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副署制度的功能:使國家元首的形式行為,連結到行政首長的政治責任。 熟記我國「原則須副署、特定命令免副署」的規則,尤其要區分法律公布與人事任免。 分辨我國與典型內閣制的解散國會制度:我國總統發布解散立法院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副署。 辨別覆議的提出者、人事同意權的對象,以及我國與法國在總統選舉、緊急權、左右共治上的差異。 核心觀念 一、副署制度:讓權力行使與責任相連結 副署,是國家元首公布法律或發布命令時,由行政首長在相關文書上共同署名的制度。典型內閣制中,元首通常不負實際施政的政治責任,由內閣掌握行政權並向國會負責。透過副署,元首的行為便連結到內閣的責任,所以有「元首無責任、副署者負責」的說法。 典型內閣制國家的元首解散國會,通常也須閣揆副署。我國同時具有副署制度與解散國會制度,這兩項都是內閣制的制度要素。但具體哪些行為須副署,仍須依我國憲法及增修條文判斷,不能把典型內閣制的規則直接套用。 二、我國副署原則:公布法律、發布命令 依憲法第37條,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副署。因此,「所有命令都須相關部會首長共同副署」並不精確。判斷時先套用這項一般原則,再檢查有無免副署的特別規定。 法律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還須經總統公布才完成程序。題目問「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案是否須副署」,指的是總統公布該法律時須經行政院院長副署,不是立法院的三讀表決本身須由行政院院長簽名。 三、免副署例外:行政院院長、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解散立法院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總統發布下列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副署: 行政院院長的任免命令。 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的任免命令,例如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及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以及審計長。 解散立法院的命令。 總統行為是否須行政院院長副署判斷理由 公布法律須副署適用憲法第37條的一般原則。 發布一般命令原則須副署另須檢查有無特別例外。 發布行政院院長任免命令無須副署增修條文明定的例外。 發布監察院院長任免命令無須副署屬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的人員。 發布司法院大法官任免命令無須副署屬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的人員。 發布解散立法院命令無須副署增修條文明定的例外。 免副署人事命令的關鍵在於「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不能只看到「須經立法院同意」,就推論任何須經同意的人事任命都免副署;也不能反過來,把所有總統任免命令都認為須副署。 四、解散立法院:有發動條件,且免副署 我國總統不能因為不滿立法院通過的法案,就主動解散立法院,我國總統只有被動解散權。依增修條文,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的不信任案後,總統得於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宣告解散立法院。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 「諮詢立法院院長」只是徵詢意見,不是取得其同意,也不是由其副署。總統發布解散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副署。準備時要把「解散的發動條件」與「命令是否須副署」分開記。 五、覆議與人事同意權 覆議由行政院提出,須經總統核可。行政院對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得經總統核可,於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總統的角色是核可。「總統認為法案窒礙難行,自行向立法院提出覆議」的說法是錯的。 立法院人事同意權的對象,包含審計長與檢察總長: 審計長:憲法明定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檢察總長:依法院組織法,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兩者都須經立法院同意,但法源不同,一個是憲法,一個是法律。因此「有人事同意權」與「依憲法同意任命而免副署」兩者的範圍不完全相同。 六、我國與法國:制度要素相近,運作規則有別 我國與法國都屬於兼具總統制與內閣制特色的體制,兩國都具有內閣制國家的解散國會與副署制度。這句話的意思是兩國具備這些制度要素,不是說兩國都是純粹內閣制,也不是說所有元首權限都須副署。 比較事項我國法國 總統選舉得票最多的一組當選(相對多數),無須過半。兩輪投票的絕對多數制:首輪無人過半時,由前兩名進入第二輪。 副署與解散國會兩項制度都有;解散立法院命令免副署。兩項制度都有;總統解散國民議會屬免副署權限。 緊急權總統發布緊急命令,須經行政院會議決議,仍適用副署規則。憲法第16條的非常權力,屬總統免副署權限。 左右共治曾有總統所屬政黨未掌握國會多數的情形,但未形成法國式的左右共治慣例。曾多次出現總統與總理分屬不同政治陣營的左右共治。 我國緊急命令須於發布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行政院會議決議」「副署」「立法院追認」各有功能,不能互相取代。 常考陷阱 「總統發布任何命令都須副署」:忽略增修條文的免副署例外。看到「任何」「一律」,應立即檢查例外。 「行政院院長的任免令須由行政院院長副署」:錯誤。此類命令明文免副署。 「監察院院長、大法官的任免令須副署」:錯誤。兩者都屬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的人員。 「我國總統發布解散立法院命令須行政院院長副署」:錯誤。這是增修條文明定的免副署事項。 「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案不必副署」:錯誤。總統公布法律,須經行政院院長副署。 「總統可自行提出覆議」:錯誤。覆議由行政院提出,總統負責核可。 「審計長與檢察總長都須立法院同意,所以任免令都免副署」:推論錯誤。還要確認是否屬於「依憲法」同意任命。 「我國與法國總統都須過半數才能當選」:錯誤。我國採相對多數,法國採兩輪絕對多數。 「兩國緊急權行使均須閣揆及相關閣員副署」:錯誤。法國憲法第16條的非常權力免副署。 「兩國依憲政運作皆已出現左右共治慣例」:錯誤。朝小野大不等於總統與總理分屬不同陣營,我國沒有這種慣例。 記憶口訣 「公布原則要副署;院長、憲同、解散免。」院長:行政院院長任免令。憲同: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的任免令。解散:解散立法院命令。 「覆議行政提,總統來核可;同意看法源,副署查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