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現行修憲程序:立法院提案、議決,公告半年後,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 熟記修憲的三項國會門檻與人民複決門檻,並區分「選舉人總額」與「投票人數」。 理解七次修憲的重要成果,包括總統直選、行政院長任命方式、國會改革與國民大會廢除。 分辨憲法上的領土規範、「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以及大法官對重大政治問題的處理方式。 認識終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的意義,並正確判讀十八歲公民權修憲案的性質與結果。 核心觀念 一、增修條文與憲政改革的背景 我國透過憲法增修條文調整憲政制度,而不是重新制定一部新憲法。增修條文與憲法本文同具憲法位階;增修條文已另作規定或明定不適用的事項,應以增修條文為準,不能只依憲法本文作答。增修條文前言載明是「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而制定,逐步調整中央政府組織與民主參與制度。 民國八十年(1991年)五月一日終止動員戡亂時期,並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臨時條款曾是擴張總統權力、凍結部分憲法規定、使憲政運作偏離常態的依據;其廢止代表結束以動員戡亂為基礎的非常憲政體制,回歸憲法並推進民主化及憲政正常化,也開啟後續的修憲工程。注意:終止動員戡亂(1991年)與解除戒嚴(1987年)是不同事件,不能混為一談。 二、七次修憲的重要脈絡 年份重要內容與判讀 1991年第一次修憲,為中央民意代表全面改選建立法源;並使用「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的概念,規定兩地區人民關係得以法律特別規定。 1992年第二次修憲,調整總統選舉方式及中央政府組織;監察委員改由提名同意產生,監察院轉型為非民意機關。 1994年第三次修憲,確立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 1997年第四次修憲,行政院長改由總統任命,無須立法院同意;建立立法院對行政院長提出不信任案、總統被動解散立法院等制度,並精簡省級組織。 1999年第五次修憲;該次增修條文(含國大延任)經司法院釋字第499號解釋宣告失效,不能當成現行制度。 2000年第六次修憲,將國民大會改為任務型機關,多項原屬國民大會的職權移轉給立法院。 2005年第七次修憲,廢除國民大會,修憲及領土變更改由人民複決;立委自第七屆起減為113人、任期四年,並改採單一選區兩票制。 因此,1991年至2005年間共有七次修憲,這是歷史沿革;判斷「現行制度」時,仍須依目前有效的增修條文,不能把歷次修憲內容全部當成現行規定。 三、現行修憲程序與人民複決權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修憲須經下列程序: 提案: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 出席: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 議決: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 公告:修正案公告半年。 複決: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須超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才算通過。 以立法院法定總額113席計算,至少須29人提議、85人出席;若恰有85人出席,至少須64人同意。議決所需同意人數,依實際出席人數計算。 修憲的發動與議決機關是立法院,人民行使最後的複決權。換言之,現行流程是「立法院提案表決通過 → 公告半年 → 公民複決 → 通過後生效」。現行程序並非由人民連署發動修憲,也不是由行政院院會提案,更不是交由憲法法庭審理。 我國屬於剛性憲法,修憲程序比制定、修改普通法律嚴格得多:國會須形成四分之三的高度共識,人民複決又以全體選舉人為計算基礎,投票率不高時幾乎不可能通過。2005年第七次修憲後,長期沒有修憲案成功,主要原因就是修憲門檻過於嚴苛、不易達成。憲政穩定、限制國家權力、權力分立雖都是重要的憲政理念,但不是修憲難以完成的直接原因。 四、十八歲公民權修憲案與一般公投的差異 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參加公民投票,屬於人民參與國家政治的參政權,不是受益權或平等權。2022年3月立法院通過「十八歲公民權」修憲案(年滿18歲有依法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參加公民投票之權),依程序公告半年後交付公民複決;同年11月複決時,同意票雖多於不同意票,但未達選舉人總額半數,故未通過、未生效。這是2005年後唯一經立法院通過並交付複決的修憲案,結果正好說明修憲門檻之高。 作答時要分清楚:修憲案「依規定應經公民複決通過後才生效」是正確的程序描述;但不能把「立法院通過修憲案」等同於「憲法已修改完成」。 比較事項憲法修正案複決一般全國性公民投票 投票年齡依憲法規定,年滿20歲,並須符合其他法定資格年滿18歲,並須符合其他法定資格 通過門檻有效同意票超過選舉人總額二分之一有效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且達投票權人總額四分之一以上 制度依據憲法增修條文所定特別程序公民投票法所定一般公投程序 修憲複決的門檻是全體選舉人的過半數,不是投票者過半數,也與公民投票法的門檻不一致。此外,民法成年年齡降為18歲,並不會自動修改憲法上的選舉年齡。 五、現行中央政府組織的辨識 立法院:自第七屆起,立法委員共113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包括區域及原住民立委共79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委共34人。 立委選制:以「單一選區兩票制」概括說明:區域立委採單一選區,選民分別投候選人票與政黨票,政黨票決定不分區席次分配;原住民立委另有選制規定。 行政院長:由總統任命,無須立法院同意。「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是1997年以前的舊制。 監察委員:共29人,含院長、副院長各一人,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並非經選舉或依比例代表制產生。 六、領土、兩地區與釋字第328號 憲法第四條以「固有之疆域」概括規定領土,並未逐一列舉領土範圍,另設領土變更程序加以限制。司法院釋字第328號認為,解釋「固有之疆域」必涉及領土範圍的界定,屬於重大政治問題,因此不予解釋。 此項解釋並未具體劃定領土,也不能據此推論兩岸關係已採「兩國論」、我國只有事實主權爭議而無法理主權爭議,或多數人民具有何種國家認同——這些都是題目沒有提供、也無法從理由書推出的內容。 憲法增修條文以「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區分兩地區,並規定兩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的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如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這是憲法對兩地區關係的制度安排,不能直接推導為「兩個國家」的認定。 憲法本文第四條雖仍有領土變更須經國民大會決議的文字,但國民大會已廢除,現行增修條文另定程序:由立法院以與修憲相同的高門檻提出領土變更案,公告半年後交由自由地區選舉人複決。作答須以現行增修條文為準。 常考陷阱 「修憲須先由公民連署,再提請立法院議決」或「人民連署後逕付公投」:錯。現行修憲由立法院提案、議決,人民只行使最後的複決權。 「由行政院院會提案」「交由憲法法庭審理」:錯。行政院沒有修憲提案權,憲法法庭也不參與修憲程序。 「立法院通過就立即生效」:錯。仍須公告半年並經公民複決通過後才生效。 「同意票超過投票人數一半即可」:錯。須有效同意票超過選舉人總額一半,且「超過」不包含恰好一半。 「修憲通過門檻與公民投票法一致」:錯。兩者的投票年齡及通過門檻都不同。 「十八歲公民權屬於受益權、平等權」:錯。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屬於參政權。 「十八歲公民權已於2022年修憲完成」:錯。立法院通過提案,但公民複決未達門檻。 「2005年後無修憲成功是因為憲政須穩定、權力分立或限制國家權力」:不是主要原因,關鍵是修憲門檻過於嚴苛。 「監委由比例代表制產生」「行政院長須經立法院同意」:均不符合現制;監委是提名同意任命制,行政院長由總統直接任命。 「立委仍為225人」「立委任期三年」:錯。自第七屆起為113人、任期四年,採單一選區兩票制。 「釋字第328號已確定領土範圍、證明兩國論或國家認同」:錯。解釋重點是重大政治問題不予解釋,不能擴張推論;可確定的是增修條文區分「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 「終止動員戡亂就是解除戒嚴」:錯。解嚴在1987年,終止動員戡亂、廢止臨時條款在1991年。 記憶口訣 修憲:四一提、四三到、到者四三贊;公告滿半年,全體過半關。依序記住:全體立委四分之一提議、四分之三出席、出席者四分之三同意,公告半年,有效同意票超過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二分之一。 立委一一三、任期四、單一選區投兩票;院長總統任,監委提名再同意。 流程一句話:立院提、立院決、公告半年、人民複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