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先辨認送達處所是否明確,再區分本人收受、他人代收、無正當理由拒收或無人收受,選擇適當送達方式。 補充、留置與寄存送達不是每案都須依序完成的步驟:有人可代收,採補充送達;無正當理由拒收,得留置;無法交付本人,也無法補充或留置,才採寄存。 公示送達的法定事由包括處所不明、治外法權處所送達無效、外國或境外送達不能辦理或預知無效;對不特定人之送達另以公告等方式代替。 戶籍設於戶政事務所且實際處所不明,應考慮公示送達;已知在監服刑,則應囑託監所長官送達。 申論作答掌握法規要件、事實涵攝、送達方式與辦理方法,不能只寫送達方式名稱。 核心觀念 一、郵寄送達、送達對象與處所 行政程序法第67條規定,除法規另有規定外,送達由行政機關依職權為之。依第68條,行政機關得自行送達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交郵政機關送達者,原則上依一般郵遞方式辦理,但文書內容對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者,應以掛號為之。罰鍰裁處書涉及人民財產負擔,應注意掛號要求。 掛號、雙掛號是郵遞方式,不能單憑郵件種類判斷法律上的送達方式。同一封雙掛號郵件,可能由本人收受,也可能由受雇人補充收受,或因無人收受而依法寄存。 依第69條,對機關、法人或非法人團體送達,應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依第72條,送達原則上在應受送達人的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辦理;有就業處所者,亦得向該處所送達。對法人代表人或管理人送達,原則上在該機關、法人或團體的事務所或營業所辦理。 判斷處所時,應注意登記地址是否確為依法得送達的處所。戶籍資料是查找線索,並不表示戶籍地址必然就是實際住居所;公司登記地址亦應結合題示營業、辦公情形判斷。 二、補充送達:本人不在,但有人可以代收 依第73條第1項,在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交付有辨別事理能力的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的接收郵件人員。但上述人員與應受送達人在該行政程序上利害關係相反者,不得由其代收。 例如,公司代表人不在,由符合要件的受雇人蓋章收受裁處書,即屬補充送達。文書依法交付代收人時即生送達效力,不以其後實際轉交代表人為必要,也不以代表人另行授權為必要。 三、留置送達:無正當理由拒收 依第73條第3項,應受送達人,或依法得代收的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判斷關鍵是「拒收且無正當理由」。拒收不等於處所不明,也不必因此改採公示送達。申論應說明:拒收者符合規定、欠缺正當理由,因此得將裁處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完成送達。 四、寄存送達:處所明確,但無法交付或代收 依第74條,不能依第72條及第73條規定送達者,得採寄存送達。例如,裁處書寄至公司的事務所或營業所,未會晤代表人,也無符合要件的代收人,即應依寄存送達規定辦理。 文書寄存於送達地的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由郵政機關送達者,得寄存於送達地的郵政機關。 製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的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 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三個月。 寄存送達須依法完成寄存及通知程序,不能只把郵件留在郵局便認為完成送達。行政程序法的寄存送達,也不能套用民事訴訟法「寄存後經十日生效」的規則。 五、公示送達:特定當事人無法依通常方式送達 依第78條第1項,對於當事人的送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 應為送達的處所不明。 於有治外法權人的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 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 外國或境外送達,依第86條先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的我國使領館、其他機構或團體辦理;不能依此辦理者,得交郵政機關以雙掛號發送,並將掛號回執附卷。因此,不能只因一種囑託途徑受阻,就忽略其他法定送達途徑;公示送達應符合「不能依規定辦理或預知辦理無效」的要件。 有上述事由而無人申請,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當事人變更送達處所而未向機關陳明,致發生上述情形者,亦得依職權辦理。已為公示送達後,對同一當事人仍應為公示送達者,依第79條依職權為之。 公示送達由機關保管文書,於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將文書或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一般公示送達經20日生效;外國或境外事由的公示送達經60日生效;依第79條再為公示送達者,自黏貼公告欄的翌日生效。 戶籍設於戶政事務所,郵件以「該址無此人」退回時,應確認實際可送達處所。若經查仍不明,屬處所不明,應採公示送達,不能把戶政事務所當作其住居所辦理寄存。但單次郵件退回並不當然等於處所不明;如已知其他可送達處所,仍應向該處所送達。 六、不特定人與在監所人的送達 對不特定人之送達不屬第78條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的事由。依第75條,行政機關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代替送達。應區分「對象不特定」與「對象特定但處所不明」。 依第89條,對在監所人送達,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裁處書送達時,當事人若正在監獄服刑,應依此方式完成送達;不能僅因戶籍地查無此人,就認定處所不明而公示送達。 七、送達方式快速比較 關鍵事實送達方式判斷重點 會晤本人或法人代表人直接交付向適格受送達人交付文書 本人不在,適格受雇人等代收補充送達代收人有辨別事理能力,且無利害關係相反 本人或適格代收人無正當理由拒收留置送達留置於應送達處所 處所明確,無法交付本人,也無法補充或留置寄存送達依法寄存並完成兩份通知書程序 特定當事人的送達處所不明公示送達確認符合法定事由 送達對象為不特定人公告等代替送達與公示送達區分 當事人在監服刑囑託送達囑託該監所長官 常考陷阱 「本人不在就直接公示送達」:錯。處所明確時,先判斷能否補充送達;無法依通常規定送達時,考慮寄存。 「補充、留置、寄存、公示必須逐一嘗試」:錯。各方式有不同要件,拒收與無人收受是不同情境,並非固定流水程序。 「受雇人蓋章代收仍須本人簽收才有效」:錯。符合補充送達要件,交付受雇人即生效。 「無正當理由拒收應採寄存送達」:應先掌握留置送達的規定,得留置於應送達處所。 「郵件退回一律公示送達」:錯。須查明退回原因,區分處所不明、暫時無人收受及已知在監服刑。 「對不特定人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錯。應依公告等代替送達的規定處理。 「公示送達只能依申請」:錯。符合法定條件時,也可依職權辦理。 記憶口訣 「代收補、拒收留;址明無人寄,址不明才公;在監託長官。」 「公示三因:處所不明、治外無效、境外難送;不特定人另走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