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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非常上訴

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數:0
主題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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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05月17日

再審與非常上訴皆為刑事判決確定後的特別救濟程序,核心差別在於「糾錯對象」: @再審針對「事實認定錯誤」(如新證據、偽證),可重啟審判翻案 @非常上訴針對「法律適用錯誤」(違背法令),原則上僅撤銷違法判決,不直接影響判決結果。 再審v.s非常上訴 @再審 (Retrial) => 糾正「事實」錯誤,重啟審判 => 證據不足、發現新事證、偽造證據 => 聲請人:受判決人、檢察官、配偶/代理人 => 重新審理,可能推翻原案 => 有明確事實理由,門檻高 @非常上訴 (Extraordinary Appeal) => 糾正「法律」適用錯誤,統一見解 => 判決違背法令(程序或實體法) => 聲請人:僅限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 => 原則上僅撤銷違法部分,不影響當事人判決 => 僅限審判違背法令 @再審(事實翻案): 情境: 案情有「新事實」或「新證據」(例如真兇出現、凶器DNA不符),或是原判決證據是偽造的、證人做假證。 結果: 法院若認可,會重新開啟審判,有可能改判無罪。 限制: 「新」的定義很嚴格,不能只是對證據重新解釋。 @非常上訴(法律糾錯): 情境: 法院判決時適用的法律錯誤、違反訴訟程序(例如明明不符程序規定卻判刑)。 結果: 通常只是告訴大家「這個法律適用是錯的」,主要功能是指導下級法院,不直接把有罪改成無罪,除非是程序上的重大瑕疵。 特殊性: 當事人無法直接提起,必須向最高檢察署聲請,由檢察總長評估是否提起。 簡而言之,想證明「判決的事實是真的錯誤」,提再審;想證明「法院法律用錯了」,提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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