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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契約爭議之救濟與執行

科目:公職◆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數:3
行政契約爭議之救濟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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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3日

學習重點 行政契約是雙方合意成立的公法上法律行為,並非行政處分;契約履行爭議不得提起訴願,誤提時應為不受理決定。 人民請求行政機關履行行政契約的金錢給付義務,應循行政訴訟的一般給付訴訟救濟,原則上不必先經訴願。 行政契約原則上應以書面締結;行政機關符合法定條件時,得於必要範圍內單方調整或終止契約。 行政契約具有有效的自願接受執行約定時,得直接作為執行名義,無須先取得法院確定判決。 契約作為執行名義與行政執行分署如何取得執行案件,是不同問題;申論應交代約定、認可及法定執行程序。 核心觀念 一、行政契約爭議不屬訴願範圍 訴願主要針對行政處分提供救濟,法律另有對依法申請案件不作為的救濟規定。行政契約則是行政機關與相對人以意思表示合致,成立、變更或消滅公法上法律關係,與行政機關單方作成的行政處分不同。 機關拒絕履行行政契約中的付款義務,是契約履行爭議,不能僅因拒絕付款者是政府,就認為其作成了行政處分。請求金額多寡,也不會使契約爭議變成訴願事件。 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對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的事項提起訴願,應為不受理決定。此時不進入實體審查,也不是由訴願機關將案件移送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審理。 處理方式判斷重點 不受理存在程序障礙,例如對行政契約履行爭議提起訴願。 無理由而駁回案件得進入實體審查,但訴願主張不成立。 二、契約給付爭議的正確救濟 行政契約屬公法關係,其履行爭議原則上由行政法院審理。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因公法上契約發生的給付,得提起一般給付訴訟。人民請求政府支付契約款項,應直接循此途徑救濟,不必先提訴願。 應區分實體審判途徑與執行程序:行政契約的給付爭議由行政法院審理;執行時可能依法囑託其他機關代為執行,並不因此變成民事契約爭議。 三、行政處分與合意協議的辨別 常見文件或行為判斷重點訴願標的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的裁處書機關單方作成裁罰,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屬行政處分,可提訴願。 稅捐機關的暫緩稅額通知書應看通知的實質內容;對外決定稅捐法律關係者,具有處分性。不能僅因名為通知書就排除訴願。 附條件的環境影響評估許可許可附有條件,仍具有行政處分性質。可提訴願。 政府與民眾簽訂的自願搬遷和解協議以雙方合意處理公法上的搬遷關係。屬行政契約,不是訴願標的。 判斷時應看單方規制或雙方合意,以及法律關係是否屬公法。不能只看到「協議」就認定一定是行政契約,也不能只看到「通知書」就認定一定不是行政處分。 四、行政契約的書面性與單方調整 書面原則:行政程序法第139條規定,行政契約應以書面締結;法規另有其他方式的規定者,依其規定。因此「書面」是行政契約的重要特色,但仍有法規例外。 公益調整、終止權:依行政程序法第146條,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時,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的重大危害,得在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並應補償相對人因此所受的財產上損失。 所以「符合法定條件得單方調整」正確;「行政機關得任意變更」錯誤。一般行政便利或機關單純改變想法,不能取代法定要件。 五、自願接受執行與執行名義 依行政程序法第148條第1項,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債權人得以該契約作為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因此,行政契約得為執行名義,不以先取得法院確定判決為必要。 但不是所有行政契約都能直接執行。依同條第2項,自願接受執行的約定須經法定認可,始生效力: 締約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須經主管院、部或同等級機關認可。 締約一方為地方自治團體的行政機關:須經該地方自治團體行政首長認可。 契約內容涉及委辦事項:並須經委辦機關認可。 沒有有效的自願接受執行約定時,契約本身不能依此規定直接作為執行名義;債權人通常須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取得可供執行的名義。 六、人民未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 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具有經法定認可的自願接受執行約定,人民卻不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時,行政機關得以契約為執行名義請求強制執行,無須先取得確定判決。 行政程序法第148條第3項規定,此種強制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的規定。依該程序向行政法院聲請執行後,行政法院得依法囑託行政機關代為執行,行政執行分署可因此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 申論應區分「得由分署執行」與「行政機關得否直接移送分署」。契約債權具有公法性質,不表示當然符合行政執行法的一般直接移送要件。對於不經行政法院而逕行移送的問題,存在不同見解;依條文明文作答,應完整交代「契約為執行名義、約定須經認可、準用行政訴訟法執行程序、得囑託分署代為執行」,避免將兩種途徑混為一談。 常考陷阱 「行政契約爭議提起訴願,應以無理由駁回」:錯。爭議不屬訴願範圍,應為不受理決定。 「訴願機關應移送法院審理」:錯。此情形應不受理;當事人應循適當訴訟途徑救濟。 「政府拒絕依約付款就是行政處分」:錯。應看是否以契約當事人地位拒絕履約。 「附條件許可不是行政處分」:錯。附款不會使許可失去行政處分性質。 「行政契約須經法院判決確定,才能強制執行」:錯。有效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契約即可作為執行名義。 「簽了行政契約,就一定可以直接執行」:錯。須有自願接受執行約定,且符合認可要件。 「為公益即可任意單方調整契約」:錯。須有公益重大危害,並受必要範圍與補償要求限制。 「公法上契約債權一律可直接移送分署」:過度概括。應分辨契約執行名義與法定執行途徑。 記憶口訣 「契約不訴願,誤提不受理;履約求給付,行政法院理。」 「書面締約、公益調整;自願加認可,契約可執行。」有執行名義,可免先取得確定判決;由何機關執行,仍須依照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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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1 人民與臺北市政府締結行政契約,因臺北市政府拒絕履行該契約之新臺幣 40 萬元金錢給付義務而提起訴願,訴願管轄機關應如何...
  2. 20 下列何者非屬於訴願之標的? (A)環保局開設的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裁處書 (B)稅捐機關開設的暫緩稅額通知書 (C)附條件環...
  3. 8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契約之特色? (A)書面(B) 符合法定條件下得單方調整契約內容 (C)行政契約須經法院判決確定始得強制執行(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