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共同訴願代表人:從共同訴願人中選定1至3人;代表人有二人以上時,各自均得單獨代表全體。經限期通知仍未選定者,受理訴願機關得依職權指定。 訴願代理人:每一訴願人或參加人得委任的代理人不得超過3人;代理人有二人以上時,均得單獨代理,即使約定不得單獨代理也一樣。 代理陳述與代理權:代理人的事實陳述,經到場本人即時撤銷或更正者,不生效力;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訴願能力而消滅。 訴願參加:申請參加須以書面為之。與行政處分相對人利害關係相反之人,受理訴願機關應通知其參加並表示意見。 程序保障與決定效力:通知參加前的書面陳述意見,與利害關係相反者應受保障的參加、表示意見機會,必須區別;經通知參加而未參加者,仍受訴願決定效力拘束。 核心觀念 一、共同提起訴願與代表人 二人以上對於同一原因事實的行政處分,得共同提起訴願,但以同一機關管轄者為限。例如多人因同一原因事實受到課稅處分,可以共同提起訴願;不必限定所有人受到的是同一份處分。 共同訴願人得從其中選定1人至3人為代表人,並於最初為訴願行為時,向受理訴願機關提出文書證明。人數上限不因共同訴願人增加而提高,六人共同訴願也不能選四人為代表人。 未選定代表人時,受理訴願機關得限期通知選定;逾期不選定者,得依職權指定。不能僅因逾期未選定,就認為應不予受理或逕行駁回。 代表人經選定或指定後,由其代表全體訴願人為訴願行為;有二人以上代表人時,各人均得單獨代表全體,不必共同簽名或共同到場。但撤回訴願須經全體訴願人書面同意,不能僅憑代表人自行決定。 共同訴願人得更換或增減代表人,但須以書面通知受理訴願機關,始生效力。代表權不因其他共同訴願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法定代理變更而消滅。 二、訴願代理人的權限與陳述效力 訴願人或參加人均得委任代理人,每一訴願人或參加人委任的代理人不得超過3人。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願行為時提出委任書。 代理人就受委任事件得為一切訴願行為,但撤回訴願須受特別委任。這與共同訴願代表人撤回訴願須取得全體書面同意,是不同的權限限制。 代理人有二人以上時,均得單獨代理。即使委任時約定「須共同代理」或「不得單獨代理」,代理人仍得單獨為訴願行為,該約定不能排除法定的單獨代理權。 代理人所為事實上的陳述,經到場的訴願人本人即時撤銷或更正者,不生效力。判斷時要同時掌握「事實陳述」「本人到場」「即時撤銷或更正」,不能擴張成本人事後否認任何代理行為,都使該行為失效。 三、代理權不消滅與委任解除 訴願代理權不因訴願人本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訴願能力而消滅;法定代理變更、機關裁撤或改組、公司或團體解散或變更組織,也不使代理權因此消滅。此項規定使既有代理關係得以維持,避免訴願程序因身分或組織變動而中斷。 訴願委任解除,應由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以書面通知受理訴願機關。訴願人可以提出解除通知,但不是只有訴願人才能提出;僅以言詞告知,或僅通知原處分機關,均不符合這項通知要求。 由代理人提出解除者,自為解除意思表示之日起15日內,仍應為維護訴願人或參加人權益所必要的行為。 比較項目共同訴願代表人訴願代理人 產生方式從共同訴願人中選定;逾期未選定時,機關得指定由訴願人或參加人委任 人數限制1至3人每一訴願人或參加人最多3人 有二人以上時均得單獨代表全體均得單獨代理,約定限制仍不影響 撤回訴願須全體訴願人書面同意須受特別委任 四、訴願參加的對象與方式 對象參加方式與機關權限 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之人經受理訴願機關允許,得為訴願人利益參加;機關認有必要時,也得通知其參加 與行政處分相對人利害關係相反之人受理訴願機關應於作成決定前,通知其參加訴願程序,表示意見 應注意比較基準:利害關係相同的參加,係與訴願人比較;必要通知參加的規定,則以行政處分相對人為比較對象,不宜一律改寫為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反。 申請參加訴願,應以書面向受理訴願機關為之,記載本訴願及訴願人、參加人與本訴願的利害關係,以及參加訴願的陳述。是否允許參加由受理訴願機關判斷,不以處分相對人或訴願人同意為要件。 通知參加應記載訴願意旨、通知參加的理由及不參加的法律效果,送達參加人,並副知訴願人。通知之前,機關得通知訴願人或得參加訴願的第三人,以書面陳述意見;這不是一律必須踐行的程序。 訴願決定對參加人有效力;對於經受理訴願機關通知參加或允許參加而未參加者,也有效力。不能以自己未實際參與程序,主張不受決定拘束。 五、陳述意見、言詞辯論與鑑定 訴願原則上採書面審查。必要時,受理訴願機關得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訴願人或參加人申請陳述意見,非顯無必要者,不應拒絕。 若機關準備撤銷一項涉及第三人利益的處分,且該第三人與行政處分相對人利害關係相反,應在決定前通知其參加,並給予陳述、表示意見的機會。例如專利爭議中,機關重行鑑定後準備作成有利於申請人的決定,不能忽略利益相反的舉發人;專業鑑定不能取代其程序參與權。 陳述意見不等於言詞辯論。言詞辯論與委請鑑定均非每件訴願一律必備的程序;涉及上述第三人保障時,判斷重點是有無通知參加,以及有無給予陳述意見機會。 常考陷阱 「共同訴願人很多,所以可選四名代表人」:錯。代表人上限固定為3人。 「逾期未選定代表人,應不受理或駁回」:錯。法定處理方式是機關得依職權指定。 「多名代表人或代理人須共同為行為」:錯。均得單獨行為;代理人即使受約定限制,仍得單獨代理。 「本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訴願能力,代理權消滅」:錯。關鍵在於法律明定不因此消滅。 「本人可隨時否認代理人的陳述」:過度擴張。須是到場本人即時撤銷或更正事實陳述。 「申請參加可用言詞,或須經處分相對人同意」:均錯。申請須書面,是否允許由受理訴願機關判斷。 「通知參加前,應通知訴願人書面陳述意見」:錯在將「得」改成「應」。但對利害關係相反者通知參加並表示意見,則是應踐行的程序。 「受通知但未參加,決定對其無效」:錯。未參加仍受決定效力拘束。 「完成鑑定,就不必讓利益相反者表示意見」:錯。鑑定與程序保障目的不同,不能互相取代。 記憶口訣 「代表代理最多三,多人各自單獨辦。」 「逾期不選得指定;本人變故權仍存。」 「代表撤回全體書面,代理撤回特別委任。」 「相同得參加,相反應通知;通知不參加,決定仍有效。」 「申請參加、解除委任,都要書面通知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