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行政程序法的立法目的為確保依法行政、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不包括增強行政強制力。 掌握行政程序的七種法定類型;行政強制執行不在行政程序法第2條的列舉範圍內。 區分一般行政行為與排除適用程序規定的事項:營業稅資料查核適用;犯罪偵查性質的追緝、公務員平時考核及國家考試評分則排除。 程序權利應依各條文判斷:利害關係人得依法申請閱卷;作成限制或剝奪自由、權利的行政處分前,陳述意見機會原則上給予處分相對人。 代理規定須記住:最多三人、撤回申請須特別授權、最初行為時提出委任書、撤回代理權須通知行政機關。 核心觀念 一、行政程序法的立法目的 行政程序法第1條要求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的程序,以確保依法行政原則、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並增進人民對行政的信賴。 作答時應區分程序要求與立法目的:公正、公開、民主是行政行為應遵循的程序要求;依法行政、人民權益、行政效能及人民信賴則是本法所欲實現的目的。「增強行政之強制力」不是立法目的,不能因行政機關具有公權力,就將強化強制力列入。 二、行政程序的法定範圍 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1項所稱行政程序,是指行政機關作成下列行為的程序: 作成行政處分。 締結行政契約。 訂定法規命令。 訂定行政規則。 確定行政計畫。 實施行政指導。 處理陳情。 其中「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在條文中合併表述,學習時可拆成兩類記憶。行政強制執行未列入上述範圍,不能將所有行政機關辦理的程序,都直接認定為第2條所稱的行政程序。行政強制執行另有行政執行法等規範。 本法所稱行政機關,是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且具有單獨法定地位的組織。受託行使公權力的個人或團體,在委託範圍內亦視為行政機關。 三、適用原則與程序規定的排除 依行政程序法第3條,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辦理。各級民意機關、司法機關及監察機關的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的程序規定;法律另列若干事項,亦排除程序規定的適用。 本單元應特別掌握下列區別: 行為性質與適用判斷 營業稅資料查核屬稅捐稽徵行政,並非本法列舉的排除事項,原則上適用行政程序法;有特別法律規定時,依特別規定辦理。 對走私貨物行為人的追緝屬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性質,不適用本法的程序規定。 公務員平時考核屬對公務員所為的人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的程序規定。 國家考試評分屬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的行為,不適用本法的程序規定。 判斷排除事項應看行為的性質。走私案件中的犯罪偵查追緝,與稅捐機關辦理的營業稅資料查核不同,不能因兩者都有調查、查核的外觀,就認定適用結果相同。 另外,條文使用的是「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作答時宜保留這項限定,不宜擴張成完全不受任何行政法原則拘束。 四、當事人與利害關係人 當事人包括申請人及申請的相對人、行政處分相對人、行政契約相對人、行政指導相對人、陳情人,以及依法參加行政程序的人。因此,處分相對人是當事人的一種類型,並非所有當事人都是處分相對人。 程序進行將影響第三人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時,行政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通知其參加為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不當然具有當事人地位,但也不能因此認為其完全沒有程序權利;應分別查看各條文的規定。 事項法定對象與要件 閱覽卷宗第46條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並受法定拒絕事由限制。 書面行政處分的送達第100條應送達相對人及已知的利害關係人。須注意「已知」的限定。 程序延滯費用第52條因可歸責於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的事由,致程序有顯著延滯者,由其負擔因延滯所生的費用。 處分前陳述意見第102條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的行政處分前,原則上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的機會,並有法定例外。 關鍵是:閱卷權明文包括利害關係人;第102條的陳述意見保障則以處分相對人為對象。不能將後者改寫為行政機關一律應給予所有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機會,也不能反過來認為利害關係人沒有閱卷權。 五、代理人的委任與代理權 行政程序法第24條規定,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但依法規或行政程序的性質不得授權者,不得委任。代理制度的重點如下: 人數上限:每一當事人委任的代理人不得超過三人,因此委任三位代理人合法。 代理權範圍:授與的代理權原則上及於該行政程序有關的全部程序行為。 特別授權:代理人要撤回申請,必須另受特別授權,不能只憑一般代理權辦理。 委任書提出時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行政程序行為時提出委任書。代理人身分已確定,並不是免提出委任書的理由。 撤回代理權的效力:代理權授與的撤回,須經通知行政機關後,才對行政機關發生效力。 撤回申請與撤回代理權是不同事項:前者是撤回原本提出的申請,重點在代理人是否受特別授權;後者是撤回授與代理人的權限,重點在是否通知行政機關。 代理人有二人以上時,各代理人均得單獨代理;即使約定共同代理,仍得單獨代理。代理人經本人同意,得委任複代理人。代理權亦不因本人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而當然消滅。 常考陷阱 「增強行政強制力」:不屬立法目的。應認明依法行政、保障權益、提高效能及增進信賴。 「行政強制執行也是第2條所稱行政程序」:錯誤。行政處分、行政指導及法規命令均在列舉內,強制執行未列入。 「只要是查核或調查,就排除適用」:錯誤。營業稅資料查核屬稅捐行政;犯罪偵查性質的追緝才是本單元的排除情形。 「利害關係人不得閱卷」:錯誤。利害關係人得依法申請,但須有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的必要。 「處分前應給予所有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機會」:錯誤。第102條規定的對象是該處分相對人。 「代理人已確定,免提出委任書」:錯誤。仍應於最初為行政程序行為時提出。 「一般代理權即可撤回申請」:錯誤。撤回申請須受特別授權。 「當事人撤回代理權,立即對行政機關生效」:錯誤。須經通知行政機關,始對其發生效力。 記憶口訣 目的「依保效信」:依法行政、保障權益、提高效能、增進信賴。 程序「處契命規計指陳」:處分、契約、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計畫、指導、陳情。 排除重點「偵、人、考」:犯罪偵查、公務員人事行政、考選命題與評分。 代理「三全初通,撤申特授」:最多三人、原則及於全部程序行為、最初行為提出委任書、撤回代理權須通知;撤回申請須特別授權。 利害關係人「送閱費」:已知者送達、必要時閱卷、可歸責的顯著延滯負擔費用;處分前陳述意見則認明相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