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違法行政處分的撤銷,原則上由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依職權決定;法定救濟期間經過,不代表只能由上級機關撤銷。 撤銷原則上溯及既往失效;為維護公益或避免受益人財產上的損失,得另定失效日期。 掌握兩種不得撤銷的情形: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以及符合要件的信賴利益顯然大於公益。 區分處分存續保護與財產損失補償:信賴值得保護,不代表一律不得撤銷,也不代表一律應補償。 補助追繳須先處理原核准處分的效力,再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返還。 核心觀念 一、撤銷的對象、權限與期間 撤銷針對作成時即違法的行政處分;廢止則針對合法行政處分。違法處分並非當然無效,在未經撤銷或因其他事由失效前,原則上仍有效力。 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全部或一部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因此,形式確定不等於違法已被治癒,也不等於機關喪失撤銷權。 依第121條,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2年內行使,屬除斥期間。起算點不是一律從處分作成或送達時算起。 人民應於法定期間內循訴願及行政訴訟救濟。期間經過後,不能單因主張原處分違法,就跳過訴願而直接提起撤銷訴訟;如符合程序重新進行等法定要件,則另有救濟可能。 二、人民有無請求權?機關有無撤銷義務? 第117條使用「得依職權」的文字,原則上授予機關裁量權,並非直接賦予人民要求撤銷的公法上請求權。人民可以促請機關發動職權,但不能僅憑處分違法,要求機關必須撤銷;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要件時,則可申請程序重新進行。 機關知悉處分違法後,亦非一律負有撤銷義務,但應依法行使裁量,衡量合法性、公益、信賴及法安定性,不能恣意維持違法狀態。個案若達到裁量收縮至零,可能產生撤銷義務;如有第117條但書情形,則不得撤銷。申論可補充:人民是否享有要求機關作成無瑕疵裁量的權利,仍須依個案權利保護及相關見解判斷。 三、不得撤銷的兩種情形 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重點在撤銷本身的後果是否嚴重損害公益,並不限於授益處分。 信賴利益顯然大於公益:須為授益處分,受益人沒有第119條所列情形,確實信賴該處分,且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的公益。 信賴保護通常從信賴基礎、信賴表現、信賴值得保護三方面檢驗。核准補助的處分可作為信賴基礎;受益人依此安排生活、支出費用或作成財產處置,可能構成信賴表現。僅有主觀期待或單純受領,不能直接推論全部保護要件均已具備。 第119條規定下列信賴不值得保護的情形: 以詐欺、脅迫或賄賂使機關作成處分。 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不完全陳述,致機關依此作成處分。 明知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 機關自行認定或計算錯誤,不當然表示受益人的信賴不值得保護;但受益人也不能只以「錯在機關」作為免除返還的充分理由。 四、依法行政與信賴保護如何調和 依法行政要求回復合法狀態;信賴保護及法安定性則要求考量人民對既有處分的合理信賴。兩者沒有一律適用的絕對優先順序,須依法律規定作利益衡量。 情形法律效果 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不得撤銷。 信賴值得保護,且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公益不得撤銷,給予處分存續保護。 信賴值得保護,但未達上述禁止撤銷門檻仍得依法裁量撤銷;符合補償要件時,以財產補償保護信賴。 信賴不值得保護不能主張上述信賴存續保護及第120條補償;仍須檢查其他撤銷限制。 五、撤銷效力與信賴利益補償 依第118條,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原則上溯及既往失其效力。但為維護公益或避免受益人財產上的損失,撤銷機關得另定失效日期。不得將撤銷寫成原則上僅向未來失效。 依第120條,授益違法處分被撤銷,受益人無第119條情形,且因信賴處分遭受財產上損失時,撤銷機關應給予合理補償。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處分存續可得的利益;並非所有撤銷都須補償,也不是當然補足原核准利益。 補償請求權自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銷時起逾5年者亦同。對補償爭議不服,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六、補助認定或計算錯誤時的追繳 原核准補助若屬授益行政處分,即使違法,在仍有效時,原則上仍是人民保有補助的法律上原因。機關應先依法全部或一部撤銷;只有部分金額違法時,應檢查能否僅撤銷該部分。 依第127條,金錢或可分物給付的授益處分,因撤銷而溯及失效時,受益人負返還義務,返還範圍準用民法不當得利規定。機關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返還;該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撤銷與命返還可在同一書面中作成,但兩者的合法性均須檢驗。 人民可從下列方向抗辯: 撤銷是否合法:有無不得撤銷的情形、是否逾2年除斥期間、撤銷範圍是否過大,以及裁量或程序是否合法。 返還是否有依據:原處分是否已溯及失效、追繳是否超過失效部分。 返還利益是否仍存在:善意受領人得依不當得利規定主張利益已不存在;但「錢已花完」不當然免返還,須檢查是否仍保有替代利益或節省原應支出的費用。 其他請求與救濟:檢查返還請求權時效,符合要件時請求信賴損失補償,並對撤銷及返還處分循訴願、行政訴訟救濟。 七、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時的處置 機關應依第117條但書不予撤銷,維持處分效力。此時須區分:處分仍然違法,只是法律禁止以撤銷方式消除效力。 機關可檢查有無依法補正瑕疵或轉換處分的可能,但須符合各自要件,不能藉此規避撤銷限制。對受害人的權益,可參考情況決定、情況判決的法理處理;如符合國家賠償等要件,應循相應制度救濟。不能直接套用授益處分撤銷的信賴補償規定,認為一律應補償。 常考陷阱 「救濟期間經過後,只剩上級機關能撤銷」:錯,原處分機關及其上級機關均有權限。 「撤銷原則向未來失效」:錯,原則溯及既往;公益或受益人財產損失可支持另定日期。 「信賴值得保護,就不得撤銷」:錯,存續保護還須信賴利益顯然大於公益。 「無第119條情形,就一定要補償」:錯,尚須授益處分被撤銷,且因信賴受有財產損失。 「機關發現違法,必須撤銷」:錯,原則屬裁量;公益重大危害時反而不得撤銷。 「補助錯發,可以直接追繳或執行」:須先處理原處分效力,再作成返還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 記憶口訣 原上皆可,知因兩年;撤銷溯及,公益財損另定。 公益重大不撤,信賴顯大不撤;可撤有信賴損失,再看補償。 補助追繳:先撤、再追、書面命還,確定才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