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保安處分的目的與現行法定類型,並區分刑罰、保安處分及少年事件處理法的保護處分。 知道強制工作已自刑法刪除,安置輔導屬於少年保護處分,兩者都不是現行刑法的保安處分。 辨認精神障礙者的治療性處遇:監護、強制治療及偵查中的暫行安置各有適用範圍。 分辨毒品的持有、轉讓、販賣與施用;免費贈送或尚未吸食,都可能構成犯罪。 掌握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者的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程序,並認識更生保護協助出獄人復歸社會的功能。 核心觀念 一、保安處分:著眼於將來的危險性 刑罰主要針對已發生的犯罪,依行為人的責任加以制裁。保安處分則著眼於行為人將來再犯的危險性,透過治療、矯治、教育或監督來預防再犯、維護社會安全,是刑罰的補充制度。保安處分同樣會限制人身自由,因此必須有法律依據,不能只因某人被認為「可能危險」就任意拘束其自由。 保安處分不一定都要收容於機構。例如保護管束主要在社區中以監督、輔導方式執行,所以不能把保安處分一律理解為監禁。 類型基本內涵與辨認重點 感化教育針對特定未成年犯罪行為人,以教育矯正其行為。少年事件處理法也有同名的保護處分,應依適用法律判斷。 監護針對符合刑法規定的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且有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施以監護。 禁戒針對符合刑法要件的施用毒品成癮者、酗酒者。施用毒品案件另應優先注意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特別程序。 強制治療以治療降低危險性的保安處分。刑法明定適用於符合特定要件的性犯罪者;公民教材也常用它描述對精神疾患者的治療性處遇。 保護管束透過監督、輔導及應遵守事項,協助受處分人適應社會、預防再犯。 驅逐出境針對符合刑法要件的外國人,使其離開我國領域,不適用於本國人。 強制工作原為刑法上的保安處分,但相關規定已經刪除,現行法下不再屬於可宣告的保安處分。題目問「下列何者不是保安處分」時,強制工作與安置輔導都應選出。 二、精神疾患者的處遇:治療重於懲罰 精神疾患者是否受刑罰,須依其行為時的辨識、控制能力等法定要件判斷,不是有精神疾病就一律無罪。若有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法律以治療性的保安處分因應,目的在於治療病症、降低危險,而不是懲罰。 作答時可以這樣分辨:成年精神疾患者需要的是「治療」,所以選項中若沒有「監護」,應選強制治療。感化教育的對象是未成年人;強制工作已刪除,且原本處理的是遊蕩懶惰成習的犯罪者;保護管束是社區監督,不是治療。 偵查中若有急迫的安全需求,刑事訴訟法另設暫行安置制度。符合法定要件時,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裁定,將被告安置於精神醫療機構等適當處所。這是程序中的暫時措施,須經法院裁定,檢察官不能自行決定收容。 三、少年處遇:安置輔導屬少年保護處分 少年事件處理法所稱少年,是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的人。少年保護處分包括訓誡(得併予假日生活輔導)、保護管束、安置輔導及感化教育等。安置輔導是少年保護處分,不是刑法保安處分的法定類型。它的目的是透過適當機構的照顧與輔導,協助少年健全成長。 「保護管束」與「感化教育」同時出現在兩套制度中,因此作答時要先看題目問的是刑法的保安處分,還是少年事件處理法的保護處分,不能只憑名稱判斷。年滿十八歲的人已不是少年,不適用少年保護處分。 四、毒品犯罪:依行為態樣分別判斷 毒品依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的危害性分為第一級至第四級。海洛因屬第一級毒品;大麻、安非他命屬第二級毒品。毒品犯罪不限於施用,還包括製造、運輸、販賣、轉讓及持有等態樣,各有其成立要件。 行為判斷關鍵 持有明知是毒品而實際支配、管領,不以已經吸食為必要。持有第一、二級毒品即構成犯罪;第三、四級毒品則須純質淨重達二十公克以上才構成犯罪,未達者依行政罰處理。 轉讓明知是毒品而交付他人,不論有償或免費贈送,都可能構成轉讓毒品罪。 販賣重點在於營利意圖與買賣行為。並非所有交付毒品的行為都是販賣。 施用實際吸食、注射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毒品。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者另有戒癮處遇程序。 例如明知是安非他命而免費送給朋友,構成轉讓;朋友收下後即使還沒吸食,也構成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五、施用毒品:觀察、勒戒與強制戒治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將施用者兼視為「病人」與「犯人」,以戒除毒癮為優先。成年人初次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被查獲時,通常不會直接起訴,檢察官可依條例規定處理: 觀察、勒戒: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令被告進入勒戒處所,期間不得逾二個月。 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即予釋放,並為不起訴處分。 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令其進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必要為止,最長不得逾一年。 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檢察官也可以依條例規定給予緩起訴處分,並附帶戒癮治療等條件,以社區醫療方式協助戒毒。 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三年後再犯者仍適用上述程序;三年內再犯者,則依法追訴。 對十九歲的人來說,他已經成年,不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初次施用大麻時,應連結毒品條例的觀察、勒戒或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而不是直接提起公訴。刑法的「禁戒」也不等同於觀察、勒戒;強制工作已經刪除;驅逐出境只適用於外國人。若選項中沒有正確的處遇,就不能硬把名稱相近的制度當成答案。 六、更生保護:協助出獄人重返社會 臺灣更生保護會是協助更生人(出獄人)復歸社會的主要組織。它透過心靈重建、生活輔導、就業協助、技能訓練、急難救助及必要的安置等方式,幫助更生人重建穩定生活,降低再犯風險。 更生保護的核心是扶助與社會復歸,不是額外加諸的刑罰。看到「出獄人、心靈重建、輔導就業、重返社會」等線索,就應連結更生保護會。其他常見的公益團體性質不同,例如創世基金會主要照顧植物人與街友,董氏基金會主要推動菸害防制、心理健康與食品營養,它們都不是專責協助出獄人的組織。 常考陷阱 「保安處分就是刑罰」:錯。刑罰針對過去的罪責,保安處分著眼於將來的危險性,是刑罰的補充制度。 「安置輔導是保安處分」:錯。安置輔導屬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的保護處分。 「強制工作是現行的保安處分」:錯。相關規定已經刪除。 「成年精神疾患者應受感化教育或保護管束」:錯。感化教育的對象是未成年人;精神疾患者需要的是治療性處遇,選項中應找強制治療或監護。 「偵查中檢察官可以自行收容精神疾患被告」:錯。暫行安置須由檢察官聲請,經法院裁定。 「免費送毒品不是販賣,所以不犯罪」:錯。免費交付構成轉讓毒品罪。 「還沒吸食就不犯罪」:錯。持有第一、二級毒品本身就構成犯罪。 「第一次吸毒一定直接起訴」:錯。初犯應先適用觀察、勒戒或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 「十九歲吸毒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錯。少年是指未滿十八歲的人。 「觀察、勒戒就是強制戒治」:錯。觀察、勒戒在先,期間不超過二個月;確認有繼續施用傾向後,才進入強制戒治,期間為六個月以上、最長一年。 記憶口訣 「看病強制治療,未成年感化教育;強制工作已刪除,安置輔導歸少年。」 「免費送,仍轉讓;沒吸食,仍持有。勒戒不過二個月,戒治六月起、最長一年;出獄要復歸,更保來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