所屬公法人之其他機 關,在契約關係外行使公權力,致相對人履行契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