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犯罪三階層的審查順序: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三者都具備,犯罪才成立。 分清「行為不符合犯罪規定」、「行為有阻卻違法事由」及「行為人欠缺責任能力」,三者屬於不同階層。 理解精神障礙對責任能力的影響:判斷重點在行為當時的辨識與控制能力,不能只看疾病名稱;完全欠缺責任能力而無罪,是欠缺有責性。 熟悉猥褻物品、竊盜、業務侵占與誹謗等犯罪的構成要件;行為不符合法條要件時,屬於構成要件不該當。 能區辨罪刑法定、不告不理、從舊從輕、微罪不舉等名詞,它們都不是犯罪三階層本身。 核心觀念 一、犯罪三階層:先對要件,再看違法,最後問責任 刑法判斷犯罪是否成立,通常依序審查以下三個階層。任何一個階層未通過,就不能認定犯罪成立;但不成立犯罪的理由不同,所屬階層也不同。 階層判斷重點典型情形 構成要件該當性行為是否符合刑法對該罪所規定的客觀與主觀要件?照片經認定不具猥褻性,即不符合散布猥褻物品罪的要件。 違法性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為,是否存在法律容許的理由?符合正當防衛要件的傷害行為,可阻卻違法。 有責性能否就此違法行為,對行為人作個人的責任非難?行為時因精神障礙而欠缺責任能力,阻卻罪責。 構成要件包括客觀要件與主觀要件。客觀要件可能涉及行為人身分、行為、客體、結果及因果關係;主觀要件則可能涉及故意、過失或法律特別要求的意圖。有造成損害或讓人觀感不佳,不代表必然符合某一犯罪的全部要件。 二、構成要件該當性:以法條規定逐項檢查 散布猥褻物品罪:刑法第235條所規範的行為,包括散布、播送、販賣猥褻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以及公然陳列或以其他方法供人觀覽、聽聞等。判斷時,除了行為方式,也必須確認內容具有法律上的「猥褻性」。 法律上的猥褻,一般是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的內容。裸露或露點不當然等於猥褻,應綜合內容、呈現方式及情境判斷。若檢察官認定照片只是裸露,並無性挑逗或令人厭惡、噁心的表現,不屬猥褻,那麼即使有拍攝、上傳網路的行為,也欠缺該罪要件,屬於構成要件不該當,犯罪根本不成立,檢察官因此為不起訴處分。 竊盜罪:刑法第320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動產者,成立竊盜罪。作答時須注意「他人動產」、「竊取」及「不法所有意圖」;不能只因行為人碰觸、移動他人物品,就直接認定竊盜。 業務侵占罪:刑法第336條第2項處罰侵占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的行為。典型情形是員工因業務保管公司款項,卻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將款項據為己有。其關鍵在於原已基於業務關係持有他人之物,之後才加以侵占。 比較項目竊盜業務侵占 對物的持有關係破壞他人持有,建立自己或第三人的持有。原已因業務而持有該物,之後將其據為己有。 辨識關鍵從他人持有中竊取。把業務上持有的他人之物當成自己的。 誹謗罪:刑法第310條的基本要件,是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應區分具體事實的指摘、傳述與單純謾罵,不能認為所有難聽言語都成立誹謗。對所誹謗之事能證明為真實者,原則上不罰;但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適用此項不罰規定。 三、違法性:符合構成要件,仍可能有正當理由 行為符合犯罪構成要件後,還要檢查是否有阻卻違法事由,例如依法令之行為、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 依刑法第23條,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的行為,不罰。因此,遭受正在進行的不法攻擊,為保護自己而反擊,即使造成對方受傷,也可能因正當防衛而阻卻違法。 正當防衛不是只要「對方先動手」就一律成立。侵害須具有現在性與不法性,防衛行為也須符合必要性等要求;侵害已經結束後再追打,不能僅憑先前受攻擊就主張正當防衛。防衛過當並非完全阻卻違法,而是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四、有責性:精神障礙與責任能力 有責性是在問:對於這個違法行為,能否責備行為人?責任能力是其中的重要內容。 依刑法第19條,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的能力者,不罰;若上述能力只是顯著減低,則是得減輕其刑。這些規定對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該狀態者,不適用。 因此,患有思覺失調症,不代表一律無罪,必須判斷行為當時的能力。若法院認定行為人因精神障礙完全欠缺責任能力而判決無罪,問題出在有責性;殺人行為仍符合殺人罪構成要件,也仍具有違法性。 五、易混淆的刑法與訴訟原則 名詞意義是否為犯罪三階層 罪刑法定主義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是刑法的基本原則。否 不告不理原則法院審判以檢察官起訴或自訴的範圍為限,未經起訴不得審判。否,屬訴訟程序原則 從舊從輕原則法律變更時原則上適用行為時法,但行為後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的法律。否,屬法律適用問題 微罪不舉犯罪已經成立,但情節輕微,檢察官斟酌情狀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而得不起訴(職權不起訴)。否;前提是犯罪成立 構成要件不該當時,行為根本不構成犯罪,檢察官應為不起訴;微罪不舉則是犯罪成立、只是情節輕微而得不起訴,兩者前提完全不同。 常考陷阱 「精神疾病患者犯罪,必定無罪」:錯。疾病診斷不等於欠缺責任能力,應判斷行為時的辨識、控制能力。 「精神障礙者無罪,是因為欠缺構成要件該當性或違法性」:錯。殺人行為仍該當構成要件且違法,欠缺的是有責性。 「欠缺責任能力,表示行為不違法」:錯。違法性與有責性是不同階層;不能責備行為人,不代表法律容許該行為。 「罪刑法定主義是犯罪三階層之一」:錯。罪刑法定是刑法基本原則;三階層是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與有責性。 「照片不算猥褻而不起訴,是微罪不舉」:錯。微罪不舉以犯罪成立為前提;照片不具猥褻性,是構成要件不該當,犯罪根本不成立。 「有露點又上傳網路,就一定成立散布猥褻物品罪」:錯。仍須判斷影像是否具有猥褻性。 「不起訴是依不告不理原則」:錯。不告不理是限制法院審判範圍的原則,與檢察官判斷犯罪是否成立無關。 「依從輕從舊原則不起訴」:錯。從舊從輕處理法律變更時適用哪部法律,與物品是否猥褻無關。 「無罪與不起訴完全相同」:錯。無罪是法院的判決,不起訴是檢察官的處分;作答仍要辨識背後的法律理由。 記憶口訣 「構、違、責:先對條件,再查正當,最後問責。」不符法條(如不猥褻),看「構」;正當防衛,看「違」;精神障礙致無責任能力,看「責」。「罪刑法定、不告不理、從舊從輕、微罪不舉」都是原則,不是三階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