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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結構與公平競爭制度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公民|題數:9
市場結構與公平競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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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9日

學習重點 依廠商家數、產品差異、進入障礙及價格控制能力,辨別完全競爭、壟斷性競爭、寡占與獨占。少數廠商或組織掌握多數產量,屬寡占。 掌握公平交易法的性質(成文法、經濟行政法)、主管機關(公平交易委員會),以及維護競爭秩序與保障消費者利益的目的。 區分獨占、聯合行為、結合與垂直交易限制。特別注意公平交易法的「視為獨占」:數家事業不為價格競爭,且合計市占率達法定門檻。 能辨認不實廣告、限制銷售通路與預售屋契約審閱障礙,並知道政府查處這些行為屬於「維持市場公平交易」的經濟功能。 核心觀念 一、市場結構:先看家數,再看競爭條件 市場類型廠商與產品特徵進入障礙及價格能力 完全競爭廠商很多,產品同質,個別廠商規模相對很小。進出市場自由,個別廠商是價格接受者。 壟斷性競爭廠商很多,產品在品牌、品質、服務等方面有差異。進入障礙較低,廠商因產品差異而有有限的訂價能力。 寡占少數主要廠商占有大部分市場,產品可以同質,也可以有差異。通常有較高的進入障礙;廠商決策相互影響,須考量對手的反應。 獨占單一供給者供應整個市場,產品缺乏密切替代品。進入障礙高,價格控制能力強,但仍受需求條件限制。 市場結構應就相關市場判斷。不能因為某個品牌只有一家生產,就認定整個市場是獨占。 石油輸出國家組織(OPEC)由多個產油國組成,掌握世界大部分石油蘊藏與相當比例的產量,並能協調產量、影響油價。因此世界石油市場屬寡占。組織名稱雖然是「一個組織」,但其成員是多個國家;它也沒有供應全部石油,所以不能判為獨占。 二、公平交易法:維護競爭秩序的成文法 公平交易法經立法程序制定,屬於成文法。在國考常見的分類中,它屬於經濟行政法。立法目的包括: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自由與公平競爭,以及促進經濟安定與繁榮。法中另設有民事損害賠償與刑事責任的規定,並非只規範行政罰。 主管機關為公平交易委員會(簡稱公平會,舊稱「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負責調查並裁處違反公平交易法的行為,例如不實廣告、聯合漲價。財政部國庫署、經濟部商業司與民間的消費者保護團體,都不是公平交易法的主管機關。 「反托辣斯法」是美國競爭法的稱呼。我國明文禁止聯合壟斷等限制競爭行為的法律是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商品標示法則另有規範重點。 三、獨占、聯合與結合:分清市場地位與業者行為 經濟學與公平交易法對「獨占」的用法不同: 脈絡獨占的意義判斷例 經濟學市場結構單一供給者供應整個市場。少數廠商或組織掌握多數產量,屬寡占。 公平交易法事業在相關市場處於無競爭狀態,或具有壓倒性地位、能夠排除競爭。二個以上事業實際上不為價格競爭,而全體對外具有上述地位者,視為獨占。數家大廠合計市占率達門檻,又共同決定價格,屬獨占。 公平交易法以市占率作為認定獨占的門檻: 一家事業的市占率達二分之一。 二家事業合計達三分之二。 三家事業合計達四分之三。 個別市占率未達十分之一的事業,不列入計算。舉例來說,甲 40%、乙 30%、丙 20%,三家合計 90%,已超過四分之三,而且每家都超過十分之一。三家定期開會共同決定價格,表示彼此實際上不為價格競爭,因此在選項中應判為獨占,而不是結合或合併。 法律並不禁止獨占事業存在,禁止的是濫用市場地位,例如不當決定、維持或變更價格,或以不公平的方法阻礙他人參與競爭。 聯合行為是指具有競爭關係、處於同一產銷階段的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合意的方式,共同決定價格、限制產量或劃分市場,足以影響市場供需功能。合意不以書面為限。聯合行為原則上禁止,只有符合法定例外並經公平會許可的情形才能進行。衛生紙業者、口罩業者聯合漲價,都是典型的聯合行為,政府可依公平交易法處理。 結合是指合併、取得他事業的股份或資產、共同經營,或直接、間接控制他事業等法定情形。數家企業只是一起開會訂價,或共同侵害消費者利益,都不等於結合。 四、垂直限制:契約約定仍須符合競爭規範 製造商、經銷商與零售商分屬不同的交易階段,彼此之間的限制屬於垂直交易限制。例如經銷商要求進貨店家只能在實體店面銷售、不得在網路銷售,就是限制交易相對人的事業活動與銷售通路,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判斷重點在於限制是否不正當、是否有限制競爭之虞。契約自由不代表企業可以排除競爭法的規範。 另一種垂直限制是限制轉售價格,也就是規定下游「賣多少錢」。這種行為原則上禁止,有正當理由者除外。限制「在哪裡賣」與限制「賣多少錢」是不同問題,但都屬公平交易法的範圍。 五、不實廣告與預售屋契約審閱 公平交易法禁止事業就商品的價格、品質、內容、用途等事項,作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表示。違法的關鍵在於內容是否不實,與廣告花費多少無關。不實廣告由公平交易委員會負責處罰。 公平交易法第 25 條禁止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建商要求消費者先付訂金,才能帶回或閱讀預售屋契約書,會剝奪消費者的審閱機會,因此遭公平會處罰。建商與代銷業者各自受罰,是因為違反第 25 條,不是因為違反結合規定。 消費者有權審閱契約,源自對定型化契約的保障,與訪問交易是不同概念。到建案接待中心購屋,並不屬於訪問交易。 公平會依法裁處的是罰鍰,屬行政罰。法院依刑事程序科處的是罰金,屬刑罰(題目有時口語寫作「罰金」,仍屬政府查處不公平交易)。不服公平會的處分,依法免經訴願,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向高等法院提出訴願」的說法錯誤,因為訴願是向行政機關提出的。 六、政府的經濟功能:維持市場公平交易 政府透過公平交易法與公平會,制止聯合漲價、不實廣告、限制通路、妨礙契約審閱等行為,屬於維持市場公平交易的功能,目的在保障消費者權益與市場秩序。 禁止聯合漲價的主要理由,是聯合漲價違反公平競爭,使消費者被迫接受較高價格。目的不是讓政府壓低物價,也不是說廠商漲價都要經過核准。 常考陷阱 「OPEC 是一個組織,所以石油市場是獨占」:錯。少數國家或組織掌握多數產量,屬寡占。 「市場結構題與法律分類題混用」:問市場狀態,依經濟學分類,少數大廠是寡占。問「公平交易法規範的何種行為類型」,數家事業合計市占率達門檻又不為價格競爭,則是獨占(視為獨占)。 「數家公司開會決價屬結合行為或合併事業」:錯。結合需有合併、持股、控制等關係;共同訂價屬聯合行為,或構成視為獨占。 「廠商調漲價格須經公平會核可」:錯。廠商可以獨立訂價,違法的是聯合漲價。 「禁止聯合漲價是因為政府要維持低物價」或「一家漲價會帶動物價上揚」:錯。主要目的是維護公平競爭、保護消費者。 「限制只能在實體店銷售,屬消費者保護法或契約自由」:錯。這是事業之間的垂直限制,屬公平交易法。 「不實廣告由經濟部、國庫署或消費者團體處罰」:錯。應由公平交易委員會處罰。 「聯合壟斷由反托辣斯法、消保法規範」:錯。我國的法律是公平交易法。 「先付訂金才能看契約,屬訪問買賣或結合行為」:錯。這屬於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在政府功能分類上,屬維持市場公平交易,不是處理外部效益、維護社會秩序或保障土地使用安全。 「不服公平會處分向高等法院提出訴願」:錯。依法免經訴願,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記憶口訣 「多同完全、多異壟競;少數寡占、單一獨占。」先看家數與產品,再核對進入障礙。 「一半、三分之二、四分之三,未達一成不列入。」這是公平交易法認定獨占的市占率門檻。 「聯合漲價、不實廣告、限通路、卡契約,通通找公平會。」這些都屬於政府維持市場公平交易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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