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判斷管轄法院,先看爭議的法律性質與請求內容,不能只看當事人是不是政府或公務員。 私人間損害賠償原則上走民事訴訟;追究犯罪走刑事訴訟;公法上爭議原則上走行政訴訟。 國家賠償原則由普通法院依民事訴訟程序審理,第一審找地方法院民事庭,這是本單元最重要的易混淆處。 軍校公費生費用追償屬公法上爭議,由行政法院審理;選舉訴訟則依特別規定由普通法院審理,總統選舉訴訟由臺灣高等法院管轄。 區分「撤銷違法處分」與「請求金錢賠償」:救濟目的不同,程序及管轄也不同。 核心觀念 一、先辨爭議性質,再找法院 我國法院有不同審判體系。普通法院(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主要審理民事、刑事案件;行政法院主要審理公法上爭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應依特別規定處理。因此,「政府是被告」不等於「一定由行政法院審判」。 類型判斷核心管轄與典型情形 民事訴訟私法上權利義務,如契約、侵權行為普通法院民事庭;例如業者洩漏資料的損害賠償、向政府購買國宅的瑕疵爭議 刑事訴訟是否犯罪及應受何種刑罰普通法院刑事庭;例如傷害、貪污案件 行政訴訟公法上爭議,且無其他法律特別規定行政法院;例如營業執照處分爭議、軍校公費生費用追償 國家賠償訴訟依國家賠償法請求國家賠償損害單獨提起時,原則由普通法院民事庭審理(第一審為地方法院民事庭) 選舉訴訟選舉無效、當選無效等法定爭議依選舉法律的特別規定,由普通法院審理,二審終結 二、民事與刑事:分清「賠損失」和「追究犯罪」 電信業者的員工外洩用戶資料,客戶向業者請求賠償損失,屬民事訴訟。即使外洩行為另可能涉及犯罪,也不會使這項賠償請求變成刑事訴訟;更不是行政訴訟或訴願,因為業者是私人企業,雙方是私法關係。相同行為可能同時產生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應分別判斷。 公務員下班後持刀傷人,追究其傷害犯罪,屬刑事案件;公務員利用工程採購職權收取回扣,被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同樣屬刑事案件。行為人是不是公務員、是否與職務有關,都不會改變追究犯罪應走刑事程序的基本判斷。 政府也可能以私法主體身分訂立契約。例如人民向縣政府購買國宅,因房屋漏水等施工瑕疵,依買賣契約請求賠償,原則上屬民事爭議。不能因出賣人是縣政府,就認定為行政訴訟。 三、國家賠償:國家負責,原則由民事法院審理 國家賠償責任主要有兩種: 公務員責任: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權利受損者亦同。 公共設施責任: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 道路施工未設警示標誌、橋樑護岸崩塌、行政機關疏於維修公物,導致用路人受傷,若依法提出國家賠償訴訟,第一審原則由地方法院民事庭受理。不能選高等行政法院、高等法院民事庭,也不能選地方法院或高等行政法院中的行政訴訟審判單位。 程序上,請求國家賠償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協議先行)。機關拒絕賠償、自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請求權人得向普通法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另須掌握例外:提起行政訴訟時,得在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此時由行政法院一併審理。因此,應記「國賠原則由普通法院審理」,不要背成任何情況都只能由民事法院處理。 四、軍校公費生費用追償:公法上給付爭議 軍校公費生因個人理由遭退學、畢業後拒絕服役等原因,國防部依相關公法規定追償就學期間費用,所爭執的是軍事教育及服役制度下的公法上權利義務,屬行政法院審理範圍。 行政訴訟不只有「人民告政府」,也可能由行政機關向人民請求公法上的金錢給付。機關提起追償費用的給付訴訟,不會因請求內容是金錢,就變成民事訴訟。至於是否應償還、償還範圍多少,仍須依相關規定及個案認定,不能把題幹的追討金額當成一律適用的標準。 五、營業執照救濟:撤銷處分與國賠分開判斷 行政機關撤銷餐廳營業執照,屬行政處分。業者若要排除該處分的效力,原則上應先提起訴願,不服訴願決定,再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若業者因違法處分受有損害,且符合國家賠償要件,單獨請求國賠原則上應向普通法院為之。處分被撤銷,不代表國賠必然成立,仍須審查國賠的法定要件。 對行政處分不服,不能以行政機關為被告提起刑事訴訟來撤銷處分(刑事訴訟是追究個人犯罪,不是撤銷處分的管道),也不能跳過通常救濟程序,直接向司法院大法官(憲法法庭)聲請。人民聲請憲法審判須先用盡審級救濟並符合法定要件,並非行政爭議的第一站。 六、選舉訴訟:特別規定優先 候選人認為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違法,足以影響選舉結果,以選舉委員會為被告提起的是選舉無效之訴;爭執當選人以違法不當方法當選等法定當選無效事由,以當選人為被告提起的是當選無效之訴。兩者的爭執對象及法定要件不同,不能混為一談。 這類訴訟雖涉及選舉公法事項,且被告可能是選委會,仍依特別規定由普通法院審理,二審終結,不由行政法院審判。 一般公職人員選舉訴訟:第一審原則由選舉行為地的地方法院管轄。 總統、副總統選舉訴訟:由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高等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專屬管轄;不由憲法法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或臺北地方法院審判。 常考陷阱 「被告是行政機關,所以是行政訴訟」:錯。先辨法律關係;政府買賣契約、國賠及選舉訴訟,都由普通法院審理。 「公務員犯罪由行政法院審理」:錯。傷害、貪污等犯罪的追訴與處罰屬刑事案件,不論是否在上班時間、是否與職務有關。 「公有道路、橋樑設施致人受傷,應向行政法院求償」:錯。單獨提起國賠訴訟,第一審找地方法院民事庭;選項出現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庭、高等法院都不對。 「追討學費就是民事債務」:錯。軍校公費生費用追償涉及公法上的教育、服役及償還義務,由行政法院審理;即使是國防部當原告、請求金錢,仍屬行政訴訟。 「不服執照處分,可不經訴願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原則錯。撤銷訴訟通常須先經訴願;訴願也不是向法院提起的訴訟。 「不服處分可以告機關刑事訴訟」或「直接聲請大法官解釋」:錯。刑事訴訟不是撤銷處分的管道;憲法審判須先用盡通常救濟。 「客戶資料外洩求償,要提刑事訴訟或訴願」:錯。向業者求償損失是私法關係,屬民事訴訟。 「選委會是被告,選舉無效之訴就由行政法院審理」:錯。選舉訴訟依特別規定由普通法院審理。 「總統當選無效之訴由憲法法庭或臺北地方法院審判」:錯。總統、副總統選舉訴訟由臺灣高等法院管轄。注意:總統、副總統的彈劾、解散政黨才是憲法法庭的事,不要混淆。 記憶口訣 「私權民、犯罪刑、公法行;國賠原則民,選舉看特別。」再記三個定位:「道路國賠找地院民庭;軍校追償找行政法院;總統選訟找臺灣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