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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公務員圖利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26
刑法公務員圖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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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圖利罪是結果犯:必須實際獲得不法利益,且與違法圖利行為有因果關係;未獲利不成立,也沒有未遂犯可罰。 區分刑法第131條與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前者限於主管或監督事務;後者第4款處罰主管或監督事務,第5款另外處罰非主管或監督事務的圖利。 掌握「明知違背法令」的意義與法令範圍(風俗習慣不屬於法令),並注意便民措施、單純怠於取締不等於圖利。 共同正犯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沒有到場、沒有公務員身分,都不當然排除共同正犯;未滿14歲者實務上不列為共同正犯。 區分共同正犯、同時犯與幫助犯,並注意中止效力須個別判斷、幫助犯「得減輕」、貪污罪自首「減輕或免除」等不同規定。 核心觀念 一、公務員圖利罪的成立要件 圖利罪不能只看到「有人獲得好處」就認定成立。必須依序審查:公務員所涉事務的類型、明知違背法令、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以及因而實際獲得利益。 規定事務範圍判斷重點 刑法第131條主管或監督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主管或監督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 同項第5款非主管或監督事務明知違背法令,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 「主管」與「監督」事務均在處罰範圍內,不是只限主管事務。刑法第131條不處罰對非主管或監督事務的圖利,這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才有的類型。 非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依實務見解,行為人須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對該事務具有某種影響力而據以圖利;不能只因行為人是公務員,就把其所有私人行為都認定為本罪。 例如警察休假時,持警用車加油卡替自用車加油,實務上認為其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不法利益,論以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休假並不使公務員身分消失。 二、明知違背法令與不法利益 「明知」要求行為人確實知道違背法令,也就是限於直接故意;不能以過失,或僅預見可能違法而予以容任的間接故意代替。法條所稱「直接或間接圖利」是圖利的方式(自己出手或透過他人、迂迴方式),不是直接故意、間接故意的區分。 圖利罪所違背的法令,包括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以及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規定。政府採購法屬於法律,違反採購法規定也屬違背法令;風俗習慣則不屬於此處的法令。 利益須具有不法性,可以圖自己,也可以圖其他私人;不限第三人獲利,公務員為自己圖得不法利益也包括在內。被圖利者是否知情,不是成立圖利罪的必要條件。圖利罪也不是對向犯,不以有相對人參與為必要,公務員單方圖利他人,仍可能成立。 圖利與收賄不同:收賄須有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作為職務行為的對價;公務員只是違法讓他人得利、並未收受對價,應以圖利罪處理,對方也不因此成立行賄罪。 警察於颱風夜載送民眾返家屬便民行為,不能僅因民眾受惠就認定圖利;遇攤販違規擺攤、捷運站內有人違規飲食而未取締,也不能只憑怠於執法就認定成立圖利罪。採購承辦人洩漏底價使廠商得標獲利,違反政府採購法,則是典型的圖利罪。 三、結果犯、未遂與自首 刑法第131條及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第5款的圖利罪,都是結果犯,以「因而獲得利益」為必要。只有圖利意思或違法協助,尚無不法利益發生,就不成立圖利罪;這些圖利罪也沒有處罰未遂犯的規定,因此不能說「未獲利仍構成未遂」或「未獲利仍屬既遂」。例如合意讓廠商圍標,廠商最後沒有得標,公務員就不成立圖利罪;至於洩密等其他犯罪,仍應另行判斷。 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規定,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只在審判中才自白,不能適用這項偵查中自白減刑的規定。 一般犯罪適用刑法第62條,自首是「得減輕其刑」,所以殺人罪自首,不能說應減輕或免除其刑;刑法總則也沒有「審判中自白應減輕其刑」的一般規定。 四、共同正犯、共謀與身分犯 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共同正犯須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並對共同犯意範圍內的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 依實務,共同策劃犯罪、參與分工而由部分人實行者,即使未親赴現場,仍成立共謀共同正犯。因此,一起策劃竊盜並分配工作,當天依計畫不到場、僅以電話隨時掌握現場情況,仍是共謀共同正犯,不是幫助犯或教唆犯。 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亦規定,與公務員共犯本條例之罪者,亦依本條例處斷。所以,圖利罪雖是身分犯,無公務員身分者仍可與公務員成立共同正犯。 應用: 私人與承辦公務員合意,由公務員洩漏底價或給予圍標方便,讓私人得標獲利:兩人成立圖利罪的共同正犯。 非公務員充當白手套,出面替公務員收受賄賂:成立公務員收賄罪的共同正犯,不是無罪,也不是教唆犯或間接正犯。 非公務員的妻子唆使公務員丈夫,兩人共謀侵占公款,由丈夫將公款交妻子花用:兩人皆為侵占公用財物罪的正犯;有共謀與分擔,不能只看「唆使」二字就論為教唆犯。 反過來,身分犯的「身分」也可能在私人一方。公務員與私人公司員工商量,由員工侵占其業務上管領的公司現金、兩人平分:這是侵占公司財物,與公務員職務無關,公務員不因自己的公務員身分成立公務侵占;依第31條第1項,兩人成立業務侵占罪的共同正犯(無業務關係的一方,科刑時另有第31條第2項「科以通常之刑」的適用)。事前共謀分工,也不是事後幫助。 五、中止、退出與責任年齡 刑法第27條第2項規定,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者,亦適用中止犯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共同正犯要中止,不能只是自己停手或離開,必須防止全體犯罪結果發生。 共同殺人時,一人刺了一刀後反悔,出手制止同夥並救回被害人:反悔者成立中止未遂;仍想殺人、只是被阻止的同夥,屬非出於己意而未遂,成立普通未遂。中止的減免效力只及於中止者本人,不會自動及於其他人。 相約行竊,到達現場後一人勸退同夥未果而自行離去,其餘兩人入室翻搜卻因無物可取空手而回: 入室翻搜的兩人已著手,因無財物可取而未得手,是非出於己意的普通未遂。 離去者只是勸說、離開,並未防止結果,也談不上盡力防止,不能成立中止未遂;也不能說全體都是中止未遂。 若認為共同犯罪關係仍然存續,離去者與同夥共同負普通未遂責任;若認為其在著手前已脫離共同關係,則僅停留在預備階段(普通竊盜不罰預備)。兩種評價都可能被接受。 刑法第18條規定: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罰;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滿80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依實務見解,成年人與16歲、13歲者共同毆傷他人,成年人與16歲者成立傷害罪共同正犯,13歲者因無責任能力,不列為共同正犯;16歲者有責任能力,不是成年人利用的工具。 六、同時犯與幫助犯 同時犯是欠缺犯意聯絡、各自實行犯罪。互不認識的兩人碰巧同時潛入同一處行竊,應分別論罪:得手者竊盜既遂,已著手但空手而返者竊盜未遂,彼此不能互相歸責,也沒有正犯與幫助犯的關係。 刑法第30條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方式包括提供鑰匙、工具等物質上有形幫助,也包括以言詞助勢、鼓舞等精神上無形幫助。幫助犯性質上屬於「共犯」,須正犯已著手實行,才有幫助犯的處罰問題。 幫助犯的處罰是「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不是「按正犯之刑處罰」,也不是必須減輕或得免除。 91歲老人提供萬能鑰匙,幫助他人侵入住宅竊盜得手:成立加重竊盜罪的幫助犯;高齡不等於無責任能力,依刑法第18條滿80歲得減輕其刑,並非得免除其刑;提供工具給他人自行犯罪,也不是間接正犯。 常考陷阱 「不問有無實際獲得利益」「未獲利仍成立未遂或既遂」「得減輕或免除」:圖利罪是結果犯,因而獲得利益才成立,且無未遂處罰。 「圖利罪是具體危險犯、舉動犯」: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第5款都是結果犯。 「只限主管事務,不包括監督」「刑法第131條包括非主管事務」:前者漏掉監督,後者混淆刑法與貪污治罪條例。 「非主管事務圖利,不以有影響力為必要」:實務要求對該事務有某種影響力而據以圖利。 「間接圖利,所以間接故意即可」:「明知」限直接故意,「直接或間接」只是圖利方式。 「只能為第三人圖利」「須被圖利者知情」「圖利罪是對向犯」:都錯,可為自己圖利,被圖利者知情與否、有無參與都不影響。 「風俗習慣也是法令」:錯;自治規則、委辦規則、職權命令、政府採購法則都屬於法令。 「警察載民眾、未取締違規就是圖利」:便民措施與單純未取締不是圖利;洩漏底價才是典型圖利。 「私人無公務員身分,所以無罪或不能論圖利罪」: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及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可成立共同正犯;沒有賄賂對價時,也不要誤選收賄、行賄。 「白手套是教唆犯或間接正犯」「唆使的妻子是教唆犯」:有共謀並分擔行為,就是共同正犯。 「公務員一參與侵占,就是公務侵占」:侵占的是私人公司業務上管領的財物,應成立業務侵占罪共同正犯。 「沒到現場就是幫助犯」:參與謀議分工者,是共謀共同正犯。 「未成年人都是工具」「13歲者也是共同正犯」:16歲者可為共同正犯,13歲者實務上不列為共同正犯。 「離開現場就是中止」「一人救人,全體中止」「被阻止者是準中止」:中止須己意防止結果,且只及於中止者本人;被阻止者是普通未遂。 「互不認識同時行竊,一人得手全體既遂」:同時犯各自論罪。 「幫助犯按正犯之刑處罰」「得免除其刑」:正確是「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幫助限有形行為」「正犯不知就不成立幫助犯」:精神幫助與正犯不知情的幫助都可能成立。 「殺人罪自首應減輕或免除」「審判中自白應減輕」:一般自首是得減輕;貪污罪是自首並繳交全部所得「減輕或免除」,偵查中自白並繳交「減輕」,只有審判中自白不適用。 記憶口訣 圖利:明知違法圖私利,因而得利才成立,未得利益不罰未遂。 範圍:刑法只管主管監督,貪污條例加非主管。 共犯:共意分工皆正犯,無身分者照樣算;無共意者各自算。 中止:離場未必能免責,防果盡力各自看。 幫助:有形無形都算數,不知情也成立,得減輕不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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