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姻親只有三類: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血親之配偶之血親」不在法定範圍:親家、嫂嫂的父母、女婿的母親等,不能只因兩家有人結婚,就認定彼此有姻親關係。 先確認有無親屬關係,再計算親等:不屬於法定姻親者,不能把中間各段親等相加。 親系與親等依所連結的血親判定:婚姻本身不另加一親等。 姻親因離婚或結婚經撤銷而消滅:配偶一方死亡,並非姻親關係當然消滅的原因。 核心觀念 一、親屬分類:配偶、血親、姻親應分清楚 民法上的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及姻親。配偶本身有獨立的親屬地位,不是彼此的血親,也不是彼此的姻親。姻親則是因婚姻而與特定親屬發生的關係,但範圍以法律規定為限,不能無限向兩個家族延伸。 依民法第967條,直系血親是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的血親,例如父母、祖父母、子女、孫子女;旁系血親是非直系血親,但與己身出於同源的血親,例如兄弟姊妹、伯叔姑舅姨、堂表兄弟姊妹。 二、血親親等:直系數世代,旁系找共同祖先 依民法第968條,直系血親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因此,父母與子女為直系血親一親等,祖父母與孫子女為直系血親二親等。 旁系血親則從己身數至同源的直系血親(共同祖先),再由共同祖先數至對方,以兩段總世數為親等。兄弟姊妹經共同父母連結,為旁系血親二親等;自己與伯叔姑舅姨為旁系血親三親等;堂兄弟姊妹經共同祖父母連結,為旁系血親四親等。 這套計算法的前提,是雙方確有血親關係,或可依姻親規定借用相關血親的親系、親等。沒有法定親屬關係,就沒有可計算的親等。 三、姻親的法定範圍:民法第969條只列三類 法定類型判斷方式常見例子 血親之配偶先找自己的血親,再找該血親的配偶兒媳、女婿、嫂嫂、弟媳、姊夫、妹夫 配偶之血親先找自己的配偶,再找配偶的血親岳父母(丈母娘)、公婆、小姨子、小姑、配偶的兄弟 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先找配偶的血親,再找該血親的配偶丈夫的弟弟之配偶(妯娌)、妻子的姊姊之配偶(連襟) 血親之配偶中,兒子與自己是血親,所以兒子的妻子是自己的姻親;哥哥、弟弟與自己是血親,所以嫂嫂、弟媳也是自己的姻親。 配偶之血親中,妻子的母親即岳母、丈母娘,妻子的妹妹即小姨子,丈夫的妹妹即小姑,均屬姻親。稱謂不同,不影響其「配偶之血親」的法律結構。 配偶之血親之配偶雖然涉及兩段婚姻連結,仍是法律明定的姻親。例如自己與丈夫的弟弟之妻,關係路徑就是「配偶→血親→配偶」,屬法定範圍。 四、不在法定範圍:血親之配偶之血親 「血親之配偶之血親」未列入民法第969條,因此,單憑這條連結路徑,雙方不發生親屬關係。例如自己的哥哥是血親,哥哥的妻子是嫂嫂,但嫂嫂的父母是「血親之配偶之血親」,與自己不因此成立姻親。 親家也是同一道理。自己的女兒與他人的兒子結婚,自己與女婿是姻親,但女婿的父母(親家公、親家母)是「血親之配偶之血親」,不因子女結婚而互為民法上的姻親。換言之,夫妻雙方的父母彼此之間,不具有任何親屬關係。 同樣地,自己的堂弟與某人的妹妹結婚,自己與該某人之間,是透過「自己的血親(堂弟)→該血親的配偶(某人之妹)→該配偶的血親(某人)」連結,也不在法定姻親範圍,答案是無親屬關係。不能因中間存在婚姻,就把兩邊的旁系血親全部串成姻親。 五、稱謂拆解:把俗稱翻成法律路徑 稱謂(以自己為準)關係路徑結論 兒媳、女婿血親(子女)→配偶姻親 嫂嫂、弟媳婦血親(兄弟)→配偶姻親 岳父、丈母娘、公婆配偶→血親(父母)姻親 小姨子、小姑配偶→血親(姊妹)姻親 丈夫的弟弟之配偶配偶→血親→配偶姻親 親家(公、母)、女婿的母親血親(子女)→配偶→血親無親屬關係 嫂嫂的父母血親(兄)→配偶→血親無親屬關係 判斷口訣很簡單:路徑若是「血→配→血」,就不是姻親。 六、姻親的親系與親等:依民法第970條判定 姻親類型親系、親等的依據例子 血親之配偶從該血親(即其配偶)的親系及親等兒媳為直系姻親一親等;嫂嫂為旁系姻親二親等 配偶之血親從其與配偶的親系及親等岳母為直系姻親一親等;小姨子、小姑為旁系姻親二親等 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從其與配偶的親系及親等丈夫的弟弟之妻為旁系姻親二親等 婚姻連結不另加一親等。例如哥哥與自己是旁系血親二親等,哥哥的妻子就是旁系姻親二親等,不會因多一段夫妻關係而變成三親等。親家既不屬法定姻親,更不能把雙方父母與子女的親等相加,算成二親等、三親等或四親等的姻親。 七、姻親關係的消滅:民法第971條 民法第971條規定:「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因此,作為姻親連結基礎的婚姻,若因離婚或經撤銷而終止其效力,相關姻親關係即依規定消滅。 應特別區別:配偶一方死亡,不會使姻親關係當然消滅。不能把「婚姻因死亡而終止」直接等同於「姻親關係消滅」。 常考陷阱 把「血親之配偶之血親」列為姻親:這是最重要的錯誤選項。看到嫂嫂的父母、女婿的母親、親家母,應拆解關係,確認其不在法定三類之內。抽象題中,四個選項只有這一個「血配血」不是姻親。 認為「配偶之血親之配偶」不是姻親:此類明文列入法律。丈夫的弟弟之妻,與自己有姻親關係,不能只因隔了兩段婚姻就排除。 以為雙方父母因子女結婚而成為姻親:父母與自己子女的配偶有姻親關係,但夫妻雙方父母彼此並不因此成為姻親。選項寫「一親等/二親等/三親等/四親等之姻親」,都是誘答。 把兩邊家族親等相加:例如自己的堂弟(旁系血親四親等)娶了他人的妹妹,選項會寫「旁系姻親四親等」或「旁系血親四親等」,正確結論是無親屬關係。 尚未判斷關係就急著算親等:「無親屬關係」與「幾親等姻親」是不同層次。先核對法定類型,不符合就停止計算。 把姻親一律當作旁系:姻親也有直系與旁系。兒媳、岳父母屬直系姻親;嫂嫂、弟媳、小姨子、小姑屬旁系姻親。 看到死亡就認定姻親消滅:第971條規定的是離婚與結婚經撤銷,死亡不使姻親關係當然消滅。 記憶口訣 「血配、配血、配血配;血配血,不在內。」「血」代表血親,「配」代表配偶。先把稱謂轉成關係路徑,再比對三種法定類型。 「先定關係,再算親等;婚姻不加等,親家不相連。」先確認是否成立姻親,再依相關血親決定直系、旁系及親等,便能避開把兩家親屬一路相加的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