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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與親屬法的性別平等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公民|題數:4
婚姻與親屬法的性別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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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9日

學習重點 成年與結婚年齡均為十八歲: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民法成年年齡降為十八歲,男女最低結婚年齡也統一為十八歲(男滿十八歲、女滿十八歲)。 分清行為能力:未滿七歲為無行為能力人;滿七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滿十八歲成年者為有行為能力人。 夫妻地位平等:民國87年修法後,夫妻各保有本姓,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反映婚姻關係由夫權優位走向兩性平權。 辨識公約保障:男女結婚年齡拉平、成年人可自主決定結婚,同時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精神。 核心觀念 一、成年年齡與最低結婚年齡 現行民法第12條規定:「滿十八歲為成年。」第980條規定:「男女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結婚。」兩項規定均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男女均須滿十八歲,始達法定最低結婚年齡;滿十八歲也已成年,可自行決定是否結婚,無須再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修法前,成年年齡為二十歲,最低結婚年齡則為「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因而存在「已達最低結婚年齡,但尚未成年、需經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形,且男女適用不同標準。現行法將成年與最低結婚年齡統一為十八歲,同時消除男女結婚年齡的差別待遇。 比較項目修法前現行規定 成年年齡滿二十歲滿十八歲 男性最低結婚年齡滿十八歲滿十八歲 女性最低結婚年齡滿十六歲滿十八歲 是否需他人同意未成年人結婚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達結婚年齡即已成年,可自主決定 制度重點男女結婚年齡不同男女適用相同年齡標準 達到結婚年齡,不代表當然可以與任何人結婚。結婚仍須符合雙方真意、法定方式,以及不得重婚、不得違反禁止近親結婚等規定。年齡是結婚要件之一,不能取代其他要件。 二、年齡與行為能力的判斷 民法以年齡區分行為能力,考試常與結婚年齡放在同一題的選項中混合出現,必須逐項判斷。 身分或年齡行為能力判斷重點 未滿七歲無行為能力尚未滿七歲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未滿十八歲)限制行為能力不能誤認為無行為能力 滿十八歲(成年)有行為能力「年滿十八歲為成年,是有行為能力人」應判斷為正確 受監護宣告者無行為能力不以未成年人為限 考試中「年滿十八歲為自然人的成年年齡,是有行為能力人」屬於正確敘述,應直接依條文判斷為對。受監護宣告屬例外情形,題目未提及時不必自行加入。 舊法的「禁治產宣告」已由現行監護、輔助宣告制度取代。即使依舊法判斷,禁治產人也是無行為能力人,並非限制行為能力人。現行法下,受輔助宣告者也不能直接等同限制行為能力人;其從事法律所定的重要行為,原則上須經輔助人同意。 三、夫妻姓氏與住所的平等 我國民法親屬編曾規定「妻以其本姓冠以夫姓」、「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將丈夫置於家庭關係的優先地位。民國87年修法後,改為「夫妻各保有其本姓」、「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表示夫妻都是具有獨立人格、平等地位的主體,家庭事項應由雙方共同決定。 依民法第1000條,夫妻各保有其本姓。但雙方仍可書面約定,以一方本姓冠以他方姓氏,並向戶政機關登記。因此,「各保有本姓」是基本原則,並非全面禁止夫妻約定冠姓;冠姓也不再是妻子單方面必須承擔的義務。 依民法第1002條,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這不是由丈夫單方決定,也不是協議不成就當然以丈夫住所為準。 姓氏與住所規範的共同主軸是重視兩性平權、夫妻法律地位平等。住所規定雖與生活地點有關,但連同姓氏制度一起判斷,最能統整兩者的理念就是兩性平權,而非「保障居住自由」。防治家庭暴力、調解家庭糾紛,也不是這兩項修法呈現的重點。 四、國際公約中的婚姻平等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16條要求消除婚姻及家庭關係中對婦女的歧視,保障男女有相同的締婚權利、自由選擇配偶的權利,且須在自由與完全同意下締婚;婚姻存續期間及解除婚姻時,也應有相同的權利與責任。夫妻選擇姓氏等個人權利,同樣屬其關切範圍。原本女性結婚年齡低於男性,屬於以性別作差別待遇,拉平後符合CEDAW消除性別歧視的精神。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第23條保障適婚男女結婚及成立家庭的權利,要求婚姻須經雙方自由、完全同意,並保障配偶在結婚、婚姻存續及婚姻解除時的權利與責任平等。成年人可自主決定結婚、男女年齡一致,都符合此公約的婚姻自由與平等精神。 我國已透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使公約規定具有國內法律效力,民法相關修正即是落實公約精神的表現。 公約保障重心與結婚年齡拉平的關係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消除對婦女的歧視、婚姻家庭中男女平等直接對應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公民自由權利,包括結婚自由、配偶權利平等直接對應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工作權、社會保障、教育、文化等社會權非此類題目的對應答案 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ICERD)消除基於種族、膚色、血統等的歧視與性別無關 判斷公約時,要區分「符合公約精神」與「公約直接指定年齡」。臺灣現行十八歲的結婚門檻,直接依據是民法第980條;不能反過來宣稱上述公約都明文要求各國一律以十八歲為最低結婚年齡。 常考陷阱 「男十八、女十六」:屬舊法標準。題目問現行規定時,應採男女均滿十八歲。 「男女皆滿二十歲始得結婚」:把舊成年年齡當成結婚年齡,混淆成年與結婚兩種制度。 「男滿十七、女滿十五」:任何時期都不是我國民法的結婚年齡,屬干擾選項。 「滿七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無行為能力人」:錯在分類;應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禁治產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即使以舊法概念判斷也錯,禁治產人為無行為能力人;現行則改為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 「妻必須冠夫姓、住所一律從夫」:都是夫權優位的舊規定;現行原則為各保本姓、共同協議住所。 姓氏住所修法反映「保障居住自由」或「防治家庭暴力」:錯誤;冠姓與住所兩者合併觀察,反映的是重視兩性平權。 「夫妻不得冠姓」:忽略法律仍允許書面約定冠姓並辦理登記。 「住所協議不成由丈夫決定」:錯誤;依法得聲請法院定之。 「結婚年齡拉平只與CEDAW有關」:過度限縮;ICCPR也有婚姻自由與配偶平等保障。複選時應同時選CEDAW與ICCPR,不能看到婦女權益就只選CEDAW。 「看到人權公約名稱就全部選」: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著重社會權,種族歧視公約針對種族,均不是此類題目的對應答案。 記憶口訣 「成年結婚十八齊;七下無、七上限;姓各保、住所議;婚姻平等兩約記。」 十八齊:成年與男女最低結婚年齡均為十八歲。七下無、七上限:未滿七歲無行為能力,滿七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姓各保、住所議:民國87年修法,夫妻各保本姓、住所共同協議,體現兩性平權。兩約記:結婚年齡拉平符合CEDAW與ICCPR(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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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複選題6 民法第 980 條原規定為「男未滿 18 歲,女未滿 16 歲者,不得結婚。」後修正為:「男女未滿 18 歲者,不得結婚。」意即...
  2. 19 我國民法親屬篇裡曾規定「妻以其本姓冠以夫姓」、「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到了民國87 年修法成「夫 妻各保有其本姓」、「夫...
  3. 20 下列有關民法規定的敘述,何者為正確? (A)年滿十八歲為自然人的成年年齡,是有行為能力人 (B)年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是無...
  4. 25 依民法規定,男女各須滿幾歲,始得結婚? (A)男女皆滿 20 歲(B)男滿 18 歲,女滿 18 歲 (C)男滿 18 歲,女滿 16 歲(D)男滿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