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行政程序法第93條所定附款的容許要件與五種類型:期限、條件、負擔、保留廢止權、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辨識負擔:授益處分之外,另要求受處分人履行作為、不作為或忍受義務;不能只看到「不得」就認定為負擔。 區分效力自動變動、另行廢止、日後增設義務,分別對應條件、保留廢止權與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辨別附款與處分內容限制,並檢查附款是否與主處分目的具有正當合理關聯。 申論須能說明附款的容許性、法律性質與救濟;負擔原則上可單獨提起訴願及撤銷訴訟。 核心觀念 一、行政機關何時得附加附款? 附款是附加於行政處分主要內容的補充規定,用以限制處分效力或課予額外義務。依行政程序法第93條,應先區分行政機關對主處分有無裁量權: 有裁量權的行政處分:得為附款,但仍須遵守附款的目的與關聯要求。 無裁量權的行政處分: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且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附加附款。 因此,「羈束處分一律不得附款」與「任何行政處分均可任意附款」都不正確。若適用的自治條例已明定核發營業許可時得附加附款,作答時應指出此一明文依據,再檢查具體附款的內容是否合法。 二、五種附款的辨識 類型核心意義辨識例子 期限處分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繫於將來確定到來的事實;可分始期與終期。施工許可註記施工期間3個月,表示許可效力受期間限制。 條件處分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繫於將來不確定發生的事實。停止條件成就時生效;解除條件成就時失效。重點是指定事實發生時,處分效力依附款自動發生或消滅。 負擔授予利益之外,另課予受處分人作為、不作為或忍受義務。准予設廠,但要求加裝除煙塵設備;給予施工許可,但禁止尖峰時段施工。 保留廢止權機關預先保留日後廢止主處分的權限。設攤許可保留交通壅塞時得廢止;居留許可附記未受僱於特定雇主時廢止。 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預先保留日後增加新負擔,或變更既有負擔的權限。核發廢水排放許可時,聲明未來有必要時得要求增設防範水污染設備。 立即要求設置設備是負擔;保留未來要求設置設備的權限,則是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未來有必要時」並非確定到來的時點,不能因此認定為期限。 三、負擔:取得利益之外,另負義務 負擔具有獨立的規制內容。例如取得設廠或營業許可後,另須加裝除煙塵、防止噪音設備,屬於作為義務;取得來臺就學簽證後,在臺期間不得受僱工作,或受資助出國進修後,進修結束5年內不得離職,屬於不作為義務。 上述「在臺期間」或「5年內」是在限定義務的持續範圍,並未將主處分效力繫於期間屆滿,因此不能只因出現時間文字,就把整項附記認定為期限。 未履行負擔,不會使主處分自動失效。負擔具有獨立行政處分的性質,符合執行要件時得予強制執行;受益人未履行負擔時,機關也得依法另行廢止授益處分。 四、條件、负擔與保留廢止權的差別 比較事項條件負擔保留廢止權 主要作用控制處分效力的發生或消滅。課予額外義務。保留日後廢止處分的權限。 事實發生或義務未履行時依條件使效力自動變動。主處分不因違反負擔而自動失效。須機關另作廢止處分,才發生廢止效果。 是否可強制履行條件本身並非履行義務,不能僅依條件強制促成其成就。符合要件時得強制執行。本身不是要求人民履行的義務。 辨識時應看法律效果,不能只看單一用語。外籍勞工居留許可附記未受僱於特定雇主時「廢止該許可」,依本單元設定,是保留機關日後廢止的權限;若明定事實發生即自動失效,才是解除條件的判斷方向。 五、內容限制與修正的處分,不是負擔 內容限制是在界定機關究竟准許什麼,並非准許之外再課予一項義務。例如普通汽車駕駛執照附記不得操作大客車,是說明駕駛資格的範圍;醫師執照附記不得施行手術,在本單元的辨識上,也屬執照許可範圍的限制。 修正的處分則是機關核准的內容與申請內容不同,學理上亦稱「修正負擔」,但不是附款中的負擔。例如申請進口阿根廷牛肉50噸,卻核准澳洲牛肉30噸;申請演唱會4小時,卻只准3小時,都是直接改變核准內容,並非另課一項義務。人民若要取得原申請內容的許可,救濟方向是請求機關作成所申請的處分。 六、附款的界限:不得不當聯結 行政程序法第94條規定,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的目的,並應與該目的具有正當合理的關聯。因此,辨識出附款類型,不代表該附款就合法。 以繳清罰鍰作為核發行車執照的前提,不能僅因外觀上寫成停止條件,就認為機關可以附加。依本單元的判斷,這種將罰鍰繳納與執照核發聯結的作法,欠缺正當合理關聯,不能選為合法附款。 七、營業許可附負擔的申論與救濟 主管機關核發KTV營業許可,同時要求設置防止噪音設備,是在授予營業利益之外,另課予設置設備的作為義務,故屬行政程序法第93條所列的負擔。 申論可依序說明:自治條例明定得附加附款,具有附加依據;防止噪音、避免干擾鄰居,與營業許可的管理目的具有正當合理關聯。但具體設備要求仍須符合比例原則等一般合法性要求,不能僅有關聯就認定所有要求均合法。 負擔具有獨立性,甲若不服,原則上得單獨針對負擔提起訴願,經訴願程序後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撤銷設置設備的義務。能否撤銷仍取決於負擔是否合法,以及撤銷後主處分能否合法存續。 條件、期限等其他附款,依通常的考試作答架構,原則上不能比照負擔單獨撤銷;欲取得不附該限制的許可,應循訴願及課予義務訴訟途徑請求機關作成處分。 常考陷阱 「不得尖峰時段施工」是解除條件:錯。這是另課施工行為的不作為義務,屬負擔,違反時許可不會自動失效。 「不得受僱工作」「5年內不得離職」是條件或期限:錯。核心是不作為義務;時間文字只是限定義務範圍。 「未來必要時增設設備」是期限:錯。這是保留日後附加或變更負擔的權限。 「不得」一律代表負擔:錯。須先排除許可內容本身的範圍限制,例如不得操作大客車。 「修正負擔」也是負擔:錯。名稱雖有負擔二字,實際上是改變申請的核准內容。 附款形式正確,就一定合法:錯。仍須檢查附加依據、處分目的、正當合理關聯及比例原則。 負擔未履行,許可立即失效:錯。應區分義務執行與機關另行廢止,不能當成解除條件。 記憶口訣 五種附款:「期、條、負、廢、變」。 「確定到來看期限,不確定且動效力看條件;另課義務看負擔。」 「自動失效是條件,另作廢止是保留;現在要做是負擔,日後再加是負擔保留。」 「先看准許範圍,再看額外義務;負擔原則可單獨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