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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決定與抗告救濟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公民|題數:3
羈押決定與抗告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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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9日

學習重點 羈押由法官決定:即使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也不能由檢察官、警察或其他司法人員自行決定羈押。 犯罪嫌疑重大,不等於一定羈押:仍須審查法定羈押原因及羈押必要性,不能把羈押當成犯罪嫌疑重大的當然結果。 區分聲請與裁定:偵查中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是否准許則由法官審查後以裁定決定。 不服羈押裁定,辨認抗告:檢察官不服法院駁回羈押聲請,應循刑事訴訟的抗告程序救濟,不能混用上訴、訴願或抗辯。 核心觀念 一、羈押的意義: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處分 羈押是刑事程序中,依法將被告拘禁於一定處所、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其目的在於確保刑事程序順利進行,例如防止被告逃亡或破壞證據。羈押不是刑罰,也不代表被告已經被判決有罪。作答時,應將「是否需要限制自由」與「是否成立犯罪」分開判斷。 由於羈押對人身自由的限制重大,必須透過法定程序,由法官審查決定。這就是羈押審查的司法審查原則(又稱法官保留):不能僅因偵查機關認為應予羈押,就直接將被告羈押。過去法律曾讓檢察官在偵查中自行羈押被告,經大法官解釋認為違反憲法保障人身自由的意旨,其後刑事訴訟法修正,羈押決定權回歸法官。 二、羈押的決定權:法官決定,檢察官聲請 犯罪嫌疑重大之被告是否羈押,應由法官決定。偵查中,檢察官認為被告有羈押必要時,應向法院提出聲請,再由法官依法訊問、審查並作成裁定。檢察官提出聲請,不表示法院必須准許。 人員與羈押程序的關係能否決定羈押 法官訊問被告,審查羈押的法定要件及必要性,作成裁定可以 檢察官偵查中依法向法院聲請羈押;不服駁回裁定時得提起抗告不可以自行決定 警察、檢察事務官依法從事犯罪調查或協助偵查工作不可以 法警、書記官依法辦理相關執行或司法輔助事務不可以 考題若問「何者有權決定羈押與否」,應直接掌握法官。不要因檢察官負責偵查、警察負責查緝犯罪,就誤以為他們有羈押決定權;也不要把在法院工作的法警、書記官,誤認為具有法官的裁判權限。 三、羈押要件:嫌疑重大、法定原因與必要性 依刑事訴訟法的一般羈押規定,須經法官訊問被告,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並具有法定羈押原因,而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才得羈押。就本單元重點而言,常見的羈押原因包括: 逃亡風險:被告已經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 證據遭破壞或勾串的風險:有事實足認被告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 「有事實足認」表示必須有具體事實支持,不能只憑辦案人員的抽象懷疑。即使犯罪嫌疑重大,也仍須審查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不能將「嫌疑重大」直接換成「一定羈押」。 題幹即使已經交代被告可能逃亡、湮滅或偽造證據,如果最後問的是「由誰決定」,作答重點仍是法官的羈押決定權。前面的情節是在描述羈押原因,不會改變法定的決定機關。 四、羈押裁定的救濟:抗告 法院對羈押聲請所作的決定,屬於裁定。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法院審查後可能准許,也可能駁回。檢察官若不服法院駁回羈押聲請的裁定,得依法提起抗告,請求上級法院審查。 被告若不服法院對其所作的羈押裁定,也得依法提起抗告。因此,不能把抗告理解成只有被告才能使用的救濟;檢察官對於得抗告的裁定不服,同樣可以依法提起。 程序上,抗告原則上是向原審法院提出抗告書狀,由直接上級法院審理。應區分「向何法院提出」與「由何法院審理」,不要將兩者混為一談。 程序名稱基本辨別方式本單元如何判斷 抗告對法院依法得抗告的裁定聲明不服不服駁回羈押聲請的裁定,使用抗告 上訴對法院判決聲明不服的救濟程序羈押決定是裁定而非判決,不能因為要請上級法院審查,就選上訴 訴願行政救濟程序,通常用於不服行政處分不適用於本單元的刑事羈押裁定 抗辯提出反駁或防禦的主張不是不服羈押裁定的法定救濟程序名稱 常考陷阱 「檢察官認為有必要,就能決定羈押」:錯在混淆聲請權與決定權。偵查中檢察官提出聲請,由法官審查裁定。 「警察逮捕被告後,即可自行決定羈押」:逮捕與羈押是不同的強制處分。依法得逮捕,不等於取得羈押決定權。 「檢察事務官協助偵查,所以可決定羈押」:檢察事務官是協助檢察官辦案的人員,連檢察官都不能自行決定羈押,更不用說檢察事務官。 「法警、書記官都是法院人員,所以能決定羈押」:是否具有裁判權,不能只看任職機關。羈押由法官決定。 「犯罪嫌疑重大,就應一律羈押」:嫌疑重大只是審查要件之一,還須具備法定羈押原因及必要性。 「羈押就是先處罰被告」:羈押屬刑事強制處分,不能當成有罪判決或刑罰執行。 「檢察官不服駁回羈押聲請,應提起上訴或訴願」:先辨識法院作成的是裁定,再選擇抗告;上訴針對判決、訴願針對行政處分、抗辯只是防禦主張,都不是正確答案。 「抗告只有被告能提起」:檢察官不服法院駁回羈押聲請,也得依法抗告。關鍵是裁定是否依法得抗告,以及提起者是否具有救濟資格。 記憶口訣 「檢察官聲請,法官來決定;羈押裁定不服,抗告求救濟。」 「判決上訴、裁定抗告、處分訴願。」先判斷不服的對象是什麼,再選救濟程序。 「嫌疑重大非必押,原因、必要都審查。」看到逃亡或破壞證據等情節,記得它們是羈押原因的判斷線索;決定權仍在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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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4 犯罪嫌疑重大之被告,應由下列何者決定是否羈押? (A)法警 (B)法官 (C)檢察官 (D)書記官
  2. 23 對於犯罪行為人,因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或有事實足認其會湮滅、偽造、變造證據之虞者,得予以羈押。依刑事訴訟法規定...
  3. 32.檢察官不服法院駁回羈押聲請時,得向法院提起下列何項程序?(A)抗告 (B)抗辯 (C)訴願 (D)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