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行政處分的判斷核心是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行為本身是否創設、變更、消滅或確認權利義務。 區分行政處分、觀念通知、內部行為及行政程序中之處置,尤其注意「不是行政處分」與「不得單獨救濟」的理由不同。 行政行為的定性看實質,不看文書名稱;有無後續行為、是否記載不得救濟,也不決定其性質。 受託行使公權力者作成行政處分,應向原委託機關提起訴願;請求除去繳款負擔,屬撤銷訴願。 組織決定若直接影響人民權利,仍可能成為行政爭訟的對象;不能一概認為裁併學校的學生不得救濟。 核心觀念 一、行政處分的法效性 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所稱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的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相對人不必逐一具名;依一般性特徵可以確定範圍者,也可能構成一般處分。 判斷時,先問行為是否對外,再問其內容是否具有規制效果。例如命人民繳費、撤銷既有決定,會直接影響權利義務;僅敘述事實、說明法規或告知處理結果,未作成具有拘束力的決定,則屬觀念通知。 類型判斷重點救濟方式 行政處分對外直接發生權利義務的規制效果符合救濟要件者,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觀念通知僅告知事實、法規狀態或處理結果不能以該通知作為撤銷訴願或撤銷訴訟的標的 內部行為機關內部管理或同一行政主體內的資源分配原則上不屬人民得以訴願撤銷的行政處分 行政程序中之處置處理程序進行中的事項原則上於不服實體決定時一併爭執,法律另有例外 二、文書名稱與後續行為不決定定性 依司法院釋字第423號,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就具體公法事件作成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其性質不因用語、形式、有無後續行為,或記載不得聲明不服而改變。 名稱不決定性質:「通知書」「函」「繳款書」都可能是行政處分,應檢查內容是否具有規制效果。 後續行為不改變定性:即使之後還會催繳、執行或作成其他決定,也不能據此否定前行為已具備的處分性質。 不得救濟的記載不排除救濟:行政機關不能自行以文書記載剝奪依法存在的救濟機會;但救濟仍須符合期間、權利受侵害等法定要件。 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的訴願權與訴訟權。對侵害權利的行政處分,不能僅因機關宣稱不得救濟,就使人民失去依法爭執的途徑。 三、受託者的繳款書與催繳通知 依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3項,受託行使公權力的個人或團體,在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因此,公司雖採私法人形式,受託行使公權力時,仍可能作成行政處分。 機場公司受主管機關委託,依機場服務費收費辦法作成繳款書,對旅行社課予具體繳納義務,具有規制效果,屬行政處分。旅行社認為繳款書違法,欲除去該負擔,應提起撤銷訴願,不是請求機關作成授益處分的課予義務訴願。 依訴願法第10條,受託者以自己名義作成的行政處分,應向原委託機關提起訴願。在此情形,即向委託機場公司行使權限的主管機關提起。 繳款期限屆滿後,如果催繳通知只是提醒履行原已存在的繳費義務,未另行增加負擔或作成新的規制,屬觀念通知。不能只因兩份文書都與繳費有關,就認為性質相同。 四、常見行政行為的定性 行為性質與判斷理由 自治監督機關撤銷地方自治團體就自治事項所為的行政決定行政處分。地方自治團體具有獨立公法人地位,撤銷決定對其自治權發生外部法律效果。 行政院將國有非公用財產撥用予其他機關使用內部行為。屬國家內部機關間的財產使用調配。 主管機關對人民團體選任理監事的簡歷事項予以備查非行政處分。此處備查僅表示知悉,未發生准駁或其他規制效果。 行政機關限制自己辦公場所空調開啟時間內部管理措施。未對外直接規制人民權利義務。 公平交易主管機關就檢舉違反公共利益案件,函復不予處分觀念通知。依司法實務,此類檢舉並不使檢舉人取得請求處罰特定事業的公法上權利,函復只是告知處理結果。 公平交易案件的不予處分函復,不能因其中有「不予處分」四字,就認為函復本身是行政處分;也不是勸導人民配合的行政指導,更不是對違法行為施加不利益的行政制裁。至於「備查」,也不能一概認為任何法規下的備查都無法律效果,仍須依其具體內容判斷。 主管機關對違章建築所有權人所發的補辦建造執照申請手續通知單,存在觀念通知與行政處分兩種定性見解,本單元兩者均應掌握。著重告知補辦程序者,認為是觀念通知;著重通知中對具體違建所作的認定及限期補辦要求者,認為具有規制效果而屬行政處分。不能只憑「通知單」名稱判斷,也不能直接將補辦通知等同拆除或其他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 五、行政組織決定與權利救濟 行政主體包括國家及其他公法人;行政機關則是代表行政主體處理事務、表示意思的組織。地方自治團體具有公法人資格,學理上屬以住民為成員的公法上社團法人,並非民法上的私法人。 裁併學校雖屬行政組織決定,但若對學生的受教育權益直接發生影響,不能僅以「組織決定」為由排除救濟。受影響學生得依法提起行政爭訟,實際仍須判斷其權利是否受侵害及相關救濟要件。 法律要求獨立機關作成負擔處分前,須經委員會議審議,是透過合議程序確保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的專業精確與公正客觀。 六、拒絕閱卷與程序中處置 行政程序法第174條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行政程序中的決定或處置,原則上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但該決定或處置得強制執行,或本法、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人民申請企業紓困貸款補助,在程序進行中申請閱覽卷宗遭拒,該拒絕屬行政程序中之處置,原則上不得單獨提起救濟,應於不服最後的補助實體決定時一併爭執。 行政程序法第46條容許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在法定條件下申請閱卷,但不是無條件閱覽全部資料。拒絕閱卷不得單獨救濟的理由,不是觀念通知、不是未侵害權利,也不是人民一律無權申請閱卷,而是程序爭議原則上須集中救濟。 常考陷阱 「通知書一律不是行政處分」:錯。名稱不重要,對外直接規制權利義務才是關鍵。 「有後續行為,前行為就不是處分」:錯。應分別檢查各行為的法律效果。 「處分書寫不得救濟,就不能救濟」:錯。機關記載不能排除依法存在的救濟權。 「對繳款書應提課予義務訴願」:錯。請求除去繳款負擔,應提撤銷訴願;受託者處分的訴願管轄是原委託機關。 「所有催繳、備查都具有相同性質」:錯。須看是否新增規制;單純催繳既有義務或知悉簡歷備查,均無新的規制效果。 「組織決定一律不能爭訟」:錯。裁併學校直接影響學生權益時,學生得依法救濟。 「不得單獨救濟,表示沒有權利受侵害」:錯。程序中處置受集中救濟原則限制,與有無權利侵害是不同問題。 記憶口訣 「看效果,不看名;有後續,仍可爭。」文書名稱、後續行為及不得救濟的記載,均不決定處分性質。 「繳款定義務,催繳提醒付;受託作處分,訴願找委託。」 「程序中處置,實體一起爭;法定有例外,不能說一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