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以是否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區分行政法律行為與行政事實行為;辨認行政處分時,尤其要確認是否直接對外產生規制效力。 掌握一般處分與法規命令的差異:特定災害中的區域撤離命令、路口交通指揮,均涉及具體事件。 區分資訊提供、事實通知、送達與職務協助,不要把傳達消息一律當成法定送達。 健保特約雖屬行政契約,題示因虛報費用而依法核定終止特約,依最高行政法院見解屬行政處分。 申論應分別判斷規範訂定、會勘結果通知、機關間意見提供及申請駁回,不可只因文件都是公函便作相同定性。 核心觀念 一、行政法律行為與行政事實行為 行政法律行為以發生法律效果為目的,例如設定、變更、消滅或確認權利義務。行政處分、法規命令及行政契約,都是重要類型。行政事實行為則以事實結果為目的,不直接產生規制性的法律效果;即使造成實際影響,也不因此成為行政處分。 資訊提供:氣象機關發布天氣預報、預測土石流危險,只提供資訊,沒有直接課予人民義務。 事實活動:警察在集會遊行現場蒐證、軍隊在演習中實彈射擊,均屬行政事實行為。 事實通知:轉告已作成的撤離公告,使居民實際知悉消息,本身未另行設定撤離義務。 判斷不能只看有無書面,也不能只看是否出現「應」「禁止」等字眼。應綜合行為內容、法令依據與拘束力,確認是否直接產生法律效果。行政處分可以用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作成;交通警察以手勢命令用路人停止或通行,具有規制效力,屬行政處分,而非單純肢體活動。 二、行政處分、一般處分與法規命令 行政程序法第92條所稱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的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對象雖未逐一指名,但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屬一般處分,適用行政處分規定。公物的設定、變更、廢止或一般使用,也可能屬一般處分。 行政程序法第150條所稱法規命令,則是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的抽象規定,並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 比較項目一般處分法規命令 事件性質具體事件一般、抽象事項 對象可依一般性特徵確定範圍之人,或涉及公物多數不特定人民 功能處理具體事件、直接規制建立可反覆適用的規範 典型例子特定危險地區住戶撤離命令、路口手勢指揮交通基於法律授權訂定的抽象規範 特定危險地區的強制撤離命令屬一般處分。它針對當次災害,住戶範圍可依居住地確定,並直接課予撤離義務。住戶人數很多、以公告發布,都不會使它變成法規命令。 此處的「強制撤離」著重主管機關作成的撤離決定。若另行討論實際搬運、帶離居民等執行活動,則須依該具體活動另作判斷,不能混淆命令與實施行為。 三、行政指導:促請配合,但無法律上強制力 行政指導是行政機關在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等不具法律上強制力的方法,促請特定人作為或不作為,通常歸入行政事實行為。 判斷重點是相對人是否負有法律上的服從義務。單純勸告撤離,可屬行政指導;依法命令危險地區住戶立即撤離,則屬一般處分。天氣預報主要在提供資訊,也不能僅因可能影響民眾行動,就認為是行政指導。 四、送達、事實通知與職務協助 送達是依法律規定,將文書交付或以法定替代方式使相對人知悉的程序行為,涉及處分生效、期間起算等法律問題。一般處分得依法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代替送達;是否生效,仍須依公告內容及相關規定判斷。 在撤離案例中,主管機關的公告是一般處分的發布;村長以擴音器廣播及挨戶轉告,則是事實上的通知。單純傳達公告消息,不等於另行完成法定送達,也不是村長另作撤離處分。 職務協助著重行政機關間協力執行職務。警察陪同村長通知居民,在此情境屬職務協助。這是從機關間協力關係定性;實際通知活動具有事實行為性質,兩者並不矛盾。 五、行政契約與健保終止特約 行政契約以雙方意思表示合致,設定、變更或消滅公法上法律關係。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屬行政契約,但契約關係存在,不代表機關後續所有行為都是契約意思表示。 醫療院所虛報醫療費用,健保署依相關法令及特約合約,核定自特定日期起終止特約,依本單元所採最高行政法院見解,屬行政處分。其重點在依法單方作成具有規制效力的決定,直接影響院所的特約資格。 因此,此種終止特約不是行政指導,也不採「行政處分與終止契約的混合行為」定性。此結論須連同虛報費用、依法核定終止的情境記憶,不宜推廣為所有行政契約的終止都屬行政處分。 六、增編原住民保留地案件的行為定性 原民會訂定處理原則:行政規則。依其內容與功能,是供受理、審查增編申請使用的一般抽象作業規範,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的行政規則,原則上不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名稱叫「原則」並非決定因素,仍須檢查授權依據及規範功能。 鄉公所檢送會勘紀錄:觀念通知,屬行政事實行為。此時只是告知調查結果,且仍等待土地管理機關回覆,尚未就申請作成准駁,沒有直接對外的規制效力。 林管處函復鄉公所:機關間的意見或資訊提供。函復內容是航照判釋、果樹種植時間及使用情形的查證結果,供鄉公所審查參考,屬內部行政行為,並具有事實資訊提供的性質,不是對申請人作成的行政處分。 多機關參與不代表每個階段都有行政處分。前階段意見是否具有處分性,須檢查法制安排及其是否直接對外產生規制效力;不能只因最終機關採納意見,或申請人知道其內容,就認定為處分。 鄉公所駁回申請:否准行政處分。此函已就特定人的具體申請作成終局否准,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申請人若主張應獲准,可依法循訴願及課予義務訴訟尋求救濟。 案例所給的使用要件,是民國77年2月1日前已使用祖先遺留的公有土地,且迄今仍繼續使用。應把「早期使用」與「持續使用」一併掌握;但要件是否具備,是實體審查問題,與各公函的行為定性應分開說明。 常考陷阱 「有實際影響就是處分」:預報、蒐證、實彈演習都有事實影響,但不直接設定權利義務。 「手勢不是書面,所以是事實行為」:處分不必一律使用書面,交通手勢具有命令效力。 「對很多人公告就是法規命令」:要看具體或抽象;特定災害中的區域撤離命令是一般處分。 「廣播、挨戶通知就是送達」:轉告消息與法定送達不同,村長的通知屬事實通知。 「有契約就只能是契約行為」:題示健保署依法核定終止特約,應認定為行政處分。 「公函有結論就是行政處分」:會勘紀錄、機關間查證意見尚無直接對外規制效力;正式駁回申請才是否准處分。 「行政規則完全沒有對外影響」:原則上無直接法規範效力,但行政實務可能透過平等原則與行政自我拘束產生間接影響。 記憶口訣 「預報給資訊,手勢下命令;勸告無強制,撤離看規制。」 「具體看處分,抽象看命令;廣播是告知,協力是協助。」 「原則管審查,會勘告事實;林管供意見,駁回是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