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犯罪三階層: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符合犯罪構成要件,不代表一定成立犯罪。 區分故意與過失。刑法上的毀損罪只處罰故意,單純過失毀損他人物品不成立該罪,但仍可能要負民事賠償責任。 熟記刑法明文的四種阻卻違法事由:依法令之行為、業務上之正當行為、正當防衛、緊急避難。要能依情境判斷屬於哪一種,同一行為也可能同時符合兩種。 兩者的判斷重點不同: 正當防衛看「現在不法之侵害」。 緊急避難看「緊急危難、出於不得已」,常犧牲無辜第三人的利益。 自力救濟原則上禁止,但法律例外允許正當防衛、緊急避難、自助行為。合法的正當防衛不罰,不用負傷害罪責任。 核心觀念 一、犯罪成立:先看構成要件,再看違法與責任 犯罪三階層依序檢驗: 行為是否符合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 行為是否具有違法性。 行為人是否應負刑事責任。 例如傷害他人,即使符合傷害罪的構成要件,只要屬於合法的正當防衛,就因阻卻違法而不成立犯罪。「阻卻違法」代表法律認可這個行為、行為實質上不違法,所以不罰。這和「成立犯罪但減輕或免除其刑」不同,不能混為一談。 故意有兩種: 明知並有意使犯罪事實發生。 預見犯罪事實可能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本意。 過失也有兩種: 應注意、能注意,卻不注意。 雖然預見可能發生,卻確信不會發生。 刑法第12條規定,過失行為的處罰,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毀損罪沒有處罰過失的規定。因此: 失足跌倒而不慎打破他人物品,不成立毀損罪,只需負民事賠償責任。 一怒之下故意砸毀他人車輛洩憤,成立毀損罪,同時要負刑事與民事責任。 二、依法令之行為與業務上之正當行為 刑法第21條:依法令之行為,不罰。常見例子: 法警依法執行死刑。 警察依法逮捕犯罪嫌疑人,在必要範圍內使用強制力,例如將嫌犯壓制在地造成輕微擦傷。 警察為追捕犯罪嫌疑人而執行職務,駕車超速等行為,考題也歸類為依法令之行為。 判斷關鍵在於行為有法律依據、屬於依法執行職務。警察逮捕時造成嫌犯擦傷,應主張「依法令之行為」,不是緊急避難,也不是正當防衛。 刑法第22條: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例如醫師依醫療專業進行必要手術、拳擊選手依比賽規則進行競技。但業務正當行為有範圍限制:拳擊手在賽後毆打對手,已不屬於比賽競技,不是阻卻違法事由,可能成立傷害罪。 醫療行為常同時涉及兩種事由: 人工流產:領有執照的醫師依專業判斷胎兒嚴重畸形,經孕婦同意施行,符合優生保健法規定的事由。這同時屬於依法令之行為與業務上之正當行為,兩者不互斥。若只寫「醫師為孕婦墮胎」而沒有法定事由,不能直接認定合法。 撤除維生醫療:病人生前簽署放棄急救等意願書,醫師依相關法律規定撤除維生醫療(例如拔除呼吸器),屬於法律容許的阻卻違法行為。 安樂死:我國不承認主動致死的安樂死,醫師或法醫幫人安樂死,不會因身分而阻卻違法。 三、正當防衛:排除現在的不法侵害 刑法第23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成立要件如下: 現在:侵害正在進行或迫在眉睫。侵害已經結束後再加害對方,是報復,不是防衛。 不法:侵害必須違法。警察依法逮捕是合法行為,嫌犯反抗咬傷警察,不能主張正當防衛,也不能主張業務正當行為。 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保護他人也可以。權利不限於生命、身體,財產也包括在內。 手段必要:防衛行為針對侵害者,並在必要程度內,超過就是防衛過當。 兩個對照例子: 遭遇搶劫時奮勇抵抗而擊傷歹徒,屬於正當防衛,不罰,不用負傷害罪的刑事責任。 對方先前已經打破自己的物品,自己事後再砸對方的車洩憤,侵害早已結束,不能主張正當防衛。 四、緊急避難:不得已犧牲其他利益以排除危難 刑法第24條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至於避免自己危難的部分,對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的人,不適用。 成立緊急避難須注意三點: 危難來源可以是人的行為,也可以是天災、高溫、火災等事故。 行為必須出於不得已,也就是沒有其他損害更小的方法。 要衡量所保全與所犧牲的利益。 典型例子: 路人敲碎車窗,救出因高溫昏迷、受困車內的小孩,以財產損害保全生命。 駕駛為閃避逆向急駛而來的酒駕車輛,只能撞向路邊,撞毀無辜第三人丙的圍牆。對丙的毀損罪告訴,得主張緊急避難。這不是正當防衛,因為受損的是無辜的丙,不是侵害者。也不是得被害人同意,因為丙根本沒有同意。 比較項目正當防衛緊急避難 發動原因現在不法之侵害(來自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的緊急危難(人或事故皆可) 行為對象不法侵害者本人常是無辜第三人 判斷重點現在、不法、防衛必要緊急、不得已、利益衡量 過當效果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五、自力救濟與現行犯逮捕 自力救濟是指以私人力量保護或實現自己權利的行為。為了維持法律秩序,法律原則上禁止自力救濟。但為避免自己或他人遭受急迫危險,在必要範圍內,法律例外允許自力救濟,包括正當防衛、緊急避難及民法上的自助行為。 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一般民眾也可以逮捕現行犯。前提是對方確實正在犯罪或剛犯完罪。以鄰居衝突為例: 阿國過失打破阿德的花瓶,不成立毀損罪,阿德不能以毀損罪現行犯逮捕阿國。 阿德故意砸毀阿國的車洩憤,成立毀損罪,阿國可以把阿德當作現行犯逮捕。 阿德不能主張正當防衛,因為花瓶已經破了,侵害已經結束,且阿國是過失。 阿德除民事賠償外,還要負毀損罪的刑事責任,所以「兩人都只負民事責任」是錯的。 常考陷阱 「造成傷害或損害就一定犯罪」:先檢查有無依法令之行為、業務上正當行為、正當防衛、緊急避難。 「警察逮捕造成嫌犯擦傷,可主張緊急避難」:錯。依法執行職務,應主張依法令之行為。 「嫌犯反抗逮捕咬警察,可主張正當防衛」:錯。警察的合法逮捕不是不法侵害。 「拳擊手在拳擊場打人都屬業務正當行為」:錯。賽後毆打已超出比賽範圍,不是阻卻違法事由。 「醫師依法施行人工流產只能選一種事由」:錯。可同時屬於業務上正當行為與依法令之行為。 「醫師、法醫幫人安樂死不違法」:錯。安樂死在我國不合法。實質上不違法的是「法警依法執行死刑」。 「閃避車禍撞毀第三人圍牆屬正當防衛或得被害人同意」:錯。犧牲無辜第三人財產以避免危難,應屬緊急避難。 「對方先打破我的東西,我毀損他的東西可主張正當防衛」:錯。侵害已結束,事後洩憤是報復。 「過失打破東西的人是毀損罪現行犯」:錯。毀損罪不罰過失;故意砸車的人才是現行犯。 「遭搶劫而擊傷歹徒,仍須負傷害罪責任」:錯。正當防衛不罰。 「法律完全禁止自力救濟」:錯。法律是原則禁止、例外允許。為避免急迫危險而在必要範圍內的行為,法律允許。 「防衛或避難過當也不罰」:錯。過當只是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記憶口訣 「構、違、責」:構成要件、違法性、有責性,依序檢驗。 「法、業、防、避」:依法令、業務正當、正當防衛、緊急避難,是刑法明文的四大阻卻違法事由。 「防衛打壞人,避難傷無辜;警察抓人是依法,事後洩憤非防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