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審判權先看法律關係:公法爭議原則上由行政法院審理,私法爭議由普通法院審理;公法爭議仍可能因法律特別規定而交由其他法院。 行政行為有形式選擇:給付行政原則上可以採私法形式;公法形式也包括行政契約,不限於單方行政處分。兩種形式均受法律優位原則拘束。 管轄掌握四項規則:徵收、徵用、撥用訴訟專屬不動產所在地法院;重新審理適用原判決法院等管轄規則;交通裁決原則上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終審;定管轄以起訴時為準。 最高行政法院:通常審判庭由五名法官合議,大法庭由九名法官組成,上訴判決原則上不經言詞辯論。 制度沿革:掌握行政訴訟審級的演變,以及2007年修法處理審判權爭議、改採徵收裁判費的理由與配套。 核心觀念 一、審判權與行政行為形式 審判權是指某類爭議應由哪一種法院體系審理;管轄則是在具有審判權的法院體系中,決定由哪一法院承辦。答題應先判斷審判權,再判斷管轄。 行政訴訟法第2條以公法上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為行政訴訟的基本範圍。因此,不能只看當事人是否為行政機關,也不能看到公法行為就斷言必由行政法院審理。 給付行政的形式選擇:法律未限定行為形式時,行政機關原則上可以公法或私法形式履行給付任務。採私法形式所生的契約、履約等爭議,通常由普通法院審理。 公法行為不限單方行為:行政處分是單方行為,行政契約則是雙方合意成立的公法行為。 法律優位不因形式而改變:行政機關採公法或私法形式,都不得違反法律;以私法形式履行行政任務,也不能藉此逃避基本權及相關公法原則的拘束。 事件審理法院與判斷重點 交通裁決事件行政法院,適用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 公務員懲戒事件懲戒法院;舊制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理。 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普通法院,依特別規定由地方法院相關庭別處理。 行政執行管收事件地方法院審理管收聲請;不能因執行機關是行政機關,就認為管收由行政法院裁定。 單獨提起的國家賠償訴訟原則上由普通法院依民事程序審理;行政訴訟依法合併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應另行區分。 行政機關的私法契約爭議原則上由普通法院審理。 二、機場服務費:區分收費與代收解繳關係 機場服務費案例的關鍵,是分清楚不同當事人間的法律關係。向出境旅客收取服務費具有法規依據,不代表航空公司與機場公司間的代收、解繳關係,當然也具有相同的公法性質。 航空公司代收機場服務費、扣取代收手續費後解繳,應從其代收委任關係判斷。航空公司與機場公司間的代收款交付爭議,屬於私法上債權債務爭議。法規規定作業方式、解繳時間及手續費,並不足以將此一關係直接變成公法關係。 機場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受託行使公權力,必須有相應的法律依據及委託內容,不能只因其經營國際機場、收取具有法規依據的費用,就認定它在所有業務中都是行政機關。同樣地,函文要求限期繳款,或其後移送行政執行,都不能自行改變原來債權的法律性質。 因此,航空公司請求確認其與機場公司間的代收款債權不存在,應由普通法院審理。行政法院欠缺審判權,應依法處理移送,不能直接進入實體判斷。申論作答應依序說明:爭議關係的性質、公司是否行使公權力、審判權歸屬及程序處理;不要先把催繳函認定為行政處分,再直接套用撤銷訴訟或確認訴訟補充性。 三、行政訴訟案件的管轄 不動產專屬管轄:因不動產徵收、徵用或撥用而生的訴訟,專屬不動產所在地的行政法院管轄。其他有關不動產公法上權利或法律關係的訴訟,則是「得」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不能一概說成專屬管轄。 重新審理:權利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決定的確定判決而受損害的第三人,如因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未參加訴訟,得依法聲請重新審理。其管轄準用再審規定,依原判決法院等規則判斷,不是一律專屬最高行政法院。 交通裁決審級:現制第一審由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審理,上訴、抗告由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審理,原則上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終審法院。 管轄恆定:定行政法院的管轄以起訴時為準,原則上不因起訴後管轄原因的變動而改變。 制度沿革方面,2000年施行的新制建立二級二審;2012年起,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加入第一審審理,形成三級二審;2023年起,原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辦理的業務移至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閱讀歷年資料時,應區分當時的法院名稱與現行組織。 四、最高行政法院的組織與審理 項目核心規則 審理事件審理依法得向其提起、對高等行政法院裁判不服的上訴或抗告事件,以及其他法定事件;並非所有高等行政法院裁判都能再向其救濟。 通常審判庭每庭置法官五人,採合議方式審理及裁判。 大法庭由九名法官裁判提案的法律爭議,具有統一法律見解的功能;不是另增一個供當事人上訴的審級。 上訴審理原則以法律審為主,判決原則上不經言詞辯論;依法有必要時,得行言詞辯論。 通常上訴審的書面審理原則,與大法庭的程序應分開理解。大法庭就提案法律爭議的裁定,應經言詞辯論,不能把通常上訴審的原則直接套用於大法庭。 五、2007年行政訴訟法修正 修法理由:新制施行後,國家法制、社會結構、經濟環境及民眾觀念持續變遷,實務也出現審判權爭議與司法資源分配問題。因此須配合相關訴訟制度調整,兼顧人民訴訟權、程序經濟及合理使用司法資源。 完善審判權爭議處理:建立審判權恆定、欠缺審判權時依職權裁定移送、移送裁定的效力,以及法院間審判權歧異的處理機制。目的在避免人民因選錯法院而反覆起訴,降低程序與期間上的不利益。 改採徵收裁判費:行政訴訟由原則上不徵收裁判費,改為按件徵收,並區分通常程序、簡易程序及上訴等情形,以合理分擔司法成本、抑制濫訴。 完備訴訟費用配套:調整費用負擔、預納及相關程序,並透過訴訟救助等制度,兼顧無資力者接近法院的機會。 歷史修法題應以當年的修法內容作答。當時涉及大法官解釋的審判權爭議處理方式,與其後制度調整應分開敘述;也不要把後來新增的交通裁決程序或法院組織變革寫成2007年的修法成果。 常考陷阱 「公法行為爭議皆歸行政法院」:忽略法律別有規定的例外。 「公法形式只有單方公權力行為」:忽略行政契約;「私法形式不受法律優位拘束」也錯誤。 「行政機關涉及的事件都歸行政法院」:應看爭議性質及特別規定。交通裁決、懲戒、社維法與管收不能混為一談。 「機場費有法規依據,代收解繳必是公法債務」:混淆旅客收費關係與航空公司的代收委任關係。 「催繳並移送執行,就一定是行政處分」:先判斷權限及基礎法律關係,不能以後續執行倒推。 「重新審理一律找最高行政法院」:應依準用再審的管轄規則判斷。 「所有不動產爭議均為專屬管轄」:徵收、徵用、撥用才是此處的專屬管轄重點。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原則上須言詞辯論」:通常上訴審原則上不經言詞辯論;五人通常庭與九人大法庭也不可互換。 記憶口訣 審判權:「先看關係,再查例外;交裁行政,社維管收地院。」 管轄:「徵、徵、撥專屬在地;重審循再審,管轄看起訴。」 最高行政法院:「通常五、大法九;上訴書面為原則。」 2007修法:「審判權移送,裁判費徵收,訴訟救助作配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