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公文書須由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不能只看任職機關、紙張或文書名稱。 區分「冒名製作」的偽造,與「有製作權、但內容不實」的登載不實。 掌握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行為人、主觀要件、登載客體,以及間接正犯的適用界線。 辨認特種文書、準文書及盜用印章,不能只憑外觀或發證機關判斷。 熟記刑法第10條的數量用語、重傷及性交定義,並留意舊題與現行法的差異。 核心觀念 一、刑法第10條:數量用語與公文書 刑法稱以上、以下、以內,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第10條只列這三者,「以外」不在其中,不包含本數;「未滿」也不包含本數。 刑法稱公文書,是指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判斷重點是製作人是否以公務員身分執行職務,而不是是否使用公務用箋、是否在公家機關內製作,或製作人是否任職於公立機構。 類型是否為公文書判斷重點 法官判決書、檢察官傳票、法院及檢察署通知書、土地所有權狀、戶口名簿、出生證明謄本、殯葬管理處火化證明書是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所製作。 榮民總醫院開具的工程得標證明書是屬機關辦理採購等公務所製作的文書。 依法逐級簽核完成的函稿是已依職務製作完成,不以對外發文為必要。 公務員以公務用箋書寫的借據否內容是私人借貸,不因紙張而變成公文書。 公立醫院醫師開具的診斷證明書否屬醫師醫療專業行為,不是公務員職務上製作。 國立大學教授出具的推薦信否屬個人學術專業意見,不是職務上製作的公文書。 刑法明文定義的用語,包括第10條的公務員、公文書、重傷、性交等,以及第13條的故意;間接正犯則沒有明文定義,是學說與實務發展出的概念。 二、偽造、變造與內容不實 偽造是無製作權人冒用他人名義製作文書;變造是無權變更真正文書的內容,但維持原文書的同一性。偽造、變造私文書適用第210條,偽造、變造公文書適用第211條,均以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要件。 假冒他人的代理人,擅自製作以該他人為契約當事人的買賣契約,即使署名的是自己,也是冒用本人名義製作文書,成立偽造私文書罪。反之,有製作權的人以自己真正名義製作文書,只是內容虛假時,應檢討登載不實,而不是偽造。 三、特種文書與準文書 第212條處罰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以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汽車牌照、駕照、國民身分證、畢業證書,均屬常考的特種文書。這些文書即使由公務機關或公立學校核發,偽造時仍論第212條偽造特種文書罪,而非第211條偽造公文書罪,因為第212條是針對特定證書的特別規定。例如偽造公立大學畢業證書、駕照遭吊扣後自行仿製駕照,都成立偽造特種文書罪。帳冊不屬第212條的客體,涉及的是一般私文書或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的問題。 第220條的準文書:在紙上或物品上的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及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處理所顯示的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均以文書論。準文書不是另一種獨立罪名,而是把這些載體納入文書犯罪處罰。 依實務,將他人行動電話的序號與內碼盜拷至自己的手機,以及將舊車引擎號碼鋸下、黏貼到另一部新車引擎上,均成立偽造準私文書罪。後者雖然使用的是真正號碼,但是在新車上另行製造出不實的識別證明,屬偽造,不是變造,也不是偽造印文。 四、公務員登載不實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比較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行為人對該文書有職務權限的公務員(身分犯)。任何人,通常是向公務員申報事項的人。 行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 公務員的認識公務員本人明知不實。公務員不知情,依申報內容登載。 結果要件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未遂不處罰。不處罰。 第213條的構成要件:客體是公文書;須為公務員職務上所掌的公文書,不是任何公文書都可以;不實登載須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公文內容須為機關內部業務報告」不是構成要件。 第213條的「明知」是指對事項不實具有直接故意,間接故意或過失都不成立本罪。「足以生損害」是客觀要件,只要有發生損害的可能即可,不以實害為必要,也不要求公務員明知足以生損害。 公務員製作服務成績證明書時,為袒護同事而刻意不記載其記過紀錄,是有製作權的公務員明知內容不實而製作,成立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服務證明雖然屬於第212條所列的服務證書類型,但行為人不是冒名製作,所以不成立偽造特種文書罪,也不成立偽造公文書罪或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罪。 第214條依實務須注意公務員的審查權限:公務員依申報內容為形式登載的事項,才是本罪典型適用範圍;公務員須經實質審查後才自行判斷的事項,不能僅因申報不實就直接適用本罪。 第214條沒有處罰未遂的規定。行為人提供錯誤資料,但公務員發現錯誤而拒絕登載時,行為人不成立犯罪,既不成立本罪既遂,也沒有未遂可罰。 五、間接正犯的適用界線與警詢筆錄 間接正犯是利用他人作為工具,實現自己犯罪的態樣。第213條是身分犯,所以要看利用者本身有沒有公務員身分: 公務員利用不知情的非公務員,在自己職務上所掌的公文書作不實記載:公務員成立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間接正犯。 非公務員利用不知情的公務員登載不實:非公務員欠缺第213條所需的身分,不能成立第213條的間接正犯。這種情形正是第214條所規範的類型,行為人直接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公務員不知情、沒有犯意,也不會與行為人成立共同正犯。 警員明知被告陳述的事實是虛構的,仍配合記載於警詢筆錄,成立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警詢筆錄是警員職務上所掌的公文書,而不是特種文書。被告為自己的案件虛偽陳述不另論文書犯罪;加上警員是知情配合,不符合第214條「使不知情公務員登載」的典型情形,所以被告只就原本的行為成立竊盜罪。 六、盜用印章與印文 第217條的盜用印章、盜用印文,均須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依實務,盜用印章與盜用印文是不同的犯罪態樣。盜取他人印章後持以蓋用,當然產生印文,只成立盜用印章罪,不再論盜用印文罪。這不是「盜用印章被盜用印文吸收」,吸收方向剛好相反。 七、重傷的法定定義 第10條所稱重傷,是指下列傷害: 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刺瞎一眼、砍斷右腳、剪斷陰莖、毀敗生殖機能、嚴重減損味能,都屬於重傷。拔除指甲、略損語能則不屬於重傷,因為指甲可以再生,而且減損程度必須達到「嚴重」。一腿骨折也不是當然重傷,要看是否毀敗或嚴重減損肢體機能。 現行第284條已刪除業務過失傷害的加重規定。公務機關司機開車時未注意而撞傷他人,造成多處外傷及一腿骨折,成立過失傷害罪。 八、性交的法定定義 第10條所稱性交,是指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的下列行為: 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口腔,不在性交定義內。以手指強行進入他人性器屬於性交,成立第221條強制性交罪,而不是強制猥褻罪。 強制性交的行為人與被害人不限性別。以強制手段迫使對方的性器與自己的口腔接合,也屬於性交。夫妻之間仍然可以成立強制性交罪;依第229條之1,對配偶犯第221條強制性交罪或第224條強制猥褻罪,須告訴乃論。告訴只是追訴條件,不影響犯罪是否成立。因此,無論配偶是否提出告訴,行為都已成立強制性交罪;只是沒有告訴就不能追訴。 常考陷阱 「公立醫院、國立大學人員開的文件就是公文書」:錯。醫師診斷證明、教授推薦信屬專業行為,不是公文書;要看是否屬於公務員職務上製作。 「用公務用箋寫的就是公文書」:錯。私人借據不會因為紙張而變成公文書。 「偽造身分證、駕照、公立大學畢業證書,成立偽造公文書罪」:錯。這些都是特種文書,應論第212條。帳冊不是特種文書。 「移貼真正的引擎號碼是變造」:錯。實務認為成立偽造準私文書罪;盜拷手機序號、內碼也一樣。 「內容不實就是偽造」:錯。先問有沒有製作權、是不是冒名;有權製作而內容虛假,才是登載不實。服務成績證明書刻意漏記記過,論第213條。 「第213條只要是公文書即可」「須明知足以生損害」「間接故意也成立」:都是錯的。文書須為職務上所掌,行為人須對不實事項具有直接故意,「足以生損害」只是客觀要件。 「非公務員可以成立第213條的間接正犯」「與不知情公務員成立共同正犯」:錯。非公務員利用不知情公務員,應論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公務員拒絕登載,仍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未遂罪」:錯。本罪沒有未遂處罰,行為人不成立犯罪。 「被告配合警員虛構筆錄,另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錯。警員知情時,警員成立第213條,被告只成立原本的竊盜罪。 「盜用印章被盜用印文吸收」:錯。只論盜用印章罪,不另論盜用印文罪。 「以外也連本數計算」:錯。只有以上、以下、以內連本數計算。 「拔指甲、略損語能、一腿骨折都是重傷」「職業司機肇事論業務過失」:錯。重傷須達到毀敗或嚴重減損的程度;現行法也已不設業務過失傷害。 「器物或手指進入口腔也是性交」:錯。性器以外的身體部位或器物,只限進入性器或肛門。 「夫妻間強制性交不犯罪」「未提出告訴就不成立犯罪」:錯。犯罪成立和告訴乃論是兩回事,要分開判斷。 記憶口訣 「公文看職務,偽造看名義;證照入特種,號碼準私文。」 「二一三自己明知、直接故意;二一四使人不知,未遂不罰。」 「以上以下內,全部含本數;以外不含。性器可入口,手物限性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