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訴願的基本要件是:對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並主張自身權利或利益受損害;地方自治團體及其他公法人也有法定訴願權。 區分撤銷訴願與怠為處分之訴願:前者已有處分,後者是依法申請後,機關逾期應作為而不作為。 執行完畢不當然喪失訴願利益。已繳罰鍰可以返還,仍有撤銷實益;建物拆除完畢而無法回復原狀,則須考慮確認違法的救濟。 處分相對人有數人時,原則上得各自提起訴願,救濟期間也依各人的送達時點分別計算。 訴願利益須持續存在至審議時。限期處分已失效、撤銷已無實益時,應先處理權利保護必要,不能逕行實體撤銷。 核心觀念 一、訴願的主體、標的與權益受損 依訴願法第1條,人民對中央或地方機關的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得提起訴願;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的行政處分符合上述要件者,也得提起訴願。 受處分的相對人及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人,都可能具有訴願資格。判斷重點是自身受法律保護的權益是否受影響,不能僅因關心公共事務,就代替他人提起訴願。 訴願原則上兼審查違法與不當。因此,主張處分過於嚴苛、裁量不妥,也可能屬於訴願審查範圍;但訴願人提出這些主張,不表示訴願必然有理由。 一般處分也是行政處分。公告以一般特徵界定相對人,針對具體事件作成規制,例如因特定疫情要求全市餐廳在一定期間停止內用,仍可成為訴願標的。不能只因採取公告形式或涉及多數人,就認定是法規命令。 二、多數相對人與附負擔的許可 同一處分涉及數個相對人,各人原則上可以單獨提起訴願。法律允許共同訴願,並不表示必須全體共同提起;進入行政訴訟,也不能僅因其他相對人未同列原告,就認定起訴不合法。 訴願通常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的次日起30日內提起。書面處分分別送達數人時,應依各人收受的時點分別起算,不能以最早收受者的日期,統一計算其他人的期間。 「准予設立,但應另行繳納回饋金」是授益處分附加負擔:許可已作成,另要求受益人履行給付義務。依此內容,不能解讀為繳款後許可才生效。 比較項目負擔停止條件 基本意義授益處分附加應履行的義務以未來不確定事實的發生,決定處分是否生效 效力判斷原則上不以先履行義務為生效前提條件成就後才發生效力 判讀關鍵已准許,另外要求履行明定某事發生後才生效 三、執行完畢與撤銷實益 執行完畢、處分失效、欠缺撤銷實益,並非同一件事。不能只看到「已執行」,就認為一律不得提起撤銷訴願;應判斷撤銷是否仍能改善訴願人的法律地位,以及是否可以回復原狀。 情形權利保護必要救濟判斷 罰鍰已繳納撤銷後仍可請求返還款項仍得提起撤銷訴願 建物已拆除完畢,無回復原狀可能單純撤銷已不能回復原有狀態欠缺撤銷實益;有確認利益時,可考慮確認處分違法之訴 限期禁止營業措施已屆期失效若撤銷已無實益,即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應先處理訴願的受理要件 確認已執行而無法回復原狀,或已消滅的行政處分違法,須有即受確認判決的法律上利益。例如可能涉及損害賠償或防止同類侵害再度發生,仍須具體說明確認判決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 四、不能單獨提起撤銷訴願的情形 請求確認法規命令無效遭拒絕:法規命令本身不是行政處分,單純拒絕此種確認請求,也不能因此成為撤銷訴願的標的。應區分抽象規範與依該規範作成的具體處分。 申請公務員迴避遭駁回:不服駁回,可依行政程序法的特別規定,於5日內提請上級機關覆決。此為程序中的決定,不能逕行單獨提起撤銷訴願;對程序瑕疵的爭執,原則上併同實體決定聲明不服。 五、怠為處分之訴願 依訴願法第2條,人民對機關依法申請的案件,機關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怠為處分之訴願。法令未規定處理期間時,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2個月。 要件是依法申請、機關有作成處分的義務、處理期間已屆滿,以及權益受損。不能只因提出陳情或機關尚未立即回覆,就認定成立怠為處分。 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申請行政程序重新進行,屬依法申請案件。機關逾期置之不理時,應提起怠為處分之訴願;此時沒有否准處分,無從請求撤銷。 如機關已明確否准,則須對否准處分循訴願救濟,後續欲請求機關作成所申請的處分,應注意課予義務訴訟。對應作為而不作為的案件,原則上須先經訴願程序,不能直接跳過訴願起訴。 程序重新進行與訴願再審不同:前者針對原行政程序;後者針對已確定的訴願決定,並須具備法定再審事由。機關不處理重新進行的申請,不是申請訴願再審的問題。 六、處分期間屆滿時的審議方式 訴願機關應在審議時確認是否仍有訴願利益。限期兩個月禁止餐廳內用的一般處分,若審議時期間已屆滿、餐廳已恢復內用,且撤銷已無其他實益,則處分效力已消滅,欠缺權利保護必要。 訴願法第77條第6款規定,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應為不受理決定。就上述限期措施,應說明一般處分的性質、期間屆滿造成失效,以及撤銷已無實益,再作成不受理決定,不能只因業者主張措施嚴苛,就繼續判斷是否應撤銷。 訴願程序沒有以確認原處分違法代替撤銷的決定類型。業者如仍有即受確認判決的法律上利益,可另循行政訴訟請求確認已消滅的處分違法;曾受損害,不當然表示撤銷訴願仍有利益。 常考陷阱 「地方自治團體、公法人不得提起訴願」:錯。對上級監督機關的處分,符合法定要件者得提起。 「罰鍰繳完就不能救濟」:錯。款項仍可返還,撤銷仍有實益。 「數人共同申請,必須共同訴願」:錯。各人原則上有獨立救濟權,期間也分別起算。 「附繳款義務就是停止條件」:錯。應看處分內容;已准許並另課義務,屬負擔。 「置之不理就是否准,可提撤銷訴願」:錯。沉默不等於已作成否准處分,逾期不作為應走怠為處分訴願。 「處分失效仍應作成實體駁回」:須區分理由不成立與欠缺受理要件。處分已不存在、撤銷無實益時,應作不受理決定。 記憶口訣 「有處分求撤銷,逾期不理求作為。」 「各自收、各自算、各自救濟。」 「執行完,看實益;處分失效,查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