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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考試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25
妨害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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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先辨識保護對象:第135、136條保護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第137條保護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的正確性。 妨害公務抓三要件:本國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以強暴或脅迫。本罪為行為犯,不以公務確實受阻或公務員受傷為必要。 加重類型看手段: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危險物品犯之,才加重;單純開車到場不算。 聚眾妨害公務看場所、人數、分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並區分首謀、下手實施及在場助勢者。 妨害考試抓範圍、手段與未遂:只限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手段為詐術或其他非法方法;任何人都可能成立;未遂犯也處罰。 核心觀念 一、第135條第1項:對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員施強暴、脅迫 第135條第1項規定,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行為主體:沒有身分資格限制,也不限於公務執行的相對人。被搜索人、到場的家屬、朋友或路人都可能成立本罪。 行為客體:限於我國刑法上的公務員,不包括外國公務員。是否屬公務員要看職務性質。例如電力公司員工因欠費前往斷電,屬於私經濟性質的業務,被毆打時不成立本罪,但毆打者仍可能成立傷害罪。 依法執行職務:職務必須有法令上的依據,而且是合法執行。公務員違法執行職務不受本罪保護。依搜索票搜索、取締交通違規、執行酒測、送達警詢通知書,都屬於依法執行職務。 行為時點:必須在公務員執行職務時為之。毆打放假中的公務員,或毆打下班後以私人身分協助民事和解的警員,都不成立本罪,只能論傷害等其他犯罪。 主觀要件:須出於故意,行為人須認知對方正在執行職務。 犯罪性質:屬行為犯,一施強暴、脅迫即成立,不要求職務確實受到妨害,也不以公務員成傷為判斷標準。 手段是否成立第135條判斷重點 強暴成立指一切有形力的不法行使,例如推擠、拉扯、拳打腳踢、駕車衝撞。不以直接接觸公務員身體為必要,對物施暴而間接影響公務員也算。 脅迫成立以言語、舉動通知加害,使公務員心生畏懼,例如對送達通知書的員警說「你不要管,否則殺你」。脅迫不是物理有形力,也不必有身體接觸。 詐術不成立欺騙公務員不屬於強暴、脅迫,不構成本罪。 單純不作為、逃離不成立例如坐在車上拒不開車門、被逮捕後趁隙逃走、經攔停後駕車逃逸。沒有對公務員施強暴脅迫,就不成立本罪。 第135條第2項另處罰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此項重在特定意圖。 二、第135條第3項加重類型與罪數 犯第135條前二項之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交通工具必須是妨害公務的手段,例如駕車衝撞執勤員警。只是騎車趕到現場,下車後才踢員警,不適用此款,仍屬第135條第1項。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須有供行使之用的意圖,不是只要身上有物品就加重。 罪數:施強暴致執勤公務員受傷,同時成立妨害公務罪與傷害罪(第277條)。若為同一行為,例如騎車衝越攔檢點擦撞員警,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處斷,不是數罪併罰,也不是適用第134條加重。若是不同行為,則分別論罪。 第135條另有因而致公務員死亡或重傷的加重結果規定,應依該規定處斷。 特別規定優先:推擠執勤員警以阻止其開單,應論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罪,不是一般的強制罪或妨害自由罪。對酒測員警咆哮並拳打腳踢,也應論妨害公務罪。 三、妨害公務罪章的其他相關規定 侮辱公務員(第140條):同屬妨害公務罪章。執行酒測時,駕駛人拒絕酒測並辱罵警察,雖然沒有強暴脅迫,仍可能構成廣義的妨害公務罪。題目問「可能構成妨害公務罪」時,要想到這一條。 便利脫逃(第162條):幫助受逮捕拘禁的人脫逃,應論縱放或便利脫逃罪,不是第135條第1項。 警察喝令甲停手,甲仍繼續毆打乙,是對乙的傷害行為,不等於對警察施強暴脅迫。 四、第136條:聚眾妨害公務 本條要件為: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犯第135條之罪。 人數只要三人以上,不論特定或不特定之人,也不論是否事前預謀。 行為主體不限於公務執行的相對人。 行為地限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例如屋外馬路。 角色認定重點 首謀主導、策劃者,不限一人。首謀若又親自下手實施強暴脅迫,仍論以首謀處罰。 下手實施者實際對公務員施以強暴、脅迫的人。 在場助勢者到場以叫囂、嗆聲、聲援等方式助長聲勢的人,例如招來十餘人在馬路上對警方叫囂。單純在場圍觀的民眾不包括在內。 因而致公務員於死或重傷時,首謀及下手實施者依第135條致死、致重傷的加重結果規定處斷,不是另與傷害致死、致重傷罪數罪併罰。 五、第137條:妨害考試罪 要件為: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未遂犯也處罰。 屬於本條的考試(依考試法舉行)不屬於本條的考試 公務人員初等、普通、高等考試、警察人員特種考試等公務人員考試大學學科能力測驗、研究所入學考試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例如律師考試教育部留學考試、多益測驗、各政府機關或國營事業自行舉辦的招考 行為主體:不限應考人。代考的頂替人、在場外傳送答案者、洩漏試題的考試相關人員,都可能成立本罪。 詐術:例如冒名頂替代考、以電子設備舞弊。收錢假冒他人參加普考,應論第137條,不是詐欺罪、偽造公文書罪或冒充公務員罪。 其他非法之方法:指詐術以外,足以使考試發生不正確結果的一切非法方法,例如考試相關人員洩漏試題。 不正確之結果:包括應落選而錄取,也包括應錄取而落選。 未遂:已著手而未發生不正確結果,仍成立未遂犯。例如在考場外以無線電傳送答案,因考場有遮斷設施而失敗,仍成立第137條(未遂)。因此不能說「沒有發生不正確結果就不構成犯罪」。 常考陷阱 「強暴脅迫僅指物理有形力」「必須有身體接觸」:錯。脅迫可以用言語為之,強暴也不以接觸公務員身體為必要。 「必須公務受阻或公務員成傷才成立」:錯。本罪為行為犯。 「公務員違法執行職務也包括在內」:錯。職務須合法並有法令依據。 「對象包括外國公務員」:錯。限於本國公務員。 「對公務員施以詐術也成立第135條」:錯。手段只限強暴、脅迫;傷害屬於強暴的一種,可以成立。 「最輕本刑為二個月以上有期徒刑」:錯。第135條第1項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可以選科罰金,沒有規定二個月的有期徒刑最低度。 「只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到場就加重」:錯。必須以駕駛交通工具作為犯罪手段。 「傷害與妨害公務一律數罪併罰」:錯。同一行為依想像競合處理。 「幫助脫逃、毆打電力公司斷電人員、毆打下班或放假的公務員都成立第135條」:錯。分別欠缺強暴脅迫對象、公務員身分或執行職務時點。 「聚眾須五人以上」「首謀限一人」「三人須為特定之人」「圍觀者也是助勢者」:均錯。 「首謀下手實施就改論下手實施者」:錯。仍論以首謀。 「妨害考試只限應考人,不含頂替人」:錯。任何人都可能成立。 「不限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包含政府機關、國營事業的招考」「教育部留學考試也算」:均錯。 「不正確結果只指應落選而錄取」:錯。應錄取而落選也包括在內。 「本罪為結果犯,未發生不正確結果就不罰」:錯。未遂犯處罰。 記憶口訣 妨害公務:「本國公務、依法當時、強脅即罰、不待傷阻。」 加重類型:「車要當武器,兇器要拿來用。」 聚眾妨害公務:「公共場所三人起,首謀可多仍首謀,圍觀不算助勢人。」 妨害考試:「考試法才算,詐非亂結果,誰做都成罪,未遂也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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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7 有關刑法第 137 條妨害考試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本罪之犯罪主體僅指應考人,不包括頂替人 (B)教育部舉辦之...
  2. 45 某甲參加公務人員考試時,以電子舞弊方式因而通過考試,甲有無犯罪? (A)構成刑法第 339 條之詐欺罪 (B)構成刑法...
  3. 48 有關刑法第 137 條妨害考試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本罪之行為主體僅限於應考人 (B)本罪所定之考試,除考試法所定之...
  4. 47 關於刑法第 137 條妨害考試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不限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 (B)須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為之 (C)須...
  5. 44 甲被起訴觸犯刑法第 137 條妨害考試罪,下列何者可能係甲所參加之考試? (A)大學學科能力測驗考試 (B)教育部留學考試 (C)多...
  6. 46 甲收取考生乙 10 萬元,假冒乙參加公務人員普通考試。試問甲構成何罪? (A)刑法第 137 條妨害考試罪 (B)刑法第 339 條詐欺罪...
  7. 45 甲利用無線電,在考場外提供參加國家考試的考生答案,但因考場設置無線電遮斷設施未能成功,並被查獲,請問甲構成何罪? (A)...
  8. 45 下列考試,何者非屬刑法第137條所稱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 (A)公務人員高等考試 (B)專門職業人員律師考試 (C)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