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信賴保護三要件:信賴基礎、信賴表現、信賴值得保護,三者缺一不可。 適用範圍不限於合法行政處分,也不限於授益行政處分的撤銷或廢止;行政法規的廢止或變更亦有適用。 區分具有對外規範或承諾性質的國家行為,與內部擬稿、單純資訊或預測。 熟記行政程序法第119條三類信賴不值得保護的情形,尤其注意明知、重大過失及資料與處分間的因果關係。 成立信賴保護不代表原狀永遠不變,仍須衡量信賴利益與公益,決定保護方式。 核心觀念 一、原則意義與適用範圍 信賴保護原則是指人民信賴國家行為,並據此安排生活或處理財產事務後,國家變更原有措施時,應適當保障值得保護的信賴利益。行政程序法第8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的信賴。 依司法院釋字第525號解釋,信賴保護不僅適用於授益行政處分的撤銷或廢止,也適用於行政法規的廢止或變更。因此,不可把適用範圍縮限為合法行政處分、授益行政處分,或單一種類的行政行為;仍應檢查具體案件是否具備三要件。 二、信賴基礎:須有足以引起合理信賴的國家行為 人民主張信賴保護,首先必須指出自己信賴的具體國家行為。該行為須具有足以使人民形成合理信賴的內容,不能僅是個人願望、機關內部構想,或對未來事實的預測。 行為類型判斷重點 行政處分合法或違法處分均可能成為信賴基礎;違法不等於當然排除信賴保護。 法規命令可能形成信賴基礎;廢止或變更時仍須考量人民值得保護的信賴。 解釋性行政規則例如財政部對稅法所作的解釋,可能形成信賴基礎,不能因屬行政規則便一概排除。 行政契約可能形成信賴基礎,不限於機關單方作成的行政處分。 總統發布的緊急命令具有對外規範效力,可能形成信賴基礎。 行政作業的內部擬稿尚屬機關內部準備作業,未對外發生效力,不能作為人民的信賴基礎。 豪雨警報、短期氣象預測係對自然現象提供警示與預測,並非保證未來狀況或法律地位的承諾,不能作為信賴基礎。 例如,機關因誤認事實而違法核發社會救助金,該處分仍可能成為信賴基礎。受益人能否獲得保護,須再檢查有無信賴表現,以及是否明知違法、提供錯誤資料等,不能只憑「處分違法」就否定。 三、信賴表現:須有客觀、具體的信賴行為 依釋字第525號解釋,人民必須在信賴基礎存續期間內,對構成信賴要件的事實有客觀上具體表現的行為,例如投入資金、購置設備,或作成其他生活與財產上的處置。信賴基礎與具體行為間,須有關聯。 只有主觀上相信制度會繼續存在,或期待將來可以取得某種利益,卻尚未據此採取具體行動,屬於純屬願望或期待,欠缺信賴要件,不在保護範圍。具體行動若不是基於該國家行為,也不能直接算作信賴表現。 四、信賴值得保護:排除不正當取得或明知違法等情形 即使已有信賴基礎及信賴表現,仍須判斷該信賴是否具有保護價值。依行政程序法第119條,受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 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作成行政處分。 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行政處分違法。 資料或陳述有問題時,要特別注意兩個限制:一是涉及重要事項,二是致使機關據以作成處分。不能把任何無關緊要的錯誤,都直接當成排除保護的理由。 「因重大過失而不知違法」才是法定排除情形,不可擴張為只要有任何過失就不保護。受益人已盡處理自己事務的注意,仍不知處分違法,且無其他排除事由時,得主張信賴保護;是否獲得何種保護,仍須進一步審查。 此外,未依法提出申請本身不是第119條列出的排除事由;仍應判斷具體情況是否同時構成詐欺、重要資料不實、明知違法或重大過失等情形。 就法規變動而言,釋字第525號解釋另指出:法規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情形,或法規(如解釋性、裁量性函釋)係因主張權益受害者以不正當方法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而發布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法規預先定有施行期間或因情事變遷而停止適用者,原則上不生信賴保護問題。但「法規未預先保留廢止權」並不會使信賴必然失去保護價值。 五、法律效果:衡量利益,再決定保護方式 信賴值得保護,並不表示人民一定能要求全部既有狀態永久維持。應客觀比較維持既有狀態下人民的信賴利益,與除去或變更信賴基礎所欲實現的公益,再依相關規定決定處理方式。 維持原有法律地位:在法律規定及利益衡量下,保留原處分或既有利益。 採取補救措施:例如設置合理過渡期間或過渡條款,使人民有時間調整安排。 給予合理補償:原有狀態無法維持時,符合相關法律要件者,以金錢補償保障信賴利益。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對違法授益處分設有撤銷限制,其中受益人無第119條情形,且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的公益時,不得撤銷。第120條則就違法授益處分遭撤銷,受益人無第119條情形而因信賴致遭受財產上損失者,規定應給予合理補償,且補償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的利益。因此,並非一律維持,也不是一律給錢,更非由機關任意選擇。 常考陷阱 「僅限於合法行政處分」:錯。違法處分也可能形成信賴基礎,應另查受益人的信賴是否值得保護。 「僅限於授益處分的撤銷、廢止」:錯。法規的廢止或變更也有適用;非授益處分亦不能只憑分類就一概排除。 「行政法規廢止或變更時不適用信賴保護」:錯。釋字第525號解釋明確將法規廢止或變更納入。 「國家對外發布的任何資訊都能成為信賴基礎」:錯。氣象警報與預測並非對未來狀況的保證;內部擬稿更尚未形成對外決定。反之,解釋性行政規則、緊急命令、法規命令、行政契約都可能成為信賴基礎。 「已期待未來利益,尚未有所因應,仍可主張信賴保護」:錯。須在信賴基礎存續期間內,有基於信賴所作的客觀具體行為。 「重大過失不知違法,仍值得保護」:錯。重大過失與明知違法,均屬第119條的排除事由;以處理自己事務之注意仍不知違法者,才得主張信賴保護。 「以詐欺、脅迫取得的利益也有保護價值」:錯。詐欺、脅迫、賄賂均屬排除事由。 「未依法提出申請,屬第119條信賴不值得保護情形」:錯。第119條未列此項。 「法規未預先保留廢止權,所以信賴必然不值得保護」:錯。未保留廢止權並非排除信賴保護的理由。 「成立信賴保護,即一律維持原狀、一律合理賠償,或由機關任選其一」:錯。應客觀比較信賴利益與公益大小以為決定;金錢給付應注意是依法給予的補償,行政機關亦得採取過渡期間等補救措施。 記憶口訣 「有基礎、有表現、值得保,效果還要利益較。」先查三要件,再衡量公益與信賴利益,決定維持、過渡或補償。 「詐脅賄、重要假漏、明知重大過失。」對應第119條三類排除事由;「假漏」須涉及重要事項,並致使機關據以作成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