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違法不等於無效:一般違法行政處分原則上得撤銷;未經撤銷、廢止或因其他事由失效前,效力繼續存在。無效處分則自始不生效力。 掌握法定無效事由:尤其注意無法辨識處分機關、應給證書而未給、內容對任何人均不能實現,以及缺乏事務權限。 一部無效原則上不影響其他部分:只有除去無效部分後,處分即不能成立,才全部無效。 區分補正、土地管轄瑕疵與轉換:無效處分不能依程序補正規定治癒;一般土地管轄與專屬管轄的法律效果不同;羈束處分不得轉換為裁量處分。 依瑕疵選擇救濟:無效以確認無效為核心;一般違法以訴願、撤銷訴訟為核心;顯然錯誤則可申請更正。 核心觀念 一、瑕疵類型與行政處分效力 行政處分的瑕疵可能涉及權限、程序、形式或實體內容。判斷時應先確認是否具有法定無效事由,再判斷是否屬得撤銷、得補正或其他瑕疵處理情形。補正與轉換是處理瑕疵的方法,不是與無效、得撤銷完全並列的效力種類。 類型效力與處理 無效自始不生效力,無須經撤銷;可請求確認無效。 一般違法、得撤銷撤銷前仍有效,可循訴願、撤銷訴訟救濟。 得補正的程序或形式瑕疵依法補正後,該項瑕疵治癒;補正前並非當然無效。 一般土地管轄瑕疵有管轄權機關仍應作成相同處分時,原處分無須撤銷。 誤寫、誤算等顯然錯誤通常不影響效力,可由機關更正。 依行政程序法第110條,書面處分原則上自送達時發生效力;書面以外的處分,自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發生效力。非屬無效的違法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因其他事由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此為公定力的表現。 二、行政處分的無效事由 行政程序法第111條規定下列無效事由: 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須達到無從辨識作成機關的程度,不能只因個別記載欠缺就認定無效。 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例如依法應發給駕駛執照,卻僅以電子郵件通知通過考試而未發給執照。 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例如違建於處分作成前已全部燒毀,機關仍命拆除。須為客觀不能,僅相對人個人無力履行並不當然符合。 所要求或許可的行為構成犯罪。 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 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的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例如立法院直接對特定工廠作成污染改善命令,欠缺該行政事務權限。 其他具有重大明顯瑕疵:此為概括規定,須兼具重大性與明顯性,不能把所有違法都歸入無效。 未給予陳述意見機會、應迴避而未迴避、內容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均非僅憑該違法情形就當然無效。原則上屬得撤銷的瑕疵;若另符合重大明顯等無效要件,才另作判斷。 三、一部無效與無效的確認 依行政程序法第112條,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無效部分後,處分即不能成立者,全部無效。關鍵在於剩餘規制內容能否獨立成立。 依第113條,行政機關得依職權確認行政處分無效。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請求確認時,處分機關應確認其為有效或無效。確認只是釐清既有的效力狀態,並非從確認時才使處分失效。無效處分自始不生效力,不能以「依職權廢止」作為使其失效的處理方式。 四、程序或形式瑕疵的補正 行政程序法第114條的補正,排除依第111條已屬無效的處分,並限於下列事項: 須經申請始得作成的處分,當事人事後提出申請。 必須記明的理由,事後記明。 應給予的陳述意見機會,事後給予。 應參與的委員會,事後作成決議。 應參與的其他機關,事後參與。 其中理由、陳述意見、委員會決議及其他機關參與的補正,只能在訴願程序終結前完成;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只能在向行政法院起訴前完成。事後提出申請不受此項時點限制。 當事人因補正而未能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其遲誤視為不應歸責於當事人,回復原狀期間自瑕疵補正時起算。不能辨識處分機關已屬無效,不能用事後補記機關名稱治癒;應迴避而未迴避,也不在上述補正事項之列。 五、土地管轄瑕疵與違法處分轉換 依行政程序法第115條,違反一般土地管轄,但有管轄權的機關就該事件仍應作成相同處分時,原處分無須撤銷。例如跨轄區作成內容正確的所得稅補繳處分,不因一般土地管轄錯誤就當然無效。 若屬未經授權違反專屬管轄,則為無效事由,不能適用上述無須撤銷規定。 依第116條,違法處分得依法轉換為具有相同實質及程序要件的其他處分。但不得違背原處分目的、不得使法律效果對當事人更不利;依法不得撤銷者,也不得轉換。羈束處分不得轉換為裁量處分。轉換前原則上應給予陳述意見機會,但有法定得不給予的情形者除外。 六、相關程序與救濟 書面以外的行政處分,並非一律須事後作成書面;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要求時,機關不得拒絕。限制或剝奪權利的處分,原則上應給予陳述意見機會,但所根據的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時,得不給予。 違法處分在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前,機關可以依職權撤銷;期間經過後,仍得依法撤銷,但須注意公益與信賴保護等限制。促請機關依職權撤銷,不能取代及時提起法定救濟。 瑕疵情形相對人的主張方式 無效向處分機關請求確認;未獲允許,或請求後30日內未獲確答,且有即受確認判決的法律上利益者,可提起確認無效之訴,無須先經訴願。 一般違法原則上自處分達到的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不服訴願決定,再依法提起撤銷訴訟。 得補正瑕疵補正前可據以主張撤銷;合法補正後,不能再單以已治癒的瑕疵請求撤銷。 一般土地管轄瑕疵符合無須撤銷要件時,不能僅憑該管轄瑕疵要求撤銷;其他違法仍可主張。 轉換或顯然錯誤對轉換後處分不服,仍可依法救濟;誤寫、誤算等顯然錯誤可申請更正。 申論作答可依「瑕疵類型、效力、處理方式、救濟途徑」依序說明。一般違法處分在救濟中仍有效,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原則上不停止執行;有必要時應另依法申請停止執行。 常考陷阱 「違法就無效」:錯。先檢查法定無效事由,一般違法處分撤銷前仍有效。 「無效處分可事後補正或依職權廢止」:錯。無效自始不生效力,應處理其確認問題。 「違反土地專屬管轄,內容正確即可保留」:錯。未經授權違反專屬管轄,不能套用一般土地管轄的規定。 「一部分無效,全部必然無效」:錯。須看除去無效部分後,剩餘部分能否成立。 「羈束可轉裁量」:錯。法律明文禁止。 「限制權利必須給陳述機會、非書面必須補書面」:均過度絕對,應檢查法定例外或有正當理由的請求。 「救濟期間尚未經過,機關不得撤銷」:錯。期間經過前後,均可能依法職權撤銷。 記憶口訣 無效七款:「無名、無證、做不到;犯罪、悖俗、越權管;重大明顯。」其中「無名」是無法辨識機關,「越權管」須注意專屬管轄與事務權限。 補正五項:「申請、理由、陳述、委員、他機關。」 效力判斷:「無效自始無;違法撤前有;一部看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