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依權利的作用方式,區分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形成權,掌握各類權利如何發生作用。 分辨「直接支配客體」、「要求他人作為或不作為」、「對抗他人請求」與「單方改變法律關係」四種不同功能。 掌握終止權與撤銷權的效力差異:終止原則上向後失效,撤銷原則上溯及失效。 依義務內容區分積極義務與消極義務:須有所作為是積極義務,須不作為是消極義務。 核心觀念 一、依權利的作用方式分類 權利的作用方式,是指權利人透過何種方式實現法律所保障的利益。判斷時,應觀察權利的功能與行使效果,而不是只看權利名稱。 類型核心意義判斷關鍵與例子 支配權權利人得直接支配特定客體,享受其利益,即對客體享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權限。重點是「直接支配」。例如所有權人依法使用、收益及處分自己的物。 請求權權利人得要求特定相對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重點是「要求他人」。例如請求買受人支付價金,或請求他人停止侵害。 抗辯權債務人用以對抗他人請求權,拒絕給付的權利。重點是「對抗請求」。例如符合要件時,於對方提出對待給付前,主張同時履行抗辯。 形成權權利人得以單方意思表示,使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重點是「單方改變法律關係」。例如依法行使撤銷權、終止權。 二、支配權與請求權:直接支配,或要求他人 支配權著重權利人對客體的直接支配,不必先請求特定他人給付,才能享受其利益。所有權是典型例子:所有權人於法令限制範圍內,得使用、收益及處分所有物,並排除他人的干涉。例如自己居住房屋是使用,出租房屋取得租金是收益,出售房屋則涉及處分。 考試上,將支配權描述為「主體對特定客體享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限」,屬於正確的敘述。但支配權仍受法令限制,不代表權利人可以不受任何約束。 請求權則是向特定相對人提出要求,其內容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請求交付物品、支付價金,屬要求作為;請求停止侵害,則屬要求不作為。因此,「請求權只能要求他人積極做事」並不正確。 同一生活事件可能涉及不同權利。例如,屋主對房屋享有所有權,是支配權;屋主依法要求無權占有人返還房屋,則是在行使請求權。對物的支配與向人提出要求,應分別判斷。 三、抗辯權:對抗請求,不等於消滅請求權 抗辯權是債務人面對他人請求時,依法拒絕給付的權利。其作用在於阻止請求權的實現,不能一概說成使請求權消滅。 例如買賣雙方互負具有對待關係的給付義務,在符合要件時,一方於他方尚未提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的給付,這就是同時履行抗辯。判斷重點在於「面對對方請求而依法拒絕」,並非主動要求對方履行。 抗辯權也不是毫無依據地否認債務。必須有法律所承認的抗辯事由,才有拒絕給付的依據。 四、形成權:終止與撤銷的時間效力 形成權的特色,是在具備法定或約定要件時,權利人透過單方意思表示,即可使法律關係發生變動,原則上不必取得相對人同意。這不代表任何人都可以任意撤銷或終止法律關係;仍須先有該項權利及其行使依據。 比較項目終止權撤銷權 權利分類形成權。形成權。 主要效果使法律關係向將來失去效力。法律行為經撤銷後,原則上視為自始無效。 時間方向向後失效,不溯及抹去先前效力。溯及失效,原則上回到法律行為成立之初判斷。 常見情形租賃、僱傭等持續性的法律關係。意思表示有瑕疵(如受詐欺、脅迫)等情形。 例如持續性的租賃關係依法終止後,重點是終止後不再繼續發生原來的效力;終止前已發生的法律效果,不會僅因終止就一律消失。因此,將終止權定義為「令已經成立的法律行為溯及其成立時消滅」,是錯誤的,這混淆了終止與撤銷的效力。 五、依義務內容分類:積極義務與消極義務 法律義務是法律要求義務人應遵守的行為規範。依內容,可分為須有所作為的積極義務,以及須不作為的消極義務。 類型內容與判斷方式例子 積極義務法律要求「應該做」,義務人必須有所作為。依法繳納稅捐、依約支付價金、交付買賣標的物。 消極義務法律要求「不應該做」,義務人必須不為特定行為。不可毀損他人物品、不可無故侵入他人住宅。 「積極」與「消極」描述的是義務的行為內容,不是評價態度是否認真,也不是區分義務的重要程度。消極義務同樣具有法律拘束力,違反後可能發生相應的法律責任。 常考陷阱 把終止寫成溯及消滅:看到「溯及成立時消滅」、「視為自始無效」等字眼,不能直接套在終止權上,那是撤銷的效果。終止的關鍵是向將來失效。 把正確的定義誤判為錯誤:支配權=對特定客體使用、收益、處分;請求權=要求相對人作為或不作為;抗辯權=債務人對抗請求權。這三種寫法都是正確敘述,不要誤選。 把請求權限縮為要求作為:請求權也能要求不作為,例如要求停止侵害。判斷關鍵是是否向相對人要求一定行為。 把抗辯權寫成消滅債務:抗辯權著重對抗請求、拒絕給付,不能一概推論債務已不存在。 把形成權寫成須雙方同意:形成權的特色是單方意思表示即可發生相應效果,但仍須具備行使要件。 看到「不應該作為」卻選成權利:不可毀損、不可無故侵入,是對行為人的禁止要求,屬於義務而非權利;因要求不作為,所以是消極義務,不是「消極權利」,也不是「積極義務」。 混淆權利人與義務人的角度:對物品所有人而言,是其權利受到保障;對其他人而言,則負有不得侵害的義務。應依敘述的主體與內容作答。 記憶口訣 支配直接管,請求要他辦;抗辯擋請求,形成單方變。 終止向後,撤銷溯往;應做積極,不做消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