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行政訴訟與國家賠償

科目:公職◆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數:2
行政訴訟與國家賠償
MoAI - 您的AI助手

MoAI - 您的AI助手

建立於 2026年10月13日

學習重點 人民因違法行政處分受損害而請求國家賠償,原則上不必先經行政爭訟確定處分違法或無效;未提起行政救濟,不當然妨礙國家賠償請求。 行政處分違法性若為賠償裁判的前提,相關行政爭訟已開始時,民事法院應停止審判;行政法院已有確定判決時,民事法院應受拘束。 行政訴訟法第7條允許原告在同一行政訴訟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不須其他法律再特別許可。 應區分行政爭訟先行與國家賠償協議先行:不必先提訴願或行政訴訟,不代表可以省略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書面請求的程序。 核心觀念 一、行政救濟與國家賠償的功能不同 訴願、行政訴訟主要處理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及人民的公法上權利救濟;國家賠償則處理違法公權力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撤銷處分與賠償損害是不同的救濟目的,人民未先請求撤銷處分,不當然喪失請求賠償的權利。 公務員作成行政處分,或依法應作成處分卻怠於作成,若符合違法侵害、故意或過失、損害及因果關係等國家賠償要件,可能成立國家賠償責任。可以提起賠償訴訟,與最後能否獲得賠償,必須分開判斷。 二、是否必須先經行政爭訟 爭點是:民事法院審理國家賠償時,能否自行判斷行政處分違法,或必須等待人民先取得行政爭訟的判斷?行政訴訟法第12條規定,民事或刑事訴訟的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依據者,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因此產生解釋上的爭議。 見解主要理由結論 主張行政爭訟先行 行政處分具有存續力及構成要件效力,其他法院原則上應尊重;並援引行政訴訟法第12條文義及行政法院的專業分工。 應先經行政爭訟確定處分違法或無效,再請求國家賠償。 主張不必行政爭訟先行 國家賠償法未將先行行政爭訟列為請求要件;民事法院為判斷賠償責任,可以將處分違法性作為先決問題審查,並未因此撤銷行政處分。 未先提起行政救濟,仍得向民事法院請求國家賠償。 作答應採原則上不必行政爭訟先行的結論。行政處分仍然存在,與該處分是否違法,是不同問題;不能僅因處分未被撤銷,就認為必然合法。民事法院為判斷賠償責任而審查違法性,也不等於以民事判決撤銷處分。 三、行政爭訟已開始或已有確定判決的效果 不必先提行政爭訟,不代表民事法院可以忽略已存在的行政爭訟程序。適用行政訴訟法第12條時,應先確認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確實是民事裁判的依據,再區分程序進度。 程序狀態民事法院的處理 未提起相關行政爭訟原則上得自行審查處分違法性,不得僅因未先行政救濟而否定賠償請求。 相關行政爭訟已開始,尚未確定應停止審判程序,等待行政爭訟確定,避免矛盾裁判。 行政法院已作成相關確定判決應尊重其對處分合法性的確定判斷,不得重新作相反認定。 若行政法院確定判決已認定行政處分不違法並予維持,人民又以同一處分違法為理由請求國家賠償,民事法院不得再自行認定該處分違法,應以請求無理由駁回。這是賠償責任欠缺實體要件,並非單純程序不合法。 反之,處分經認定違法,也不表示必然獲賠;仍須判斷其他國家賠償要件是否成立。 四、訴願期間與國家賠償協議的銜接 人民在訴願期間內,向賠償義務機關表示不服並請求協議賠償,因此未依限提出訴願者,應依保障人民救濟權及不服表示的意旨,視為已遵期提起訴願。 判斷關鍵是期間內已表達對處分不服的意思。不能擴張成任何賠償請求都等同訴願,也不能認為請求國家賠償會使訴願期間一律停止或重新起算。 單獨依國家賠償法提起賠償訴訟,原則上須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經機關拒絕賠償,或符合未開始協議、協議不成立等法定情形,才得起訴。因此,「得逕向民事法院請求」是指不必先經行政救濟,並非免除國家賠償的協議程序。 五、行政訴訟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 行政訴訟法第7條規定,提起行政訴訟,得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原告可就同一行政行為所生的損害,在主要行政訴訟中一併請求賠償,無須另向民事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有主要行政訴訟,才能依本條合併:例如請求機關核發依法應核發的許可,同時請求違法否准所造成的損害。 本條本身就是法律依據:不須其他法律再特別准許合併。 不得以本條作為單獨國賠起訴的依據:單純請求國家賠償,原則上由民事法院審理。這不代表所有公法上金錢給付請求都不得單獨提起行政訴訟。 合併不等於當然獲賠:仍須證明賠償責任的實體要件。 已在行政訴訟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再依國家賠償法另提賠償訴訟。 六、違法拆除案件的申論論證 建物遭拆除而未先提行政救濟時,應先指出行政爭訟先行的爭議,再說明兩種見解。採不必先行說的理由包括:國家賠償法沒有此項前置要求、違法性得由民事法院作為先決問題審查,以及賠償判斷不會直接撤銷行政處分。 建物已拆除,尤其凸顯損害填補的必要;但不能斷言執行完畢就完全沒有行政救濟利益。結論應寫:人民原則上得選擇向民事法院請求國家賠償,機關不能只以未先行政救濟為由抗辯;仍須符合協議先行及實體賠償要件。相關行政爭訟若已開始或已有確定判決,則依其程序狀態處理。 常考陷阱 「國賠前原則上必須先行政爭訟」:錯。不得增加法律未要求的先行救濟限制。 「行政爭訟已開始,民事法院無須停止」:錯。處分違法性為裁判前提時,應停止審判。 「處分未撤銷,所以必然合法」:錯。處分的效力與合法性須分別判斷。 「行政法院確定認定處分合法,民事法院仍可重新認定違法」:錯。不得作相反判斷。 「行政訴訟只能回復原狀,賠償必須另行起訴」:錯。第7條允許合併請求。 「第7條允許單獨提起國賠,或須另有特別許可才能合併」:均錯。其規範的是行政訴訟中的合併請求。 記憶口訣 「未爭可審,已爭要停,確定要聽。」未先行政爭訟,原則上可審理國賠;相關爭訟已開始,應停止;已有確定判斷,應受拘束。 「行訴可帶賠,單獨國賠走民事;不必先爭訟,仍須先協議。」

前往主題筆記

題目列表預覽

  1. 複選題25 公務員因作成或不作成行政處分,不法侵害人民權益者,請求國家賠償,下列何者錯誤? (A)於提起國家賠償前,原則上...
  2. 1 甲公司申請建築執照而遭主管機關否准,甲公司於提出行政訴訟時,若同時於同一訴訟程序中請求損害賠償,下列敘述何 者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