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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權處分與限制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16
典權處分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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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典權人原則上得出租典物、轉典、讓與典權及以典權設定抵押權。另外要掌握土地典權與典權人所有建築物不得分離處分的原則。 動產質權因移轉占有而生效力,不須登記或書面。質權人不得使出質人或債務人代自己占有質物,所以占有改定不能用來設定質權。 熟記動產質權的法定擔保範圍,以及孳息依「收取費用 → 利息 → 原債權」的順序抵充。 責任轉質對不可抗力也要負責。喪失質物占有後二年內未請求返還,質權消滅。出質債權先到期時,質權人得請求提存。 質權人保管質物、留置權人保管留置物,都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也就是負抽象輕過失責任。 核心觀念 一、典權存續中的處分權限 典權人取得的是對他人不動產占有、使用及收益的權利,並沒有取得典物所有權。判斷時先分清楚處分的對象:是典物的使用收益、典權本身,還是典權人在土地上的建築物。 處分行為原則與限制 出租典物得為之;但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者,依其約定或習慣。 將典物轉典得為之;但另有約定或習慣者,依其約定或習慣。轉典的典價不得超過原典價。原典權定有期限者,轉典期限不得逾原典權的剩餘期限;原典權未定期限者,轉典不得定期限。 讓與典權得將典權讓與他人。 以典權設定抵押權得為之,此時抵押權的標的是典權。 土地上自有建築物典物為土地,典權人在其上有建築物者,其典權與建築物不得分離而為讓與或其他處分。 轉典與讓與典權的區別:轉典時,原典權關係仍然存續,典權人再把典物典給第三人。讓與典權則是典權本身移轉給受讓人,原典權人退出典權關係。這兩種行為都不是當然禁止。 不可分離原則:適用前提是典物為土地,而且典權人在該土地上有建築物。這時典權人不得保留土地典權而單獨讓與建築物,也不得保留建築物而單獨讓與典權。這項限制不只針對讓與,設定抵押等其他處分也包括在內。 二、動產質權的意義與設定 動產質權是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交的動產,得就其賣得價金受清償的權利。提供質物的人稱為出質人,可以是債務人本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權利標的與特徵 動產質權標的是動產,基於設定行為移交占有,就賣得價金受清償。 抵押權標的是不動產,不移轉占有,以登記為生效要件。 留置權依法律規定當然發生(法定擔保物權),不是當事人設定後移交占有。 權利質權標的是可讓與的債權或其他權利,不是動產。 地上權、不動產役權屬於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取得者須經登記才生效力。 動產質權的設定,因供擔保人移轉占有而生效力。只有合意不夠,也不以登記或書面為要件。例如以手錶向他人質借,必須把手錶交給債權人占有,質權才成立。 交付方式能否設定動產質權判斷關鍵 現實交付可以實際將質物交給質權人。 簡易交付可以質權人已經占有該動產,雙方合意設定質權即可。 指示交付可以動產由第三人占有,以讓與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代替交付。 占有改定不可以質權人不得使出質人或債務人代自己占有質物。 三、動產質權的擔保範圍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動產質權擔保的範圍包括: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保存質物的費用、實行質權的費用,以及因質物隱有瑕疵而生的損害賠償。 「因質物隱有瑕疵而生的損害賠償」是法條明文列入的項目。一般的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沒有列在法定範圍內。違約金和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也不能混為一談。 四、質物孳息的收取與抵充 質權人得收取質物所生的孳息,但契約另有約定的,依其約定。收取的孳息依下列順序抵充: 收取孳息的費用 原債權的利息 原債權 口訣是先扣成本,再依先息後本的順序抵充。 五、質物保管、轉質與質權消滅 質權人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質物。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中,得以自己的責任將質物轉質給第三人,這稱為責任轉質,不必經出質人同意。相對地,質權人要承擔加重責任:因轉質所受的損害,即使是不可抗力造成的,也應負責,也就是負不可抗力的事變責任。因此不能用故意、重大過失或輕過失來判斷這種情形。 依民法第898條,質權人喪失質物的占有,於二年內未請求返還者,動產質權消滅。重點在於「二年內未請求返還」。喪失占有當下質權不會立即消滅;只要在二年內請求返還,質權就不會因此消滅。 六、債權質權:出質債權先到期 債權也可以作為質權標的。例如甲向乙借款,並以甲對丙的金錢債權設定質權給乙。這時要分清兩筆債權:一筆是受擔保的債權(乙對甲),另一筆是出質的債權(甲對丙)。 如果出質債權的清償期先於所擔保債權的清償期,質權人得請求出質債權的債務人(丙)提存給付物,並對提存物行使質權。這時所擔保的債權還沒到期,質權人不能直接要求丙向自己給付來受償,法律也不是要甲或丙另外提供擔保。 七、留置物的保管責任 留置權人保管留置物,準用質權人保管質物的規定,應負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也就是抽象輕過失責任。判斷標準是一般具有相當知識、經驗而且謹慎的人應有的注意。 責任類型注意標準 抽象輕過失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留置權人、質權人保管標的物) 具體輕過失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的注意 重大過失欠缺一般人最低程度的注意 不可抗力事變責任無過失也要負責(責任轉質因轉質所受的損害) 常考陷阱 「典權不得讓與」或「典權不得設定抵押權」:錯。這兩種處分都是法律允許的。 「典權人得將土地上的建築物單獨讓與他人」:錯。建築物雖然是典權人所有,仍不得與土地典權分離處分。 「典權人不得出租或轉典典物」:錯。原則上都可以,只有另有約定或習慣時才受限制;轉典另外有典價和期限的上限。 「動產質權須登記、須書面,或合意即生效」:錯。動產質權因移轉占有而生效力。 「以占有改定交付質物」:錯。現實交付、簡易交付、指示交付都可以,只有占有改定不行。選項中如果出現法律上沒有的交付名稱,作答時還是以「占有改定不得設定」為判斷關鍵。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屬於法定擔保範圍」:錯。列入法定範圍的是「質物隱有瑕疵而生的損害賠償」。 「孳息先抵原債權」或「先抵利息」:錯。正確順序是收取費用、利息、原債權。 「未經出質人同意轉質,只負過失責任」:錯。因轉質所受的損害,即使出於不可抗力也要負責。 「喪失占有五年或十年內未請求返還,質權才消滅」:錯。期間是二年。 「出質債權先到期,質權人請求第三債務人向自己給付」或「請求另提供擔保」:錯。應請求第三債務人提存。 「留置權人只負具體輕過失或重大過失責任」:錯。留置權人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負抽象輕過失責任。 題目問「債權人占有債務人或第三人移交的動產,得就賣得價金受清償的權利」:答案是動產質權,不是留置權、抵押權或權利質權。 記憶口訣 典可租、轉、讓、押;地上房屋綁一起。典物可以出租、轉典,典權可以讓與、設定抵押;土地典權和典權人的建築物不得分離處分。 質要交付,占改不行。動產質權因移轉占有而生效,占有改定不得設定質權。 孳息抵充:費、息、本。先抵收取孳息的費用,再抵利息,最後抵原債權。 轉質連天災都要賠;失占二年未請返。責任轉質對不可抗力也要負責;喪失占有後二年內未請求返還,質權消滅。 出質先到期,叫他去提存;留置要善管。出質債權先到期時請求提存;留置權人保管留置物負抽象輕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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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8 下列關於典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典權存續中,典權人得將典物出租他人 (B)典權存續中,典權人得將典物轉典他人 (C)典權...
  2. 11 典權人對於典權得否轉讓或設定抵押權? (A)得轉讓或設定抵押權 (B)不得轉讓或設定抵押權 (C)得轉讓,但不得設定抵押權...
  3. 民法第898條,質權人喪失其質物之占有,於幾年內未請求返還者,其動產質權消滅?(A)2年(B)5年(C)10年(D)15年
  4. 15 依民法規定,除契約另有訂定者外,下列何者非動產質權所擔保債權之範圍? (A)原債權之遲延利息 (B)實行質權之費用(C)因質物...
  5. 依民法規定,除契約另有訂定者外,下列何者非動產質權所擔保債權之範圍? (A)原債權之遲延利息(B)實行質權之費用 (C)因質物隱...
  6. 28 甲欲以手錶向乙質借,則該質權之設定: (A)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B)因移轉手錶之占有而生效力 (C)...
  7. 甲欲以手錶向乙質借,則該質權之設定: (A)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B)因移轉手錶之占有而生效力 (C)合意即生效力 (D)應以書面為之
  8. 26 動產質權不能依下列何種情形取得? (A)現實交付(B)占有改定(C)指示交付(D)簡易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