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先辨認原處分機關,再依訴願法的管轄規定找出受理訴願的機關;「經由誰提出」與「向誰提起」是不同問題。 不服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的處分,原則上向該地方政府提起訴願,不因業務性質而直接找中央部會。 分清委任、機關間委託、地方委辦、委託私人行使公權力,尤其私人受託人的處分,向原委託機關提起訴願。 遇到跨機關辦理的業務,須看法定業務主管關係、權限移轉及實際決定者,不能只看機關名稱或組織隸屬。 申論題應交代授權依據、處分名義、訴願管轄、提出方式及後續行政訴訟。 核心觀念 一、一般訴願管轄:先找原處分機關 訴願法第4條依機關層級規定管轄。所謂「向上級提起」只是概括記法,仍須依各款判斷;地方政府所屬各級機關的處分,並非逐級向其組織上的直接上級提起。 原處分機關訴願管轄機關 鄉(鎮、市)公所縣(市)政府 縣(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縣(市)政府 縣(市)政府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 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直轄市政府 直轄市政府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 中央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各該部、會、行、處、局、署 中央部、會、行、處、局、署主管院 中央各院原院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作成罰鍰處分,訴願管轄機關為臺北市政府。臺中市地政事務所否准登記,縱然組織上隸屬地政局,仍屬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應向臺中市政府提起訴願。 訴願審議委員會是機關內部的審議組織,並非另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訴願決定以市政府名義作成,因此不能將訴願會或承辦公務員寫成訴願管轄機關。 依訴願法第13條,原處分機關原則上以實施處分時的名義認定;但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作成處分,僅交由下級機關執行時,原處分機關仍是該上級機關。 二、權限移轉的四種類型 類型處分歸屬訴願管轄 委任:上級依法交由所屬下級機關辦理受委任機關的處分比照第4條,向受委任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 委託:無隸屬關係的行政機關間移轉權限視為委託機關的處分比照第4條,向原委託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 委辦:地方機關辦理上級政府或其所屬機關交辦事項受委辦機關的處分比照第4條,向受委辦機關的直接上級機關提起 委託私人行使公權力受託團體或個人以自己名義作成向原委託機關提起 上述類型分別規定於訴願法第8條、第7條、第9條及第10條。地方委辦有專門規定,不能只因中央與地方沒有組織隸屬關係,就逕套機關間委託。 經濟部依法規將業務委由臺北市政府辦理,市政府就該委辦事項作成否准處分,屬受委辦機關的處分。比照直轄市政府處分的管轄規則,應向該業務的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提起訴願,不能選行政院或市政府本身。 三、民間機車排氣檢驗站:授權、名義與救濟 民間檢驗站受環境保護局委託,辦理具有公權力性質的機車排氣檢驗及結果判定,屬於委託私人行使公權力,不能僅當成一般民間服務。 合法性要件:依行政程序法第16條,行政機關須有法規依據,始得將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並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檢驗站亦須符合相關法規所定的資格及設站要求。 文書名義:受託人在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應以檢驗站自己的名義作成檢驗結果文書。 訴願對象:對具有行政處分性質的檢驗結果不服,依訴願法第10條向原委託的環境保護局提起訴願。 提出方式:繕具訴願書,經由作成處分的檢驗站,向環境保護局提出;不是向直轄市政府提起。 四、特殊業務:不能只看組織隸屬 汽車燃料使用費:不服公路總局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訴願管轄機關為交通部。公路總局現已改制為交通部公路局,判斷關鍵仍是交通部所屬機關的處分。 勞保局辦理老農津貼與國民年金:須依各該業務的法規及主管關係判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的訴願管轄為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國民年金事項為衛生福利部。不能看到勞保局,就一律選勞動部,也不能將國民年金事項逕認為由行政院受理。 交通裁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定交通裁決事件,適用特別行政訴訟程序,對裁決不服應直接向有管轄權的行政法院起訴,不經訴願。因此不能將交通部寫成此類裁決的訴願管轄機關;也不能把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混同為交通裁決。 五、私立高中否准免學費補助的救濟 私立學校並非所有行為都屬公權力行為,應看其辦理的具體事項。學校依法辦理免學費及學費補助資格審查,對學生是否享有公法上的補助權益作成決定,具有行政作用的性質。 學校受理申請、上傳資料,並依查驗結果通知學生繳費,若其通知已對外表示否准免學費補助,即應就該否准決定尋求救濟。依受託行使公權力的管轄規則,應經由私立高中,向原委託機關教育部提起訴願。教育部參與資料查驗,並不當然表示教育部就是原處分機關;須區分資料查驗與對外作成決定。 實體爭點不能停在「沒有國民身分證」。題示收費辦法雖原則上排除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卻另設特定免試入學學生的例外。應檢視學生是否符合該例外,不能僅憑未持國民身分證或無法繳驗戶口名簿,就直接否准;行政要點所定申請文件,也不能排除法規保障的資格。 訴願遭駁回後,學生要求撤銷否准並獲准補助,原則上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學生身分或大陸地區人民身分,不會使其對此類公法爭議完全喪失救濟途徑。 六、訴願的提出程序 依訴願法第58條,應經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原處分機關先重新審查,再依法轉送訴願書及卷證。直接向訴願管轄機關提出,也有法定處理程序,不會僅因未經由原處分機關就當然不受理。 訴願原則上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的次日起30日內提起。申論作答須同時寫清楚「管轄機關」及「經由機關」,不能只寫其中之一。 常考陷阱 「地方所屬機關找中央主管部會」:先看處分機關層級;地方環保局、地政事務所的普通處分,向地方政府提起。 「所屬各級機關逐級訴願」:錯在忽略「各級」;地政事務所的訴願管轄不是地政局。 「訴願會就是訴願機關」:訴願會負責審議,管轄機關仍是設置它的行政機關。 「私人受託處分向地方政府訴願」:應適用私人受託的特別規則,向原委託機關提起。 「參與查驗或轉知者就是原處分機關」:應辨認誰對外作成具有法律效果的決定。 「未具國籍必定不能免學費」:須檢查法規是否設有例外,不能省略例外要件的審查。 記憶口訣 「地方所屬找政府,政府處分找部會;私人受託找委託,提出經由原處分。」 「先辨處分者,再看業務法;查驗不等於決定,隸屬不包辦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