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辨別公務員的行政、刑事、民事與政治責任,並掌握同一行為可能同時涉及數種責任。 記住懲戒程序的機關分工:監察院提出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審理、判決。 區分彈劾、糾舉與糾正,並分清懲戒、行政懲處、刑事審判與退休審核各由哪個機關處理。 認識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改制為懲戒法院(隸屬司法院)的沿革,理解免除職務、撤職、休職等懲戒處分都屬行政責任。 核心觀念 一、公務員責任的四種類型 公務員違法或失職時,應依其違反的義務與法律效果判斷責任種類。同一行為可能同時成立數種責任,並非只能擇一追究。例如公務員酒駕涉及犯罪,須負刑事責任;如亦符合懲戒要件,還可能受到懲戒。 責任種類判斷重點典型法律效果或情形 行政責任違反公務員應遵守的職務義務、紀律或其他法定義務包括懲戒(由懲戒法院判決,如免除職務、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申誡)及行政懲處(由服務機關依考績等規定為之,如申誡、記過、記大過、免職) 刑事責任行為符合刑罰法律所定的犯罪要件例如酒駕構成公共危險罪、貪污、失火燒毀森林等,經刑事偵查、審判程序科處刑罰 民事責任侵害他人權利,依法負損害賠償等責任例如私人侵權行為所生的賠償;涉及執行公權力時,另須辨別國家賠償關係 政治責任因政策、施政表現或政治信任而承擔責任例如政務首長因施政失當下台、辭職;不以構成犯罪或違法為必要 若公務員執行公權力違法侵害人民權利,符合國家賠償要件時,由國家負賠償責任;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得依法向其求償。不能一概認為,只要公務員造成損害,就必定由公務員個人直接賠償。 二、懲戒的事由:職務內外都可能成立 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且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 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 因此,懲戒並不限於上班時間或辦公場所內的行為。即使是私人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如已嚴重損害政府信譽,且有懲戒必要,仍可能受到懲戒。但也不能反過來認定「公務員任何私生活失當,都一定要懲戒」,仍須檢驗法定要件。 例如公務人員帶隊在國家公園違法砍柴生火,引發森林大火,事後又隱瞞事實、推諉卸責,敗壞文官及政府形象:這類情節除可能涉及刑事責任外,也屬於應追究行政責任(懲戒)的典型情形,其程序即為監察院彈劾 → 移送懲戒法院判決。 三、彈劾與懲戒的機關分工 本單元最重要的程序是:監察院調查、提出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審理,由懲戒法院作成判決。監察院負責提出彈劾,並不直接判處免除職務或撤職;懲戒法院才是審理公務員懲戒案件的司法機關。 不過,彈劾並非所有懲戒案件唯一的移送途徑。主管機關也可依法將所屬公務員送請監察院審查,或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較低職等的公務員)逕送懲戒法院。作答時應掌握「監察院彈劾後移送懲戒法院」是正確程序,但不要擴張成「任何懲戒案都必須先經監察院彈劾」。 制度或機關主要職權與判斷關鍵 監察院彈劾對象是個別公務員的違法、失職;成立後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監察院糾舉對象是個別公務員,認為應先予停職或其他急速處分時,送交其主管長官處理 監察院糾正對象是行政機關的工作及設施違失,促請有關機關注意改善;不是對個人作成懲戒 懲戒法院隸屬司法院,審理公務員懲戒案件,以判決決定是否懲戒及懲戒種類 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由立法院提出)及憲法爭議等;不審理一般公務員懲戒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隸屬考試院,掌理公務人員權益保障(復審、申訴)及培訓,不是懲戒審判機關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的人事主管機關,不審理懲戒案件 四、懲戒法院的沿革與司法屬性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已於民國109年7月17日改制為懲戒法院,隸屬司法院。閱讀舊題或舊新聞時遇到「公懲會」,應辨認其所指即當時的公務員懲戒審理機關,也就是現在的懲戒法院。 懲戒法院隸屬司法院,不是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也不是監察院的內部單位。憲法法庭、最高行政法院及普通法院,均不能因名稱中有「法院」,就被視為一般公務員懲戒案件的審理機關。 特別注意:懲戒追究的是行政責任,但懲戒法院的審判屬司法權運作。「責任的種類」與「處理機關行使何種國家權力」是不同的分類,不能混為一談。 五、懲戒處分的種類:免除職務、撤職、休職 公務員懲戒法所定的懲戒處分,由重到輕包括: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或減少退休(職、伍)金、休職、降級、減俸、罰款、記過、申誡。這些處分都是追究行政責任。 處分效果 免除職務免其現職,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由懲戒法院審理後以判決為之 撤職撤其現職,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休職休其現職,停發俸給,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期滿可復職。屬懲戒處分,不是刑罰,也不是一般請假 此外,停職不等於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案件調查、審理期間依法停止職務,屬暫時性措施,與最終作成的懲戒判決是不同層次。 六、刑事追訴、懲戒與退休審核各有職權 酒駕涉嫌公共危險罪,所謂「移送法辦」是進入刑事偵查、審判程序,由普通法院刑事庭審判,不能解讀為交由交通法庭(處理交通違規裁罰爭議)追訴刑責。刑事追訴與懲戒可以分別進行,不能認為受到刑事處理後,就不必負行政責任。 懲戒審判由懲戒法院(司法院)行使,退休案件的審核則屬銓敘業務(考試院體系),兩者不是同一機關的職權。公務員一旦被移送懲戒,在案件確定或審查結束前,依法不得申請退休或資遣,以免藉退休規避懲戒。 舊新聞中關於撤職、教育人員資格及退休金的敘述,可能涉及當時法律與特定身分規定,不能直接推論為「所有公務員一經撤職,就一律喪失全部退休金」。 常考陷阱 「監察院直接作成免除職務處分」:錯在把彈劾與懲戒判決混淆;監察院只提出彈劾,判決機關是懲戒法院。 「監察院糾正後,移送司法院調查並懲處個人」:糾正的對象是行政機關,作用是促其改善;追究個人須用彈劾或糾舉。 「經憲法法庭審理後移送人事行政總處懲戒」:憲法法庭不審一般公務員懲戒,人事總處也不是懲戒機關。 「經地方法院審理後移送保訓會裁決」:地方法院處理刑事、民事,保訓會處理保障與培訓,兩者都不是懲戒途徑。 「最高行政法院或監察院調查處審理懲戒」:法定審判機關是懲戒法院。 「公懲會隸屬行政院/監察院」:公懲會已改名為懲戒法院,隸屬司法院。 「移送法辦是送交通法庭」:公共危險罪是刑事案件,交通法庭處理的是交通違規裁罰。 「審議懲戒與退休審核屬同一機關」:懲戒屬懲戒法院,退休審核屬銓敘機關,職權不同。 「移送法辦與審議懲戒都屬行政權」:懲戒法院審理懲戒屬司法權,刑事案件也由法院審判,不能說兩者皆屬行政權。 「懲戒法院隸屬司法院,所以懲戒是刑事責任」:錯把機關隸屬當成責任分類;懲戒追究的是行政責任。 「休職兩年是刑事責任或政治責任」:休職是懲戒處分,屬行政責任;政治責任多指政務官因施政失當下台。 「私人違法一定不能懲戒」或「私人失當一定要懲戒」:都過度絕對,須檢驗是否嚴重損害政府信譽及有無懲戒必要。 記憶口訣 「監院彈劾,懲院判決;糾正機關,促其改善。」 「懲戒問責任,答案是行政;法院問權力,答案是司法。」 「公懲改懲院,司法院底下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