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刑法第306條兩項規定的分工:第1項處理無故侵入;第2項處理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要求後仍留滯的情形。 以進入當時有無合法依據為起點:受邀進屋作客,原則上不是無故侵入。 合法進入不代表可以一直留下:有權要求離去的人已要求退去,行為人仍無正當理由留滯,成立第306條第2項留滯不退去罪。 區分其他犯罪的特別要件:單純堅持不離去,不當然構成強制罪或竊佔罪。 核心觀念 一、刑法如何保障住居自由 住居自由不只包括決定讓誰進入生活空間,也包括決定是否繼續容許他人停留。刑法第306條因此同時規範無故進入與受要求後仍不離開兩種不同的侵害方式。 判斷時,不能只看行為人最後是否待在他人家中,而應依時間順序,分別檢查「進入時」及「被要求離去後」的行為。這是本單元最重要的作答方法。 二、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住宅等罪 刑法第306條第1項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行為是「侵入」:重點在於進入他人受保護空間的行為。 必須「無故」:指欠缺法律上正當理由,不能僅因進入他人住宅,就直接認定犯罪。 受邀作客原則上屬有權進入:經有權同意者邀請而進入,不符合無故侵入的要件。 「無故」不是日常語言中的「沒有任何原因」。行為人縱使能說出個人動機,也不代表具有法律上的正當理由;反過來說,進入他人住宅若有有效同意,也不能只因住宅屬於他人,就認為是侵入。 三、第306條第2項:留滯不退去罪 刑法第306條第2項規定:「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其中,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就是本單元的判斷核心;「亦同」表示適用與第1項相同的法定刑。 留滯不退去的典型情形,是行為人原本合法進入,但停留的同意已被撤回,經有權者要求離去後,仍無正當理由繼續停留。可依下列順序檢查: 有退去要求:有權決定他人是否繼續停留的人(如屋主、住戶),已表達要求離開的意思。 知悉退去要求:行為人已知道對方要求其離去。 仍無故留滯:在可以離去的情況下,欠缺正當理由卻仍堅持留下。 因此,先前的邀請,不是永久停留的許可。主人原本同意訪客進屋,之後仍可撤回同意、要求離開。訪客不能僅以「是你先邀請我來的」為由,主張自己可以持續留在屋內。 不過,受要求後仍留在現場,仍須配合具體情況判斷;不能把尚在合理離去過程中的短暫停留(例如正在收拾隨身物品、走向門口),直接等同於拒絕離開。考題若明示「堅持不走」,就是在強調行為人拒絕退去,應選第2項。 四、兩種行為如何區分 比較項目無故侵入留滯不退去 規定位置刑法第306條第1項刑法第306條第2項 行為時點進入的那一刻已在屋內、受退去要求之後 判斷重點進入時是否欠缺正當理由受退去要求後,是否仍無正當理由留滯 典型情形未獲同意且無其他正當理由,擅自進入他人住宅受邀進入後,雙方起衝突,被要求離開卻堅持不走 是否須先要求退去不以先受退去要求為必要就「受要求而仍留滯」的類型而言,須有退去要求 法定刑相同(第2項「亦同」):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事後拒絕離開,不會使原本受邀的進入行為,倒過來變成無故侵入。應針對後續拒絕退去的行為,判斷第2項的適用。 五、與強制罪、竊佔罪的區別 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要求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單純發生口角、堅持留在屋內,不能直接取代強暴、脅迫等要件。題目沒有交代相關手段,就不宜自行補充事實。 刑法第320條第2項竊佔罪,要求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訪客拒絕離去,不能僅因其身體仍在屋內,就直接推論已具備排除他人支配、建立自己支配的竊佔行為及不法利益意圖。 罪名關鍵要件單純「堅持不走」是否該當 第306條第2項留滯不退去罪受退去要求而仍無故留滯該當 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強暴、脅迫手段題目未交代手段,不該當 第320條第2項竊佔罪不法利益意圖+竊佔不動產僅停留不等於竊佔,不該當 常考陷阱 「人還在別人家,所以是侵入住宅」:錯在忽略進入當時已有邀請。應先確認進入是否合法,再判斷後續留滯。 「原本受邀,因此拒絕離開也不犯罪」:錯在把先前同意當成持續有效的許可。主人要求退去後,仍須檢查是否無故留滯。 「被要求離開後,就改成立第1項侵入罪」:錯在混淆行為階段。合法進入後拒絕退去,應適用第2項。 「必須躲藏起來,才符合第2項」:錯在把不同類型合併。「無故隱匿其內」與「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是法條分別列出的情形,具備其一即可,並非必須同時具備。 「有言語衝突就是強制罪」:口角不當然等於強暴、脅迫,仍須確認強制罪的法定要件。 「不肯走就是竊佔房屋」:留滯與竊佔不能畫上等號,不能省略竊佔罪的不法利益意圖及竊佔行為。 「第2項比第1項輕(或重)」:第2項明文「亦同」,兩者法定刑相同。 記憶口訣 「進門看有故,留屋看退去;受邀原合法,叫走仍留看二項。」 作答時依序圈出三個關鍵:如何進入、是否要求離去、是否仍無故留下。受邀進入(非第1項)→主人要求離去→仍堅持不走,即成立刑法第306條第2項留滯不退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