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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款之容許性與合法性

科目:公職◆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數:6
附款之容許性與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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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3日

學習重點 掌握附款的容許性: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時,仍有法律明文規定及確保法定要件履行的例外。 辨別期限、條件、負擔、廢止權保留,以及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判斷附款是否違背處分目的,並檢查其與處分目的是否具有正當合理的關聯。 區分真正的附款、處分內容本身的界限,以及單純重申法律規定的記載。 理解附款與授益處分廢止的關係,能判斷攤販許可遭廢止後是否得請求信賴利益補償。 核心觀念 一、附款的意義與辨識 附款是行政機關在行政處分主要內容之外,附加的規制,用以補充或限制處分效力,或對受益人另外課予義務。判斷時應看實際規制內容,不能只看記載位置;即使寫在核准函的說明欄或許可證背面,也可能是附款。 如果記載只是說明許可範圍本身,或重申法律原有的禁止與處罰,就不是附款。例如普通重型機車駕照註明不得駕駛大型重型機車、違者依法論處,只是揭示駕照原本的許可界限,並未另外增加義務,因此非屬附款。 二、附款的容許性 依行政程序法第93條,應先判斷行政機關作成處分是否具有裁量權,再判斷得否附加附款。 處分類型容許性 有裁量權的處分得為附款,但仍須遵守處分目的、比例原則及其他合法性要求。 無裁量權的處分原則上不得為附款;但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時,例外得為附款。 申請人已大致符合法定設廠要件,只欠缺一項時,機關得以該要件為停止條件,使許可在要件具備後才生效。至於能否讓許可先行生效,再以負擔要求補足要件,仍須依相關法規與要件性質判斷,不能一概認為可行。 機關也得以行政指導輔導申請人補足要件;在法律容許以行政契約處理的範圍內,得約定於要件具備時核發許可。這些方式均不能免除原本應具備的法定要件。 三、五種附款及效力差異 類型意義與判斷關鍵效力或例子 期限以將來確定到來的時點,決定處分效力的發生或消滅,分為始期與終期。許可有效期間三年,屆滿時效力消滅,屬終期。 停止條件以將來不確定是否發生的事實,決定處分何時生效。法定要件具備時,許可才發生效力。 解除條件以將來不確定是否發生的事實,決定處分何時失效。條件成就時,處分當然失效,無須機關另作廢止處分。 負擔對受益人另外課予作為、不作為或忍受義務。處分效力不以履行負擔為前提;未履行時,得依法執行義務或廢止處分。 保留廢止權機關事先保留日後廢止處分的權限。須另作廢止處分,原處分才因廢止而失效。 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機關事先保留日後增加或變更負擔的權限。屬法定附款類型,但事後附加或變更仍須合法。 負擔與條件的核心差別,在於「課予義務」或「直接控制效力」。條件本身不課予促成條件的義務;負擔則要求受益人履行義務,但不履行不會使處分自動失效。 出國獎學金要求完成學業後返國服務三年,是作為義務的負擔。「三年」是服務義務的期間,並非獎學金處分的終期;「完成學業後」也只是義務履行時點,並非停止條件。 工業用地核准函要求依擴展計畫規劃配置使用、不得移作他用,是負擔。違反時應予註銷並恢復原土地編定,是不履行義務的後續處理,不代表處分會自動失效,因此不能僅憑「否則」二字認定為解除條件,也不是無拘束力的行政指導。 四、附加期限仍須符合處分性質 期限雖是法定附款類型,仍須符合個別處分的性質與目的。遊行許可針對特定時間的活動,得附加期間。相較之下,徵兵處分、歸化許可及學位證書之發給,在本單元所涉及的一般情形下,不能任意附加期限。 判斷關鍵是期限限制是否符合該處分的法律效果,不能因為所有行政活動都可能涉及時間,就認為任何處分均可附期限。 五、附款的合法性與不當聯結禁止 依行政程序法第94條,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的目的,並須與該目的具有正當合理的關聯。因此,「得為附款」只解決容許性問題,不表示附款內容必然合法。 設廠許可附加「工廠設備須向本國廠商購買」的負擔,並非要求補足所欠缺的法定設廠要件,且與設廠許可的審查目的欠缺正當合理關聯,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機關不能利用核發許可的機會,要求申請人承擔與許可目的無關的義務。 六、攤販許可註記與廢止 攤販營業許可的「有效期間三年」屬期限中的終期。至於土地所有權人異議後,須於一個月內提出同意書,逾期由市政府廢止許可的註記,應分別觀察其義務內容及廢止效果。 廢止權保留:註記事先明示市政府得於特定事由發生時廢止許可,可定性為保留廢止權的附款。 負擔觀點:要求限期提出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另具有課予作為義務的性質,可從負擔角度分析。 排除解除條件:註記要求「由市政府廢止」,須另作廢止處分,並非逾期即當然失效。 申論作答可先以保留廢止權定性,再說明提出同意書亦有負擔性質。依廢止權保留廢止合法授益處分,依據為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2款;依受益人未履行負擔廢止,依據為同條第3款。 七、信賴利益補償的範圍 行政程序法第126條的補償,針對依第123條第4款或第5款廢止合法授益處分的情形:前者為法規或事實事後變更,致不廢止將對公益有危害;後者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的重大危害。補償仍須符合信賴值得保護等要求,並非只要有損失就必須補償。 因保留廢止權或未履行負擔而依第123條第2款或第3款廢止,不在上述補償範圍。攤販即使已貸款購置設備,因未依註記取得同意書而遭廢止許可,仍不得據此請求第126條的信賴利益補償。判斷應先確認廢止依據,不能只看有無投資或財產損失。 常考陷阱 「無裁量權,一律不得附款」:忽略法律明文規定及確保法定要件履行的例外。 「有裁量權,附款內容就合法」:仍須符合處分目的、正當合理關聯及比例原則。 「寫有不得,就一定是負擔」:須確認是否新增義務;重申法律原有禁止或許可界限,非屬附款。 「寫有否則註銷,就一定是解除條件」:應看是否自動失效;需要機關另作處分者,不能據此認定為解除條件。 「義務有期間,就是期限附款」:返國服務三年是負擔的履行期間;許可有效三年才是控制處分效力的期限。 「保留負擔之事後變更不是附款」:保留事後附加或變更負擔,均屬法定附款類型。 「授益處分遭廢止,有損失就應補償」:須先查廢止事由;依廢止權保留或未履行負擔廢止,不能請求第126條補償。 記憶口訣 「期、條、負、廢保、負變保」:記住五種法定附款。 「確定看期限,不定看條件;另課義務看負擔。」 「條件管效力,負擔課義務;保留廢止,還要另作處分。」 「有裁量可附,無裁量看明文、看要件;附款內容仍要有關聯。」 「四五看補償,二三不適用」:第123條第4、5款廢止才進入第126條補償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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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2 該說明欄之記載係 何性質? (A)停止條件 (B)解除條件(C) 負擔(D) 行政指導
  3. 45下列何項行政處分得添加期間之附款? (A)徵兵處分 (B)歸化許可 (C)遊行許可 (D)學位證書之發給
  4. 教育行政機關給予學生出國獎學金,但附註「完成學業後,必須返國服務 3 年」,此項附款為: (A)負擔 (B)解除條件 (C...
  5. 8 甲向主管機關乙申請設廠之許可,若甲已大致符合法律所規定之設廠要件,僅欠缺一個要件時,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得對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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