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刑事優先與特別法例外:同一行為同時涉及刑事犯罪與行政違法,原則依刑事法律處罰,不再裁處罰鍰;但法律另有特別規定時,優先適用特別規定。 區分處罰與危害防止:停業、歇業等其他種類行政罰,以及未經法院宣告沒收之物的沒入,仍得依法裁處;限期回收、銷毀等排除食品危害的措施,也不因刑事處罰而失去依據。 高額不法利益的處理:所得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時,得在所得利益範圍內酌量加重;數行為分別處罰、追繳受益者利益及處罰法人負責人,各有不同要件。 食品案件的答題順序:先認定違法態樣,再說明調查、封存、回收銷毀、移送刑事及行政裁罰,最後處理競合。 醫療效能函釋的性質:主管機關解釋「醫療效能」的函釋,原則屬解釋性行政規則;須與依法律授權訂定的法規命令區別。 核心觀念 一、行政罰與刑事罰之競合 依行政罰法第26條,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原則依刑事法律處罰。這是刑事優先及避免重複處罰的制度,不是比較罰金、罰鍰何者較低的「從輕原則」。從輕原則處理的是行為後法律變更時,如何選擇適用法律。 但其他種類行政罰,例如停業、歇業、廢止登記或登錄,仍得裁處;依法得沒入之物,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也得沒入。個別處分仍須符合其法定要件及比例原則。 刑事部分經不起訴、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經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裁判確定,得再依行政法規裁處。這不表示一定要罰,仍須確認行政違法、故意或過失等要件。 緩起訴或緩刑所命支付的金額、提供的義務勞務,依法應在罰鍰內扣抵。其後緩起訴遭撤銷並受有罪判決確定,且未受免刑或緩刑宣告,或緩刑宣告經撤銷確定,原依上述規定裁處的罰鍰應撤銷,已繳者無息退還。 情形處理重點 同一行為受刑事處罰原則不得另處罰鍰;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依特別規定。 其他種類行政罰符合要件者仍得裁處。 得沒入之物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仍得依法沒入。 不起訴、緩起訴或無罪、免刑、緩刑等確定得再裁處行政罰;法定支付金額及勞務應扣抵。 二、酒駕差額與行政罰程序 酒駕須注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特別規定。刑事裁判確定所處罰金低於法定最低罰鍰基準時,依法仍得裁決繳納不足部分。因此,不能僅援引行政罰法第26條,便斷言「刑事已判罰金,監理機關絕對不得命補繳」。是否補繳及補繳多少,須按特別規定的最低額基準判斷,不能把任何原裁罰額與罰金的差額都當作應補繳金額。 裁處權時效:原則為3年;因天災、事變或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或進行裁處時,停止進行。刑事程序終結後得再裁處的情形,自相關處分或裁判確定日起算。 競合管轄:同一行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數機關均有管轄權時,由處理在先的機關管轄。 執行職務:執行人員應出示職務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的標誌,並告知所違反的法規。 三、違法食品的程序與實體處理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禁止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等不合規定的食品。重要態樣包括第1款變質或腐敗、第7款攙偽或假冒、第10款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病死腐敗原料、以劣質原料混充正常商品,以及使用未經許可添加物,應分別認定;是否構成攙偽假冒,須有相應事實。 依題示參考條文,違反相關規定,行政罰為新臺幣6萬元以上5千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歇業、停業一定期間,或廢止公司、商業、工廠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食品業者登錄;經廢止登錄者,1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登錄。 題示刑事規定對攙偽假冒及添加未經許可添加物,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800萬元以下罰金。以上額度用於題附條文的作答,不能將不同修法時期的規定混用;也不能僅因該段條文未列變質腐敗,就推論任何腐敗食品案件都不可能涉及刑責。 調查及保全:主管機關依法進入場所查核、抽樣檢驗、調閱資料;有違法之虞時,依法命暫停作業、停止販賣或封存,必要時扣留證物。 排除危害:查核或檢驗確認食品違法後,依法沒入銷毀,並得命限期回收,避免持續流入市場。 移送刑事:涉及犯罪部分,應移送司法機關;同一行為的罰鍰部分,依刑事優先原則處理。 保障程序:裁罰前原則應給予陳述意見機會;停業、歇業等法定類型處分,受處罰者申請聽證時,除法定例外外應舉行聽證。裁處書應依法製作及送達。 回收廚餘油製售食用油,若同一行為已受刑事罰金處罰,且無特別規定容許另罰,業者反對再科行政罰鍰,原則有理由;但反對限期回收銷毀,則無理由。回收銷毀以排除危害為目的,不能與懲罰性的罰鍰混為一談;依法沒入者,並須留意法院是否已宣告沒收。 四、突破罰鍰上限與嚴懲惡質業者 最直接的依據是行政罰法第18條第2項:違法所得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時,得在所得利益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原最高額限制。例如最高額為5千萬元,經認定違法所得利益為5億元,得在該利益範圍內酌量加重,並非當然一律裁罰5億元。利益認定及裁量理由均須有證據支持。 數行為分別處罰:依第25條,各獨立違法行為分別處罰;不能只因產品、批次或交易筆數不同,就機械式切割行為。 追繳受益者利益:第20條針對為他人利益實施違法行為而受益、或因他人違法行為受益且未受處罰者,得在所受財產利益範圍內酌予追繳。這是利益剝奪制度,不是對受罰業者任意追加罰鍰。 法人負責人責任: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者,因執行職務或為法人利益,以故意或重大過失致法人違法,得依法併罰;怠於防止所屬人員違法者,也須審查法定要件,不能只憑負責人身分處罰。 其他制裁:依法停業、歇業、廢止登記或登錄,並移送刑事追訴及處理不法所得。所有手段仍受刑事優先、比例原則及禁止重複處罰的限制。 五、食品宣稱醫療效能與函釋 食安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判斷應觀察文字、圖像、聲音及整體表現,不能只看有無「治療」二字;以暗示、見證或引用典籍方式宣稱療效,也可能違法。 主管機關對醫療效能的解釋,重點包括宣稱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症候群或症狀,宣稱降低與疾病有關的體內成分,以及涉及中藥材效能等。普通營養補充或生理功能敘述,不能不經內容判斷就一律視為醫療效能。 解釋法律用語的函釋,屬解釋性行政規則,供機關內部統一認定與適用法律,依法拘束相關機關及人員,但不直接創設人民義務,法院也不受其當然拘束。依法律授權訂定、對外發生規範效力的認定準則,則屬法規命令,兩者不可混淆。 常考陷阱 「酒駕判罰金後,依從輕原則不得補繳」:錯在忽略交通法規的特別規定,也誤用從輕原則。 「刑事處罰後,停業及回收銷毀也不得作成」:須分辨罰鍰、其他種類行政罰及危害防止措施。 「緩起訴、免刑、緩刑確定後不得裁罰」:法律明定得再裁處;符合條件的支付金額與勞務應扣抵。 「重大食安案件即可任意突破最高額」:須證明所得利益超過最高額,並在利益範圍內酌量加重。 「函釋等同法規命令,法院必須遵守」:解釋性行政規則與法規命令的依據、效力不同。 記憶口訣 「刑事優先,特法先看;停歇沒入,依法續辦。」先查特別規定,再分辨罰鍰與其他措施。 「利益超頂,範圍加重;多次違法,認定再分。」加重須有利益證據,分罰須有獨立行為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