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刑事責任能力的年齡分界是14歲、18歲:未滿14歲不罰;14歲以上未滿18歲,得減輕其刑。 年滿18歲者,原則上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不要把民法的行為能力和刑法的責任能力混為一談,也不要把舊制的「20歲」套進刑法。 少年事件處理以健全少年成長為目的,重視保護與教育,但少年犯罪不代表一律免責,也不代表只會受感化教育。 要分清楚「得減輕」與「應減輕」、交保與無罪、檢察官求刑與法院判刑。 判斷是否成立犯罪,還要看故意過失、正當防衛及罪刑法定原則,不能只看行為人的年齡。 核心觀念 一、刑法第18條:先看行為時的年齡 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能否就其犯罪行為受到刑法責難的能力。年齡是判斷因素之一,而且要看實施行為時的年齡,不是被捕、起訴或判決時的年齡。 行為時年齡年齡上的責任能力分類刑法效果 未滿14歲無責任能力行為不罰。 14歲以上、未滿18歲限制責任能力得減輕其刑。 18歲以上、未滿80歲原則上具有完全責任能力沒有年齡上的減刑事由。 滿80歲高齡者得減輕其刑。 「以上」包含本數,「未滿」不包含本數。所以剛滿14歲的人,已經進入得減輕其刑的範圍;剛滿18歲的人,就不再適用未滿18歲的年齡減刑規定。 未滿14歲的人,即使行為造成嚴重結果,也不得科處刑罰。例如7歲兒童做出觸犯刑罰法律的行為,依刑法第18條不罰。不過刑法不罰,不等於其他法律上的處理或責任也全部消失,例如民事賠償仍可能由法定代理人負擔。 14歲以上未滿18歲的人,已可能負擔刑事責任。「得減輕其刑」是法律允許法院斟酌減輕,不是必須減輕,更不是完全不罰。因此,15歲的學生打傷同學,不能因為年紀小或涉世未深,就說只要接受學校記過、不必負刑責。 另外,未滿18歲人或滿80歲人犯罪,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如果法定刑本來是死刑或無期徒刑,應減輕其刑。 二、共同犯罪時,年齡效果各自判斷 題目常把一位18、19歲的人和一位16、17歲的人放在同一個案件裡,例如兩人一起犯案,或一人犯罪、另一人協助逃亡。這時要分別看兩人行為時的年齡: 滿18歲者(例如19歲):負完全刑事責任。 14歲以上未滿18歲者(例如17歲):得減輕其刑,但仍要負刑事責任,不是完全不罰。 兩人一起行動,不代表刑責效果相同。選項中的「減刑」「減輕刑責」,對應的就是法條的「得減輕其刑」。至於個別行為是否成立犯罪,仍要看是否符合該罪的構成要件。 完全責任能力是就年齡所作的原則分類。個案如果另有精神障礙等法定事由,仍要另外判斷,不能說年滿18歲就絕對沒有其他責任能力問題。 三、少年事件處理:保護教育與刑事責任並存 《少年事件處理法》所稱少年,是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這個範圍和刑法限制責任能力的「14歲以上、未滿18歲」不同:前者界定哪些人適用少年事件處理程序,後者決定年齡對刑罰的影響。 少年事件處理重視健全成長、調整成長環境及矯治性格,採取保護與教育的方向。少年法院可以依法作成保護處分,例如訓誡、保護管束、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感化教育只是保護處分的一種,不是所有少年案件的固定結果。 符合法定條件的少年案件,仍可能移送檢察官,進入刑事追訴及審判。所以「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和「可能負刑事責任」並不矛盾。12歲以上未滿14歲的人雖然屬於少年,觸犯刑罰法律時仍適用刑法「未滿14歲不罰」的規定,只會接受少年保護程序的處理,不會被科處刑罰。 四、民法行為能力與刑法責任能力 比較項目民法行為能力刑法責任能力 主要問題能否獨立有效從事法律行為。能否就犯罪行為受到刑法責難。 年齡分界未滿7歲:無行為能力7歲以上未滿18歲:限制行為能力滿18歲:成年,有完全行為能力未滿14歲:不罰14歲以上未滿18歲:限制責任能力,得減輕其刑滿18歲:完全責任能力 作答提醒年滿18歲者,原則上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年滿18歲者,原則上具有完全責任能力。 民法成年年齡自2023年1月1日起改為18歲。舊教材如果寫「20歲成年」,要注意修法時間。刑法完全責任能力的年齡分界本來就不是20歲,「刑法規定年滿20歲是限制責任能力人」「年滿20歲才具有完全責任能力」都是錯的。「民法規定未滿14歲是無行為能力人」也錯,民法無行為能力的界線是未滿7歲。 五、常和年齡題一起出現的刑法觀念 故意、過失:行為不是出於故意或過失,不罰;過失行為要法律有特別規定才處罰。不能只因為造成他人受傷,就直接認定成立犯罪。 正當防衛:必須針對「現在」的不法侵害。竊賊已經被制伏、侵害已經結束,之後再毆打甚至致死,屬於報復,不能主張正當防衛,仍然構成犯罪。 罪刑法定與法律變更:處罰必須有法律依據。行為後法律加重處罰,不能用較重的新法回頭處罰之前的行為;法律變更時原則上從舊,但新法對行為人比較有利時,適用最有利的法律。 刑罰目的:包含預防犯罪、教化,以及幫助行為人復歸社會。「刑期無刑」是希望透過刑罰與教化減少犯罪,最後達到不需要用刑的理想,這是刑法的最終目的。 常考陷阱 「未滿18歲犯罪一律不罰」:錯。不罰的界線是未滿14歲;14歲以上未滿18歲仍可能受刑事處罰,只是得減輕。 「14歲以上未滿18歲完全不罰」:錯。這個年齡層是「得減輕」,不是「不罰」。看到「完全不罰」,要先確認年齡是否未滿14歲。 「限制責任能力是12歲以上未滿18歲」「減輕刑責年齡是12歲以上未滿14歲」:錯。12歲是少年事件處理法的少年下限。刑法得減輕其刑的範圍是14歲以上未滿18歲。 「14歲以上未滿16歲」「14歲以上未滿20歲」:錯。上限是18歲,不是16歲或20歲。 「未滿18歲一定減刑、滿80歲一定減刑」:錯。兩者都規定「得」減輕其刑,不是「應」減輕。 「未成年犯罪只須記過」「少年犯一律受感化教育」:錯。學校的校規處分不能取代法律責任;少年事件的處理方式也不只有感化教育。 「20歲才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錯。不要把舊民法的成年年齡套進刑法;18歲、19歲都已經負完全刑責。 「民法未滿14歲是無行為能力人」:錯。民法是未滿7歲無行為能力,滿18歲有完全行為能力。 「交保表示不會受法律制裁」:錯。交保是以具保代替或停止羈押,不是無罪判決,也不代表案件已經結束。 「檢察官求刑就是判刑」:錯。求刑只是檢察官對刑度的意見,判決和量刑由法院決定。 「有良知的律師不應替殺人犯辯護」:錯。被告享有辯護權。律師提供辯護,是在保障正當程序與被告的防禦權,不能因為被指控的罪很重,就否定被告的辯護權。 記憶口訣 「未滿十四不罰,十四到十八得減;滿十八負全責,滿八十又得減。」口訣裡的「減」一律記成「得減輕」,不要背成一定減刑。 「少年十二起,刑責十四分;民法七、十八,刑法十四、十八。」作答時先看題目問的是哪一部法律,再套用對應的年齡界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