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應報理論看過去:因犯罪人已實施犯罪,應使其承受與罪責相當的刑罰;「以眼還眼、以牙還牙」是典型辨識語。 預防理論看未來:一般預防著眼於社會大眾,特別預防著眼於犯罪人本人,兩者都以防止將來犯罪為目的。 特別預防強調個別化:依犯罪人的個別情形施以適當處遇,促進矯正、再社會化,避免再次犯罪。 刑罰具有倫理性、痛苦性與最後手段性:國家動用刑罰應受合理、必要及最小限度的限制,這就是刑法謙抑思想的重要要求。 核心觀念 一、應報理論:因為犯罪,所以處罰 應報理論認為,犯罪人既然實施有責任的犯罪行為,就應承受相應的刑罰。處罰的正當性來自對已發生犯罪的回應,而不是以能否降低未來犯罪作為主要依據,因此又稱為絕對理論。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呈現以相應制裁回應侵害的思想,是考試辨認應報理論(應報思想)的典型語句。不過,現代應報觀念並不是允許私人復仇,也不是要求將犯罪手段原樣施加於犯罪人,而是強調刑罰應與犯罪及罪責相當。 「有罪必罰」若用來表達犯罪應受相應制裁,其意義較接近應報取向;「罪刑相當」也常與應報理論連結。兩者都不是特別預防理論最具代表性的主張。 二、一般預防理論:藉處罰影響社會大眾 預防理論將刑罰視為防止將來犯罪的手段,通常稱為相對理論或目的理論。其中,一般預防的對象是社會一般人及潛在犯罪者,希望透過刑罰規定與實際執行,降低社會上的犯罪發生。 消極一般預防:利用刑罰的威嚇,使一般人因畏懼受罰而不敢犯罪,重點是對社會大眾產生心理強制作用,又稱威嚇思想。「殺雞儆猴」是典型比喻;「治亂世用重典」強調以重刑嚇阻大眾,也屬此種思考方向。 積極一般預防:藉由刑罰確認法律規範的效力,維持社會大眾對法律秩序的信賴,而不只依靠恐懼來阻止犯罪。 辨識理論時,要看論證採用的判準。例如,認為死刑或嚴刑峻罰「無助於遏阻犯罪」,因而反對採用,仍是以「能否嚇阻社會大眾犯罪」來評估刑罰效果,屬於一般預防的思考架構。質疑威嚇有沒有效,不等於與一般預防無關;支持或反對某種刑罰,也不能直接決定其所屬理論。 三、特別預防理論:使犯罪人不再犯罪 特別預防的對象是已犯罪的特定個人,重點是藉由刑罰及適當處遇,防止這個人將來再次犯罪。常見方式包括對犯罪人本人產生警惕作用、透過隔離降低其犯罪機會,以及藉教育、矯正與協助促進其再社會化。 再社會化是使犯罪人重新具備適應社會共同生活、遵守規範的能力,進而減少再犯。因此,「犯罪矯正」、「促成受刑人再社會化」、「使受刑人再度適應社會共同生活」、「遏阻受刑人再犯新罪」,都屬於特別預防的核心語句。 由於每個犯罪人的背景、需求與再犯風險不同,特別預防強調刑罰個別化,也就是考量個別情形,採取適合的處罰與處遇。個別化並不表示可以任意處罰,仍須遵守法律及相關限制。 比較項目應報理論一般預防特別預防 核心問題已犯罪者應受何種相應制裁?如何防止社會大眾犯罪?如何使犯罪人本人不再犯罪? 作用對象已發生的犯罪行為社會大眾、潛在犯罪者犯罪人(受刑人)本人 主要方向回應過去的犯罪預防未來的犯罪預防未來的再犯 辨識語句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罪刑相當殺雞儆猴、治亂世用重典、威嚇、對大眾的心理強制、嚴刑能否遏阻犯罪犯罪矯正、再社會化、適應社會生活、防止再犯、刑罰個別化 四、刑罰的性質與刑法謙抑思想 刑罰是國家針對犯罪所施加的制裁,涉及對人民重要權益的剝奪或限制。就本單元常見的性質分類,應掌握以下三項: 倫理性:刑罰含有對犯罪行為的非難與譴責,表達法律秩序對該行為的否定評價。這不代表所有違反道德的行為都應入罪。 痛苦性:刑罰透過剝奪或限制生命、自由、財產等權益,使受刑人承受不利益。此處的痛苦不限於身體疼痛,也不能據此合理化虐待。 最後手段性:刑罰對權利的干預強烈,只有在其他較溫和手段不足以有效保護法益時,才應考慮使用。 謙抑思想要求國家節制刑罰權,只在合理、必要的最小限度內動用刑法。若透過民事、行政或其他措施已足以處理問題,就不應輕率訴諸刑罰。刑法不必包辦所有社會問題,「完整性」並不是刑罰的性質。 謙抑思想與其他概念的區別也要清楚: 概念重點 謙抑思想刑法只在合理、必要的最小限度內使用,是最後手段 罪刑法定原則犯罪及刑罰須有行為時法律明文規定 入罪化思想將某種行為納入刑法處罰範圍,方向與謙抑相反 信賴原則一定條件下,可合理信賴他人會遵守規則(常見於交通過失) 看到「必要最小限度」或「最後手段」,應優先聯想到謙抑思想。 常考陷阱 把「重罰」直接當成應報:重點不在刑度重輕,而在處罰理由。「治亂世用重典」是為了嚇阻社會大眾而重罰,屬一般預防;因犯罪而給予相當制裁,才是應報取向。 把「以牙還牙」當成威嚇思想:以眼還眼、以牙還牙是對已犯之罪給予對等回應,屬應報思想;威嚇思想則是嚇阻大眾,屬一般預防。 把所有威嚇都歸入一般預防:須先確認對象。威嚇社會大眾是一般預防;使犯罪人本人警惕、避免再犯,則屬特別預防。 將「對社會大眾的心理強制」列為特別預防:關鍵在「社會大眾」,應判為一般預防。特別預防鎖定的是犯罪人本人;選項中出現再社會化、適應社會共同生活、遏阻受刑人再犯,才是特別預防的正確敘述。 因反對死刑,就判成特別預防或應報:若理由是嚴刑峻罰無助於遏阻犯罪,仍屬一般預防的效果判斷;若著重犯罪人的矯正與再社會化,才接近特別預防。「罪刑法定」是原則而非刑罰理論,可直接排除。 把「有罪必罰、罪刑相當」當成刑罰個別化:前者偏向犯罪與制裁的對應;個別化則重視犯罪人的個別情形及防止再犯的需求,是特別預防的代表主張。 把謙抑理解為絕不處罰:謙抑要求節制且必要地使用刑罰,並未否定刑罰。倫理性也不表示凡不道德皆須處罰。 將「完整性」混入刑罰性質:應牢記倫理性、痛苦性、最後手段性,避免被看似正面的抽象名詞誤導。 記憶口訣 「應報看過去,一般看大眾,特別防再犯。」先看處罰理由,再看預防對象,就能區分三種理論。 「以牙還牙是應報,殺雞儆猴嚇大眾,個別矯正再社會。」以牙還牙連結應報;殺雞儆猴、重典、心理強制連結一般預防;個別化、矯正、再社會化連結特別預防。 「倫理痛苦最後用,刑法謙抑最小限。」刑罰性質為倫理性、痛苦性、最後手段性;必要最小限度連結謙抑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