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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轄權之競合與移送

科目:公職◆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數:4
行政管轄權之競合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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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3日

學習重點 管轄法定原則:管轄權依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 無管轄權應移送:機關須依職權調查管轄權;認無管轄權時,應即移送有管轄權機關並通知當事人,且保障法定期間內提出申請者的期間利益。 競合與爭議不同:數機關均有管轄權,原則由受理在先者管轄;機關對管轄權有爭議,則由共同上級機關決定。 掌握管轄調整:區分委任、機關間委託、對民間委託,以及喪失管轄權後經雙方同意繼續處理的情形。 辨別處分效力:缺乏事務權限與違反一般土地管轄,法律效果不同,不能一概以「相同處分」為由認為無須撤銷。 核心觀念 一、管轄法定原則與申論架構 依行政程序法第11條,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機關不能僅憑便利、彼此協議或當事人同意,自行創設或移轉管轄權。 組織法規變更管轄權,而相關行政法規尚未配合修正時,由原管轄機關會同變更後之管轄機關公告,或由共同上級機關公告。原機關經裁併者,得僅由變更後之管轄機關公告。原則上自公告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移轉效力;公告另定生效日期者,從其規定。 申論題可先說明管轄法定原則,再依序說明委任、委託、指定管轄及喪失管轄權後繼續處理等法定調整制度。這些制度均有法律依據,並非容許機關任意變更管轄。土地管轄補充規定、職權調查與移送,則屬管轄制度的補充及程序保障,宜與權限移轉加以區別。 二、土地管轄的補充規定 依第12條,不能依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土地管轄權時,應依事件類型適用下列標準,不是直接交由上級機關指定: 不動產事件:依不動產所在地。 企業經營或其他繼續性事業事件:依經營企業、從事事業或應經營、應從事之處所。 其他事件:自然人依住所地;無住所或住所不明,依居所地;無居所或居所不明,依最後所在地。法人或團體依主事務所或會址所在地。 不能依前三款確定,或有急迫情形:依事件發生之原因定之。 三、管轄競合與管轄爭議 比較項目管轄競合:第13條管轄爭議:第14條 適用情形同一事件,數機關依法均有管轄權。數機關對管轄權有爭議,包括均主張有管轄權或均否認有管轄權。 處理方式受理在先者管轄;不能區分先後,由各機關協議;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必要,由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由共同上級機關決定。 無共同上級機關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暫時措施遇有必要情形,應為必要之職務行為,並即通知其他機關。符合重大損害之虞的要件時,應為緊急臨時處置。 管轄爭議中,人民就其依法規申請之事件,得向共同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者,得向各該上級機關之一申請。受理指定管轄申請的機關,應自請求到達之日起10日內決定。人民對指定管轄的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管轄權尚未決定前,如有導致國家或人民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之虞,爭議之一方應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為緊急之臨時處置,並應層報共同上級機關及通知他方。因此,不能以管轄尚未確定為由,拒絕必要的緊急保護。 四、職權調查、移送與期間保障 第17條要求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不必等待當事人提出申請。認為無管轄權時,應即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不得僅因無管轄權,就直接駁回申請。 人民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申請,依規定移送有管轄權機關者,視同已在法定期間內向有管轄權機關提出申請。即使移送時法定期間已經屆滿,也不能因此認定申請逾期。但此規定保障的是期間利益,並不代表申請當然符合所有實體或其他程序要件。 五、喪失管轄權後的處理 依第18條,行政機關因法規或事實變更而喪失管轄權,原則上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機關,並通知當事人。但經當事人及有管轄權機關同意,得由原機關繼續處理。 這是法律明定的繼續處理例外,須兩方同意,不能以當事人單方同意、原機關自行決定或上級機關同意取代。 六、委任與委託:看對象辨名稱 類型與依據權限交付對象主要要件 委任:第15條第1項所屬下級機關。依法規將權限之一部分交付辦理。 機關間委託:第15條第2項不相隸屬的行政機關。因業務上需要,依法規將權限之一部分委託執行。 對民間委託:第16條民間團體或個人。依法規將權限之一部分委託辦理。 委任或委託均應將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對民間委託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行政機關支付。對民間辦理公權力事項的法定名稱是「委託」,不是「委任」;不相隸屬也不等於必須同一層級。 七、違反管轄的行政處分效力 依第111條第6款,行政處分有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的情形,屬無效。例如,缺乏該類事務權限的機關作成處分,不能只因有權機關也會作成相同處分,就認為原處分有效。 第115條則針對違反土地管轄,且未構成上述無效情形的處分:有管轄權機關就該事件仍應為相同處分時,原處分無須撤銷。應先辨別管轄瑕疵類型,再判斷是否適用「無須撤銷」。 常考陷阱 「無管轄權即駁回,或移送司法機關」:錯。法定處理是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 「當事人申請後,機關才調查管轄權」:錯。管轄權應依職權調查。 「誤向無管轄權機關申請,移送後仍因管轄錯誤而不合法」:錯。法定期間內提出且依法移送者,享有期間保障。 「數機關均有管轄權,一律由上級指定」:錯。競合原則上先看受理先後;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必要,才由共同上級指定。 「管轄爭議由司法機關指定;人民向原受理機關申請指定」:錯。應掌握共同上級機關及無共同上級時的替代規則。 「土地管轄無法依法規確定,就由上級指定」:錯。先適用第12條的補充標準。 「委任民間團體或個人」:錯。委任對象是所屬下級機關;對不相隸屬機關及民間,均稱委託。 「管轄未定,機關可以不處理」:錯。符合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之虞時,應依申請或依職權為緊急臨時處置。 「缺乏事務權限,只要結果相同便無須撤銷」:錯。缺乏事務權限屬無效事由;第115條的例外限於符合要件的土地管轄瑕疵。 記憶口訣 無權即移送,職權查管轄,期間受保障。 競合先受理,爭議找上級;十日定管轄,急迫先處置。 委任對下級,委託看不隸;交給民間辦,也要稱委託。 喪權續處理,當事人與有權機關都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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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4 關於行政機關之管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其認無管轄權者,應即移送司法機關...
  2. 6 關於行政機關之管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機關因法規變更而喪失管轄權時,如經當事人及有管轄權機關之同意,得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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