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國民主權與直接民權的關係:公民投票讓人民直接決定公共事務,主要實現創制、複決,最直接展現國民主權。 區分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項政權,以及孫中山權能區分下人民「政權」與政府「治權」的不同。 了解公民投票法修正的方向:降低投票年齡與提案、連署、通過門檻,目的是促進直接民權行使、擴大政治參與。 比較公投、參與式預算、世界咖啡館與公民會議,注意其決策範圍及法律拘束力。 辨認合法倡議、公民不服從與公民結社,理解倡議如何透過輿論影響社會立法。 核心觀念 一、國民主權、直接民主與間接民主 國民主權,又稱人民主權,強調國家權力的正當性來自人民。我國憲法第2條規定:「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人民可以選出代表處理公共事務,也可以透過公投,直接對特定公共議題表達決定。 類型運作方式典型例子 直接民主人民直接參與公共事項的決定以公投行使創制、複決 間接民主(代議民主)人民選出代表,由代表依法議事、決策選出立法委員,由立法院審議法律 現代民主國家通常以代議民主為主,直接民主為補充。公投讓人民針對「事情」作決定,選舉則是選出「人員」行使職權;兩者都能體現國民主權,但運作方式不同。 二、四項政權與政府治權 依孫中山的權能區分,人民具有管理政府的「政權」,政府具有治理國家的「治權」。人民的四項政權為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政府的五項治權為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我國憲法第17條也明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權利判斷重點作用對象 選舉權選出公職人員人 罷免權依法使民選公職人員提前去職人 創制權人民主動提出法律原則或政策主張事 複決權人民對既有法律或政策作最後的同意、否決判斷事 創制重在「主動提出」,複決重在「最後決定」。人民認為既有法律不利,若主動提出新的法律原則,以改變原有制度,屬於創制;若將既有法律交由人民投票,決定是否使其繼續存在,則屬於複決。題目若只說「人民依一定程序變更立法機關通過的不利法律」,沒有交代具體方式,創制與複決都能達成這個目的,兩者皆應選入,不能只看到「變更」二字就排除其中一項。 覆議是憲政機關之間要求重新審議的制度,例如行政院對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案、預算案等,認為窒礙難行時,經總統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並非人民的四項政權。立法權屬於政府五權中的治權,由立法院行使,也不能與人民直接行使的創制權混為一談。 三、公民投票的制度與功能 公民投票是全體公民透過投票,對國家或社會的重大或特定問題進行表決的制度。依公民投票法,全國性公投事項包括:法律之複決、立法原則之創制、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以及憲法修正案之複決;地方性公投則針對地方自治條例之複決、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因此,公投不只用來否決法律,也可以主動提出政策方向。此外,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投提案。 2017年修法重點: 公投投票年齡由20歲降為18歲。 提案門檻由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的千分之五降為萬分之一;連署門檻由百分之五降為百分之一點五。 通過門檻由投票率須過半的「雙二分之一」,改為有效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且同意票達投票權人總額四分之一以上。 這些修正的制度意義在於降低參與困難、增進人民直接民權的行使,而不是增加參與困難。 投票資格:公投年滿18歲即可投票(仍須未受監護宣告並符合居住期間等條件),但正副總統選舉的投票年齡為20歲,兩者資格並不相同。 公投日:其後修法規定,公民投票日定於8月第4個星期六,自2021年起每2年舉行一次,因此「每一年皆可舉行一次公投」是錯誤的。 修法程序:公民投票法屬於一般法律,修正依立法程序由立法院通過即可,不必經公投複決。須經公民複決的是憲法修正案,不要把兩者混淆。 功能定位:公投最直接展現的是國民主權,即主權在民、人民直接參與決策。但公投採多數決,多數人的決定未必保障少數人的權益,甚至可能出現「多數暴力」;保障少數須靠基本權保障、法治及違憲審查等憲政機制,所以「保護社會上少數人的權益」不是公投最主要的功能。 四、公民參與工具的差異 工具主要方式影響決策的特性 世界咖啡館以小組輪桌交流,彙整不同觀點促進對話、蒐集意見,結論屬建議性質 公民會議公民取得資訊,經討論、審議後提出意見重視知情與理性審議,結論供政府參考,不具法律拘束力 參與式預算居民參與部分公共預算的提案、討論或票選能影響一定範圍的公共資源配置,但範圍有限 公共政策公投複決人民投票決定重大政策的取捨依法通過後,權責機關須依結果辦理,具法定拘束力 比較上述工具對政府決策的影響力,對公共政策舉行公投複決最大,因為它是人民直接行使複決權,結果具有法律效力;世界咖啡館、公民會議屬於審議、諮詢性質,參與式預算則只涉及政府開放的部分預算,不能推論人民因此決定全部政府預算。 五、倡議、遊行與公民不服從 人民透過遊行、連署、公共討論等方式提出訴求,可以形成輿論、設定公共議題,促使政府調整政策或推動立法。例如經申請許可後舉辦遊行,要求政府立法管制寵物買賣及繁殖,就是透過倡議發揮輿論力量,有助於社會立法。 公民不服從指基於公共正義或良心,公開、非暴力地違反特定法律或命令,以促成制度改變,並願意承擔法律責任。依法申請、合法進行的遊行沒有違法,即使對政府施政提出訴求,也不屬於公民不服從。 第三部門指政府與營利企業之外的非營利組織、志願團體等。遊行可能由這些團體發起,但遊行本身是集會表達意見,不等於成立結社;題幹沒有提到網路串連,也不能自行補充。 全球在地化重點在全球性事物依地方條件調整、轉化(全球思考、在地行動),不能僅憑「跨越地理空間」的聯合活動就認定符合。 常考陷阱 「公投實現選舉與罷免」:選舉、罷免針對「人」;公投針對「事」,對應創制、複決。 「降低門檻增加政治參與的困難度」:方向顛倒。降低年齡及提案、連署、通過門檻,是讓參與更容易,增進直接民權行使。 「公投法修正案須經公投複決」:一般法律由立法院通過即可;須經公民複決的是憲法修正案。 「公投與總統選舉投票資格相同」:公投18歲、總統選舉20歲,不同。 「每一年皆可舉行公投」:公投日為8月第4個星期六,每2年舉行一次。 「公投保護少數人的權益」:公投採多數決,展現國民主權;保障少數另需憲政與法治機制。 「覆議權、立法權屬於人民變更法律的權利」:覆議是行政院與立法院間的制度,立法權是政府治權;人民的是創制權與複決權。 「人民變更不利法律只能是複決」:主動提出新原則屬創制,對既有法律投票屬複決,兩者都可達成變更。 「世界咖啡館、公民會議、參與式預算的影響力與公投相同」:前三者多為建議或局部參與,只有依法通過的公投複決具法定拘束力,影響最大。 「向政府提出訴求就是公民不服從」:關鍵在是否刻意違法;經申請許可的合法遊行不是公民不服從。 「跨境遊行就是網路結社或全球在地化」:不可補入題幹未提供的組織方式或全球與地方轉化過程;應選「倡議發揮輿論力量,有助於社會立法」。 記憶口訣 「選罷管人,創複管事;創是提出,複是決定。」 「人民四政權,政府五治權;覆議立法屬政府,不是人民的權。」 「公投十八、總統二十;八月第四六,兩年一次投。」 「公投展現主權在民,多數決不保證護少數;公投複決力最大,咖啡會議只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