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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覽卷宗、紀錄製作與聽證

科目:公職◆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數:6
閱覽卷宗、紀錄製作與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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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3日

學習重點 閱覽卷宗是程序參與權:限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且須有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的必要。 區分閱卷的拒絕事由與部分提供:行政決定前擬稿、準備文件,不適用「無保密必要部分仍應准許閱覽」的規定。 掌握應製作紀錄的程序:言詞申請、程序外接觸、言詞陳述意見、預備聽證與聽證。 聽證後原則上應斟酌全部聽證結果,法規明定時才依聽證紀錄作成處分;其救濟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能從發動要件、進行方式、紀錄與救濟效果,比較聽證與陳述意見。 核心觀念 一、閱覽卷宗請求權 行政程序法第46條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制度目的在落實行政程序上的武器平等,使程序參與者了解機關掌握的資料,適時提出主張與防禦,並非任何人基於知的權利都能行使。 行政機關除有下列情形之一外,不得拒絕: 行政決定前的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必要。 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必要。 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 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 其中,機密與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中,無保密必要的部分,仍應准許閱覽。這項部分提供規定不及於行政決定前擬稿或準備文件;不能因其「與公益無關」就推論必須提供。 當事人發現資料或卷宗內容中關於自身的記載有錯誤,得檢具事實證明,請求相關機關更正。不是只要對資料內容不滿,就能要求機關更改。 二、與政府資訊公開法、檔案法的區辨 人民申請檢視公文資料,機關應依申請人資格、資料性質及程序階段,判斷適用行政程序法、檔案法或政府資訊公開法,不能一律套用閱卷規定。 制度判斷重點 行政程序法閱覽卷宗保障程序參與;限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且須有維護法律上利益的必要。 政府資訊公開法保障知的權利及政府資訊公開;依該法的申請資格與限制規定辦理,不以參與特定行政程序為必要。 檔案法申請標的屬依法管理的檔案時,依檔案應用及限制規定判斷。 行政程序法的閱卷規定是政府資訊公開法的特別規定。行政程序已終結,或法定救濟期間已經過,仍可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資訊;但「得申請」不等於機關必須全部提供。 行政機關以外人員僅因對機關學校會計月報公告事項有疑義,申請閱覽原始憑證,不能僅憑疑義取得行政程序法的閱卷資格;欠缺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資格者,依該法提出的閱卷申請應予駁回。是否得依其他資訊公開規定申請,應另行判斷。 三、哪些程序應製作紀錄 程序紀錄要求 言詞申請受理機關作成紀錄,向申請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程序外接觸公務員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接觸,往來書面文件應附卷並對其他當事人公開;非以書面接觸者,應記錄對象、時間、地點及內容。 言詞陳述意見作成紀錄,經朗讀或閱覽確認無誤後,由陳述人簽名或蓋章;有異議者應更正。 預備聽證預備聽證的進行應作成紀錄。 聽證應作成聽證紀錄,並得以錄音、錄影輔助。 程序外接觸原則上受到禁止;因職務必要而接觸時,仍須遵守留存文件或製作紀錄的要求。以電子通訊接觸,不會因此免除紀錄義務;已有往來書面文件者應附卷,非書面接觸則應作成書面紀錄。 行政機關調查事實及證據,應兼顧對當事人有利與不利的事項,並斟酌全部陳述及調查結果,依論理與經驗法則判斷事實,將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但行政程序法沒有概括規定所有調查事實證據的過程與結果均應製作紀錄。這與特定調查行為可能另有紀錄要求,並不矛盾。 四、聽證程序與效力 作成行政處分時,法規明文規定應舉行聽證,或機關認為有舉行聽證的必要者,應舉行聽證。聽證由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主持,原則上公開以言詞進行;有法定事由時,得全部或一部不公開。 為使程序順利,機關認為必要時,得於聽證期日前舉行預備聽證,處理程序安排、釐清爭點、提出文書證據,以及變更期日、場所與主持人等事項。預備聽證不是每次必辦,但舉行後應作成紀錄。 當事人得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得對機關指定人員、證人、鑑定人及其他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發問。 聽證紀錄應記載陳述或發問要旨、提出的文書證據,以及當事人異議與主持人的處理。紀錄應供陳述或發問人確認並簽名或蓋章;拒絕簽章或未到場閱覽者,應記明事由。對紀錄提出異議,有理由者應更正或補充,無理由者應記明異議。 依行政程序法第108條,機關作成經聽證的行政處分,除斟酌陳述與調查結果外,並應斟酌全部聽證結果。只有法規明定應依聽證紀錄作成處分時,才受該規定拘束。處分應以書面作成並通知當事人。 不服依上述規定作成的行政處分,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得依法直接提起行政訴訟;這是免除前置程序,並非免除救濟權。 五、聽證與陳述意見的比較 二者均保障人民在處分前表達意見,協助機關查明事實,避免突襲性決定,但程序密度與法律效果不同。 比較項目聽證陳述意見 發動要件法規明定或機關認有必要。作成限制或剝奪自由、權利的處分前,原則上應給予相對人機會;有法定例外得不給予。 程序形式較正式,原則公開、言詞進行,由主持人指揮。較簡便,以提出陳述書為通常方式,也得以言詞陳述。 發問與預備程序經主持人同意得發問,並得舉行預備聽證。未設相同的發問及預備聽證制度。 紀錄應作成聽證紀錄。言詞陳述應作成紀錄。 處分依據斟酌全部聽證結果;法規明定時依聽證紀錄。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結果。 救濟效果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不因陳述意見而免除訴願,仍依通常救濟規定辦理。 機關已決定舉行聽證者,無須另外給予一般陳述意見機會,因為聽證可吸收陳述意見程序。一般陳述意見中,未於期間內提出陳述書,也未以言詞陳述者,視為放棄陳述機會。 常考陷阱 「閱卷基於知的權利,任何人均可申請」:錯。須確認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資格,以及法律上利益的必要性。 「擬稿與準備文件,與公益無關部分仍應提供」:錯。部分提供規定針對機密與隱私秘密中無保密必要的部分。 「程序終結就不能申請資訊」:錯。仍可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 「調查事實證據的過程與結果,一律應製作紀錄」:錯。不可把查明事實、說明理由的義務,直接等同於概括紀錄義務。 「預備聽證應一律舉行」:錯。必要時得舉行;實際舉行則應作成紀錄。 「除另有規定外,應依聽證紀錄作成處分」:錯。原則是斟酌全部結果,法規明定才依紀錄。 「聽證與陳述意見都能省略訴願」:錯。一般陳述意見沒有此效果。 記憶口訣 閱卷:「身分、必要;擬密私三安」先查身分與必要性,再查擬稿、機密、隱私秘密、第三人權利、治安公益;「密、私」中無保密必要部分仍應提供。 紀錄:「言申、程外、言陳、預聽、聽證」不要混入概括的調查過程與結果。 聽證:「預備得辦,紀錄應做;全部斟酌,明定依卷;救濟免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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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9 關於行政程序法所定閱覽卷宗請求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閱覽卷宗制度旨在落實行政程序上武器平等原則,使其得以適時主...
  2. 19 關於行政程序法所定閱覽卷宗請求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閱覽卷宗制度旨在落實行政程序上武器平等原則,使其得以適時主...
  3. 19 關於人民依法申請閱覽卷宗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涉及國防、軍事、外交機密且依法規規定有保密必要之卷宗資料,不予提供...
  4. 3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程序法規定應製作紀錄之事項? (A)預備聽證之程序經過 (B)公務員以電子通訊方式與當事人有程序外接觸 (C)行政...
  5. 3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程序法規定應製作紀錄之事項? (A)預備聽證之程序經過 (B)公務員以電子通訊方式與當事人有程序外接觸 (C)行政...
  6. 19 有關行政程序法聽證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行政機關得於聽證期日前,舉行預備聽證以利程序之進行 (B)聽證,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