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四種基本訴訟:撤銷、課予義務、確認、一般給付,依爭議行為性質及所求救濟選擇。 撤銷、課予義務訴訟原則上須先經訴願;確認、一般給付訴訟原則上不須。交通裁決另有直接起訴的特別規定。 機關函文是否為行政處分,須看是否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不能只看名稱。 處分已執行且無回復原狀可能,或已消滅時,應注意確認處分違法的救濟。 先判斷審判權,再選訴訟類型;政府參與的爭議,不一定由行政法院審理。 核心觀念 一、行政訴訟的審判範圍 公法上爭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依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訴訟。判斷時應看法律關係的性質及特別法律規定,不能只因對方是行政機關,就認定屬行政訴訟。 事件審判權與判斷重點 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所生國家賠償單獨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原則上由普通法院依民事程序審理;依法在行政訴訟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者,另當別論。 入出國及移民法上的收容異議由行政法院依收容聲請事件程序審理。 總統、副總統選舉無效訴訟依特別法律規定,由普通法院審理。 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基於國宅買賣關係收回住宅屬私法契約爭議,由普通法院審理;不可將所有國宅事件一概視為私法爭議。 二、行政訴訟的基本類型 類型適用情形訴願前置 撤銷訴訟主張行政處分違法、損害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請求撤銷處分。原則上須經訴願。 課予義務訴訟人民依法申請作成行政處分,機關逾期不作為或駁回申請,請求法院命機關作成處分。原則上須經訴願。 確認訴訟確認處分無效、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以及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或已消滅的處分違法。原則上不須;確認處分無效另有先向機關請求的要求。 一般給付訴訟請求公法上的財產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的非財產給付,也包括公法契約給付。原則上不須。 申論說明訴訟種類時,應先完整交代上述四種基本類型,再補充維護公益訴訟、選舉罷免訴訟。維護公益訴訟須有法律特別規定;選舉罷免爭議則須注意特別法律是否另定審判法院。交通裁決、收容聲請等屬特別程序,不宜直接與四種基本訴訟類型混為一談。 三、撤銷訴訟:排除違法行政處分 行政訴訟法第4條的撤銷訴訟,主要須具備以下條件: 有可供撤銷的行政處分:機關須以公權力就具體事件,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單純事實行為、觀念通知,不是撤銷訴訟的對象。 主張違法且侵害自身權益:原告須主張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不能僅因不滿政策而起訴。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的處分,也以違法論。 原則上先經訴願:不服訴願決定,或訴願機關逾法定期間未決定,始得依法起訴;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遵守起訴期間:通常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的不變期間內提起,不是3個月。 撤銷訴訟不只供處分相對人使用;第三人若因處分而受法律上利益的侵害,也可能提起。 土地被認定為具有公用地役關係的現有巷道時,機關的單方認定直接影響土地所有權的行使,屬於行政處分。所有權人應經訴願後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撤銷該認定。機關作成的是「確認性質的行政處分」,不表示人民就應提「確認訴訟」。 四、確認訴訟:須有確認利益,並注意補充性 確認訴訟須有即受確認判決的法律上利益,也就是判決能排除現實的法律不安,不能只求法院抽象評斷機關對錯。 確認處分無效:須先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未獲允許,或請求後30日內未獲確答,才可起訴;這不是訴願前置。 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例如確認某項公法上權利義務是否存在。 確認處分違法:適用於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或已消滅的行政處分;仍須具備確認利益。 確認訴訟原則上具有補充性:能以撤銷、課予義務或一般給付訴訟獲得救濟時,不得任意改提確認訴訟;確認處分無效之訴則有例外規定。 警察臨檢、查驗身分所涉及的命令與要求,若具有行政處分性質,且已當場執行完畢、無回復原狀可能,適當救濟即為確認該處分違法。當事人當場表示異議、取得異議紀錄,不會使已完成的臨檢重新成為可撤銷的對象。作答時應交代確認利益,例如有再受同類措施的危險,或有回復名譽的需要。 五、課予義務與一般給付:看請求機關做什麼 請求作成行政處分,用課予義務訴訟;請求處分以外的行為,用一般給付訴訟。一般給付包括公法上的金錢給付、拆除或遷移設施等事實行為,但是否勝訴,仍須有相應的公法上請求權。 道路反射鏡的設置只是協助用路人觀察路況,沒有命令、禁止等直接規制效果,屬事實行為。機關寄送協調會議紀錄,僅告知協調情形,也不因使用公文形式就成為行政處分。 對通知函提撤銷訴訟:欠缺行政處分,起訴不合法。 請求撤除或遷移反射鏡:所求為事實行為,不能以課予義務訴訟請求,應以一般給付訴訟處理。 法院應先闡明適當訴訟類型,給予調整聲明的機會;若仍維持不合法的訴訟,才依程序處理。 即使改提一般給付訴訟,也不代表必然勝訴。僅主張反射鏡照到神明桌、引起家人不安,仍須進一步說明何種受法律保護的權利遭侵害,以及請求遷移的法律依據。 六、訴願前置的例外 交通裁決事件不經訴願,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的不變期間內,直接向管轄行政法院起訴。因此,「撤銷訴訟一律須經訴願」並不精確,應寫成「原則上須經訴願,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確認及一般給付訴訟則原則上無訴願前置要求。 常考陷阱 「一般給付訴訟須先訴願」:錯。不得將撤銷、課予義務的程序要求套用於所有訴訟。 「訴願決定送達後3個月內起訴」:錯。通常是2個月;交通裁決另為30日。 「處分已執行,就只能確認違法」:過度簡化。須注意是否無回復原狀可能,不能只看是否已執行。 「確認處分無效一定要等30日」:錯。機關已拒絕確認時,即可依法起訴;30日是未獲確答時的規定。 「函文、會議紀錄都是行政處分」:錯。應看內容是否直接發生法律效果。 「請求機關做事就是課予義務」:錯。只有請求作成行政處分,才適用課予義務訴訟。 「國家賠償、國宅收回都由行政法院審理」:錯。須分辨特別規定及私法契約關係;收容異議則屬行政法院審理。 記憶口訣 「撤違法、課處分、確關係、給履行;撤課原則先訴願,確給原則免訴願。」先判斷行為性質,再看請求內容;處分已消滅或執行後無法回復時,別忘了確認違法及確認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