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分清憲法「制定通過、公布、施行」三個時間:民國35年12月25日通過、36年1月1日公布、36年12月25日施行。 掌握修憲沿革:民國80年開始以增修條文方式修憲。民國94年6月第七次修憲後,憲法修正案改由公民複決。 記住現行修憲程序:立法委員提議,立法院議決提出修正案,公告半年,再交由自由地區選舉人複決。 分辨機關職權:立法院提出修憲案,總統公布,司法院解釋憲法。公民負責複決,不能經公民投票提出修憲案。 修憲複決以「選舉人總額」為計算基準,有效同意票須超過其半數。這個門檻與一般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同。 核心觀念 一、憲法的地位與制定施行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規範人民基本權利、政府組織及國家權力的運作,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憲法的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嚴格,所以我國憲法屬於剛性憲法。 重要事件時間辨識重點 五五憲草公布民國25年5月5日由國民政府公布,性質是憲法草案,不是正式施行的憲法。 憲法制定通過民國35年12月25日由制憲國民大會通過。 憲法公布民國36年1月1日公布與正式施行是不同事件。 憲法施行民國36年12月25日現行憲法從這天正式開始施行。 作答時先圈出題幹的動詞。「35年12月25日」對應制定通過,不能判定為施行;「36年12月25日」才是行憲日期。五五憲草不是民國元年公布的,公布者也不是正式施行的憲法。 二、臨時條款與修憲沿革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由國民大會於民國37年制定,不是民國38年。臺灣地區的戒嚴則從民國38年開始實施。臨時條款與戒嚴是兩個不同的制度,制定時間與法律依據都要分開判斷。 民國80年廢止臨時條款,同年開始以憲法增修條文的方式修憲,所以「我國開始修憲」對應民國80年。歷次修憲在民國80、81、83、86、88、89、94年,共七次。 民國94年6月第七次修憲,由任務型國民大會複決通過。這次修憲停止國民大會的運作,並規定日後的憲法修正案由立法院提出、公民複決。所以現行程序不能選「國民大會複決」。讀憲法本文時要配合增修條文,本文中由國民大會修憲或複決的舊程序已不適用。 三、現行修憲的完整程序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修憲分為兩大階段: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以及公民複決。立法院階段又分成提議、出席、決議三道門檻。 階段法定要求計算基準 提議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立法委員總額 出席立法委員四分之三出席立法委員總額 決議出席委員四分之三決議實際出席委員人數 公告修正案公告半年讓人民知悉修正內容 公民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 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另外規定,修正案公告半年後,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整個程序可以串成:立委提議→立法院議決提出→公告半年→三個月內公民複決→通過。 修正案就算已經通過立法院的高門檻議決,仍然要經過公民複決才算通過,立法院議決不代表修憲完成。題目問「立法院提出修正案後,還要經過什麼程序」,答案是交由人民(全體公民)複決。 四、公民複決門檻的判讀 修憲複決的通過門檻是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選舉人總額」包括有投票資格但沒有去投票的人,所以分母不是投票人數,也不是有效票總數。 舉例來說,選舉人總額若為1,000萬人,至少要有500萬零1張有效同意票才算通過。同意票比不同意票多、或同意票占有效票的比例很高,都不夠;沒有超過選舉人總額的一半,修正案就不通過。 比較項目修憲公民複決一般全國性公民投票 法源憲法增修條文公民投票法 通過門檻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有效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且達投票權人總額四分之一以上 人民的角色只能複決立法院提出的修正案可依法提案、連署 兩種投票的門檻不同,不能互相套用。全國性公民投票對憲法事項只有「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沒有創制。所以人民不能透過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程序,直接提出憲法修正案。 五、修憲提案、公布與解釋的機關分工 事項負責者判斷關鍵 修憲提議、提出修正案立法委員、立法院立委依門檻提議,由立法院議決提出。 修憲複決自由地區選舉人以公民投票決定是否通過。 公布總統公布不能代替公民複決。 解釋憲法司法院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行使職權。 題目問「負責提出修憲案」的是誰,要選立法委員(立法院)。總統、大法官、法務部部長都沒有修憲提案權。問「提案、公布、解釋」的分工,依序是立法院、總統、司法院。 憲法解釋可以釐清條文的意義,讓憲法的適用跟上社會變遷,但解釋憲法不等於修改憲法。大法官不能因為認為條文不合時宜,就用解釋推翻或改寫憲法條文。 常考陷阱 把通過日期當成施行日期:35年12月25日是制定通過,36年12月25日才是正式施行。 說五五憲草是民國元年公布:五五憲草在民國25年公布,而且只是草案。 說臨時條款是民國38年制定:臨時條款是民國37年制定,戒嚴則從38年開始,兩者不要混在一起。 弄錯開始修憲的年份:我國從民國80年開始修憲,以增修條文的方式進行。 以為總統、大法官或部長可以提出修憲案:修憲提案只能由立委提議、立法院議決提出。 沿用國民大會複決:第七次修憲後改由公民複決,監察院也沒有修憲複決權。 把法院審理或總統公布當成通過的關卡:立法院提出修正案後,必須交由人民複決。最高法院或憲法法庭都不審理修正案,總統公布也不能取代複決。 弄錯解釋機關:解釋憲法是司法院,不是監察院;公布是總統,不是行政院。 混淆兩個四分之三:出席門檻的分母是立委總額,決議門檻的分母是出席立委人數。 以為複決是投票者過半就通過:分母是選舉人總額,有效同意票要「超過」半數,剛好一半不通過。 以為修憲複決門檻與一般公投相同:一般公投是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且達總額四分之一以上;修憲複決要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門檻較高。 以為人民可以用公投提出修憲案:人民只能複決立法院提出的修正案,不能用公投連署提案修憲。 以為大法官可以用解釋推翻憲法條文:解釋只是闡明條文的意義,不是修憲。 記憶口訣 「三五通過、三六公布;三六年底,正式行憲。」公布在元旦,施行在12月25日。 「三七條款、三八戒嚴、八十修憲、九四公民。」依序記住臨時條款、戒嚴、開始修憲、改由公民複決的年份。 「提一四、出三四、決三四;公告半年,公民過半。」「過半」一定要和「選舉人總額」一起記。 「立院提、人民決、總統布、司院釋。」記住提案、複決、公布、解釋的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