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一般侵權行為的要件: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發生損害、相當因果關係。缺少任何一項,就不成立侵權責任。 區分「行為能力」與「識別能力」,並熟悉法定代理人(含監護人)、僱用人、定作人各自的責任規則。 同一事件可能同時成立契約上的債務不履行責任與侵權責任,例如買到有問題的食物而生病。 分清民事侵權、國家賠償與刑事責任,不可只看行為人的身分或事故結果就下結論。 看到「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答案就是不當得利。 核心觀念 一、債的發生原因:先分清四大類 發生原因核心意義常見例子 契約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債之關係買早餐、搭車(運送契約)、僱傭 侵權行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負損害賠償責任車禍撞傷人、仿冒商標、侵害配偶身分法益 無因管理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幫出國的鄰居修理漏水的水管 不當得利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應返還利益誤匯款項、契約無效後已收的價金 題目常問「屬於何種債的發生原因」,要抓住關鍵字:有交易約定→契約;侵害權利造成損害→侵權行為;沒有依據卻得利→不當得利;主動替人管事→無因管理。 二、一般侵權行為:不是發生損害就一定要賠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判斷時逐項檢查: 故意或過失:故意是明知並有意使結果發生,或預見結果而容任其發生;過失是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 不法侵害權利: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商標權等智慧財產權,以及配偶間的身分法益,都受法律保護。 發生損害:如醫療費用、收入減少、財物毀損;符合規定時,也可請求精神慰撫金。 相當因果關係:加害行為與損害之間須有因果關聯。 商標侵權:明知某建築外觀已註冊立體商標,仍未經授權進口相關商品並販售,是侵害他人商標權,民事責任的主要原因是侵權行為;判斷重點在「侵害權利」,不是售價高或獲利多。 與已婚者交往:明知對方有配偶仍與其發生性行為,侵害他方配偶的身分法益,可能依侵權行為規定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要看有無過失:若駕駛人是因為主管機關管理的號誌燈異常,才誤入軌道區,駕駛人欠缺故意或過失,不成立侵權行為,受害人不能向他依侵權行為求償,應改向真正有責任的一方請求。 三、識別能力與法定代理人責任 行為能力是能否獨立有效地為法律行為(例如受監護宣告之人、未滿7歲者為無行為能力人);識別能力是行為當時能否辨識自己的行為在法律上應負責任。兩者不能畫上等號。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侵權時民法第187條的規則 行為時有識別能力本人與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行為時無識別能力由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法定代理人證明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法定代理人不負賠償責任 被害人依上述規定不能受償法院得依聲請,斟酌行為人、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的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賠償 受監護宣告者:為無行為能力人,監護人就是其法定代理人。因此受監護宣告之人打傷他人時,監護人原則上對被害人負賠償責任;至於本人是否也要賠,要看行為時有無識別能力,不能說「本人一律不必賠,只有監護人賠」。 四、僱用人責任與定作人責任 依民法第188條,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例如客運公司的司機駕駛公車時酒駕肇事致人死亡,司機與客運公司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公司不能以「不是公司親自開車」為由主張只由司機個人負責。 僱用人證明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被害人因此不能受償時,法院得依聲請,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的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後,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承攬不同:依民法第189條,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原則上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仍應負責。 五、契約責任、侵權責任與國家賠償 責任類型判斷重點典型情形 債務不履行(契約責任)當事人之間有契約,一方未依債之本旨履行攤販賣出不潔食物;運送人未將乘客安全送達 侵權行為符合不法侵害權利的要件,不以雙方有契約為必要不潔食物損害健康;駕車過失撞傷他人 國家賠償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或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受損害市政府管理的路口號誌燈異常,致人民受傷 請求權競合:買早餐吃了腹瀉,雙方有買賣契約,同時食物侵害了身體健康,也構成侵權行為,兩者都是可能的債之發生原因。乘客在輕軌上受傷,也可依其與捷運公司間的運送契約請求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同一損害有多種請求依據,可擇一主張,但不能重複受償。 國家賠償的對象是國家:市政府管理的號誌燈異常,屬公共設施管理欠缺,受害人得向市政府請求國家賠償。但捷運公司是公司,不是國家機關,乘客不能向捷運公司請求國家賠償,應依運送契約或侵權行為等民事規定向公司求償。 公務員的私人行為不涉國賠:公務人員在休假期間的私人交往,不是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不會產生國家賠償責任,只可能負一般民事責任。 六、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分別判斷 通姦罪已失效: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刑法通姦罪違憲失效,與有配偶之人發生性行為已不負通姦罪的刑事責任,但仍可能負民事侵權責任。 和誘罪處罰的是引誘未成年人等脫離家庭或監督者,與成年人之間合意交往無關。 精神疾病不等於免刑:刑事責任要看行為時是否因精神障礙等原因,致不能或欠缺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的能力;不是只要「患有精神疾病」或「受監護宣告、無行為能力」,就當然減輕或免除刑責。 酒駕肇事不等於故意殺人:酒後駕車撞死人,通常欠缺殺人故意,不會直接以故意殺人罪起訴。 民事賠償可以和解:即使涉及刑事案件,雙方仍可就民事賠償達成和解;刑事部分是否因和解而不追訴,則另依告訴乃論等規定判斷。 七、不當得利:返還沒有法律依據的利益 依民法第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要件如下: 受有利益:取得金錢、財物,或免除原本應支出的費用。 致他人受損害:受益與他人受損之間有關聯。 無法律上之原因:欠缺保有該利益的法律依據,例如誤匯款項。 不當得利是債的發生原因之一,效果是返還利益,不以受益人有故意或過失為要件;侵權行為的效果則是填補損害,原則上以故意或過失為要件。依合法契約取得的高額利潤,不會只因利潤高就成為不當得利。 常考陷阱 「不論行為時有無識別能力,皆與法定代理人連帶賠償」:錯。有識別能力才是本人與法定代理人連帶;無識別能力由法定代理人負責。 「法定代理人能證明監督並未疏懈,即不負賠償責任」:正確,這是法定代理人的免責事由。 「受監護宣告之人傷人,本人不必賠,只有監護人賠」:錯。監護人原則上負賠償責任,但本人是否負責仍視行為時有無識別能力。 「因患有精神疾病或無行為能力,當然減免刑責」:錯。刑責看行為時的辨識與控制能力,民法的行為能力不能直接套用到刑法。 「公司不是行為人,只由司機個人負責」:錯。受僱人執行職務侵權,僱用人與受僱人連帶負責;僱用人賠償後可向受僱人求償。 「定作人對承攬人的侵權一律負責」:錯。定作人原則不負責,只有定作或指示有過失時才負責。 「已有契約,就只能請求債務不履行」:錯。食物致病、運送途中受傷等,可同時成立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 「有參與事故的駕駛人一定要依侵權行為賠償」:錯。若因號誌異常等原因而無故意過失,不成立侵權行為。 「大眾運輸公司發生事故,可向公司請求國家賠償」:錯。國家賠償的義務人是國家機關,公司應依民事規定求償;公共設施管理欠缺才向主管機關請求國賠。 「公務人員的行為就會產生國家賠償」:錯。須是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休假的私人行為只涉民事責任。 「與有配偶者發生性行為,負通姦罪或和誘罪刑責」:錯。通姦罪已失效,和誘罪與成年人合意交往無關,只可能負民事侵權責任。 「酒駕撞死人以故意殺人罪起訴」「涉及殺人的民刑事案件都不能和解」:皆錯。 「賣仿冒品獲取高價,主要是不當得利」:錯。侵害商標權,主要是侵權行為。 記憶口訣 侵權看侵害,契約看約定;得利無依據,管事是無因。 有識別,本代連帶;無識別,代理人賠;監督無疏,可以免責。 受僱執職務,老闆連帶賠,賠完可求償;承攬原不賠,指示有過失才賠。 國賠找國家,公司不國賠;休假私生活,只有民事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