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我國採均權制度:依事務的性質分配中央與地方權限。全國一致性質者歸中央,因地制宜性質者歸地方。 掌握現行法律依據: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及爭議處理,依《憲法》與《地方制度法》。《省縣自治法》已廢止,「省縣自治通則」從未制定。 記住爭議解決機關:中央與地方間的權限爭議,由立法院解決。 辨認中央立法並執行事項:外交、國防、司法制度等屬中央。增設地方法院屬司法制度,由中央辦理。 理解單一國的優缺點:中央統一推動政策有利整體協調,但不一定能同時滿足各地方需求。 核心觀念 一、均權制度:以事務性質決定權限歸屬 我國中央與地方的權限劃分,採取均權制度。均權既不偏向中央集權,也不偏向地方分權。它的意思不是中央與地方各分一半權力,而是依事務的性質,把事務交給最適合的層級處理。 憲法第十章先列舉各層級的事項: 第107條:由中央立法並執行。 第108條:由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省縣執行。 第109條:由省立法並執行,或交由縣執行。 第110條:由縣立法並執行。 對於列舉以外的未列舉事項,第111條規定: 有全國一致性質者,屬於中央。 有全省一致性質者,屬於省。 有一縣性質者,屬於縣。 現行省已虛級化,因此學習時掌握「全國一致由中央、因地制宜由地方」即可。 判斷方向全國一致性質因地制宜性質 主要考量涉及國家整體利益,需要統一規劃與制度涉及地方生活與環境,須配合各地條件 原則歸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 典型例子國防、外交、司法制度地方環境改善、地方河川整治、鄉土教材等 以預算為例: 行政院編列預算採購軍事設備,涉及國家安全,具有全國一致性質。 市政府編列預算整治轄區河川,須考量當地環境與居民需求,屬因地制宜事務。 兩者都有權編列預算,但權限的區分標準是事務的性質。下列三者都不是劃分標準: 經費額度的多寡。 民意機關之間的協商。 中央政府的授權。 二、法律依據:憲法與地方制度法 處理我國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及爭議,現行依據是《憲法》與《地方制度法》。 憲法:建立權限分配的基本架構,例如第107條至第111條。 地方制度法:規範地方自治團體的組織、自治事項、監督與爭議處理。 以下兩個名稱都不是現行依據: 省縣自治通則:憲法本文原規定要制定,但實際上從未制定。後來憲法增修條文改為「地方制度以法律定之」。 省縣自治法:曾經施行,但已被《地方制度法》取代而廢止。 選項列出多個法規名稱時,先判斷是否現行有效。不要只因名稱有「自治」就選入。 三、權限爭議:由立法院解決 憲法第111條明定,未列舉事項的歸屬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決之。《地方制度法》也規定,中央與直轄市、縣(市)間權限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院會議決之。 因此,題幹問「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權責有爭議由何者解決」,答案是立法院。以下機關都不是: 行政院:雖是最高行政機關,但不負責解決中央地方權限爭議。 監察院:職權是監察,不處理權限爭議。 總統:也不是條文指定的處理機關。 要注意,這項規則只適用於「中央與地方」之間。地方自治團體彼此之間的爭議,《地方制度法》另有規定,依層級由行政院、內政部或縣政府等機關處理。不可擴張成「一切與地方有關的爭議都由立法院處理」。 四、中央立法並執行:司法制度是關鍵 《憲法》第107條列舉由中央立法並執行的事項,包括: 外交。 國防與國防軍事。 國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 司法制度。 航空、國道、國有鐵路、航政、郵政及電政。 中央財政與國稅。 幣制及國家銀行、度量衡、國際貿易政策等。 增設地方法院涉及法院組織與司法制度,屬於中央立法並執行的事項。「地方法院」的「地方」只是表示審級與管轄區域,不是地方政府所屬機關。 相對地,下列事務具有因地制宜色彩,由地方政府或地方機關依當地情況處理,不屬於憲法列舉的「中央立法並執行」事項: 依當地風雨狀況決定停止上班上課(颱風假)。 研發鄉土教材。 辦理教師甄選。 五、單一國與中央地方關係 單一國是由中央政府統一行使國家主權的國家結構,地方權限來自中央的憲法或法律。單一國也可以依法實施地方自治,並不等於所有事務都集中在中央。 比較單一國聯邦國 主權集中於中央由聯邦與各邦依憲法分享 優點政策一致、整體協調、效率較高較能因應各地差異 缺點中央政策不一定能同時滿足各地方需求政策可能不一致,協調成本較高 國家結構(單一制、聯邦制、邦聯制)與政治體制(民主、非民主)是不同的分類面向,彼此沒有必然關係: 聯邦制國家也可能是非民主國家。 中央與地方的實際權責,可能因修憲、修法或執政者的施政而改變。在非民主國家尤其明顯。 常考陷阱 「均權就是中央地方平均分權」:錯。均權是依事務性質合理分配,不是權力數量各半。 「權限依經費多寡、民意機關協商或中央授權區分」:錯。判準是事務的性質。 「依省縣自治法或省縣自治通則處理」:錯。前者已廢止,後者從未制定。現行依據是憲法與地方制度法。 「中央地方權限爭議由行政院、監察院或總統解決」:錯。應為立法院。 「地方法院由地方政府設置」:錯。增設法院屬司法制度,由中央立法並執行。 「颱風假、鄉土教材、教師甄選屬中央立法並執行」:錯。這些具有因地制宜性質。 「憲法有規定,權責就不會因執政者不同而改變」:過度絕對。實際運作可能改變,非民主國家更是如此。 「聯邦制或邦聯制國家不可能是非民主國家」:錯。國家結構不能推導民主程度。 「地方分權國家的市場與國家關係較不穩定」:缺乏事實證據支持,屬無根據的推論。 「單一國的中央政策能滿足各地需求」:錯。各地需求未必一致,這正是單一國的缺點。 記憶口訣 「全國一致歸中央,因地制宜歸地方;憲法地制是依據,權限爭議找立院;法院國防與外交,中央立法又執行。」 作答時的聯想: 看到「均權」,想事務性質。 看到「中央地方權限爭議」,想立法院。 看到「法律依據」,選憲法+地方制度法。 看到「增設法院」,想司法制度屬中央。 看到「單一國缺點」,想各地需求未必能同時滿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