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金額門檻:小額原則10萬元以下,合意小額上限50萬元;簡易原則50萬元以下;起訴前強制調解,財產權爭議原則50萬元以下;財產權事件上訴第三審,上訴利益須逾150萬元。 程序不能只看金額,還要看請求內容(是否請求金錢、代替物、有價證券)、是否屬於簡易特列事件,以及有無合法合意。 分清審級性質:通常、簡易第二審為事實審兼法律審;小額第二審及所有第三審均為法律審。 熟記上訴期間20日、第三審律師強制代理與理由書期限,以及小額程序的證據調查、上訴與不得再上訴的限制。 辨別給付、確認、形成之訴,以及支付命令、假扣押、再審、第三人撤銷之訴、合意停止訴訟等基本觀念。 核心觀念 一、小額、簡易與通常程序如何選擇 程序主要適用範圍判斷重點 小額請求給付金錢、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金額或價額10萬元以下不是所有10萬元以下的財產權訴訟都當然適用;請求返還特定物等不屬小額 簡易財產權訴訟金額或價額50萬元以下,及法律特列事件符合小額規定者,優先適用小額;特列事件不受50萬元限制 通常未適用其他特別程序的民事事件例如價額200萬元的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原則適用通常程序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前述給付請求在50萬元以下,當事人得合意適用小額程序,並須以文書證之;超過50萬元(例如60萬元)不能合意適用小額。 當事人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例如把15萬元的請求拆成6萬元與9萬元分別起訴;但已向法院陳明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者,不在此限。 簡易程序的法定特列事件(不問金額)常考者包括: 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爭執。 僱用人與受僱人間因僱傭契約涉訟,其僱傭期間在1年以下者。 旅客與旅館主人、飲食店主人或運送人間,因食宿、運送費或寄存行李、財物涉訟。 因請求保護占有涉訟、因定不動產界線或設置界標涉訟。 本於票據、本於合會有所請求。 因請求利息、紅利、租金、退職金或其他定期給付涉訟。 因動產租賃或使用借貸關係所生爭執。 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且不限車損,包含人身傷害賠償。 因此,200萬元票款、會款或道路交通事故賠償,仍適用簡易程序;房東請求店面租金,也屬簡易程序。單純本於所有權請求返還無權占有物,與「請求保護占有」不同,並非簡易特列事件,仍須依價額判斷。旅遊團費退款餘額20萬元,超過小額10萬元,但在50萬元以下,適用簡易程序。請求薪資60萬元,已超過合意小額的50萬元上限,不可能適用小額程序。 二、小額程序如何審理 依小額程序起訴,得使用表格化訴狀,其格式由司法院定之。起訴亦得以言詞為之,由法院書記官製作筆錄,不能自行以視訊影片取代筆錄。小額程序得於夜間或休息日進行,但當事人提出異議者不在此限;這是指法院開庭的便利,不是指當事人得於假日以傳真、電子郵件遞狀並以回條為憑。 小額程序仍以調查證據為原則。有下列情形之一,法院得不調查證據,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公平之裁判: 經兩造同意者。 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當事人之請求顯不相當者。 不能解讀成「小額一律不用調查證據」或「法院直接依既有資料裁判」。 第一審的訴之變更、追加或反訴並非完全禁止,在合意小額的範圍內仍得為之;只有因此致不屬小額程序範圍者,才不得為之。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簡易、小額與通常程序的上訴比較 程序第二審第三審 通常原則由高等法院審理,為事實審兼法律審最高法院,法律審;財產權事件上訴利益須逾150萬元 簡易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以合議行之,為事實審兼法律審上訴利益逾150萬元,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上訴,並須經原裁判法院許可;第三審為法律審 小額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以合議行之;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屬法律審對第二審裁判不得再上訴或抗告 簡易事件第三審的許可,限於訴訟事件所涉及的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且由原裁判法院許可,不是審判長個人許可,也不能以當事人書面合意取代。 通常程序第二審:原則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法定例外,例如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事實發生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不許提出顯失公平等。訴之變更或追加,原則須經他造同意,但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等法定情形,不在此限;提起反訴亦有條件允許。附帶上訴須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但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後,不得為之。 簡易程序第二審:不得藉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使案件變成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簡易程序言詞辯論筆錄依法得經法院許可省略部分記載,但不能說「當事人合意,法院就應省略」;一造不到場時法院「得」依職權為一造辯論判決,且是指言詞辯論期日,不能說成準備程序期日「應」為一造辯論判決。 小額程序第二審: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原則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只有因原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始有例外。法院也不會依職權命當事人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 四、上訴期間與第三審的重要限制 判決上訴期間為判決送達後20日的不變期間,上訴狀應向原判決法院提出,第三審上訴亦同,不是直接向第三審法院提出。 財產權事件上訴第三審,看「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是否逾150萬元(法律原定100萬元,經司法院命令提高),不是只看最初起訴金額;利益恰為150萬元或只有40萬元,均不得上訴。離婚等非財產權事件沒有此金額門檻,可以上訴第三審。 第三審上訴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不能以事實認定有誤上訴。第三審應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原則不自行調查事實證據;第二審言詞辯論筆錄記載的當事人陳述事實,第三審法院得斟酌之。若以「當然違背法令」以外的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須經第三審法院許可,且限於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以當然違背法令事由上訴則不須許可。 第三審採律師強制代理: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法律沒有「執業10年」或「碩士學位」等要求。強制代理是對上訴人而言,被上訴人可自己撰寫書狀。上訴人未委任時,法院應先命補正,並非當然由律師公會推派代表代理。第三審律師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 第三審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逾期未提出,毋庸命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第二審上訴則不同: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審判長得定期間命其提出,逾期未提出可能受不利益,但不會因未表明理由而被裁定駁回。 第三審上訴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第三審判決原則應經言詞辯論,但法院認為不必要時不在此限;認上訴有理由時,原則廢棄發回或發交,但有法定情形亦得自為判決。 另有飛躍上訴:當事人對第一審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終局判決,就其確定之事實認為無誤者,得合意逕向第三審法院上訴。因此不能說能上訴第三審的事件「必定」經過第二審判決。侵權行為地管轄屬特別審判籍,並非專屬管轄。 判斷「哪類案件最可能/最不可能上訴到最高法院」:一般車禍車損、機車輕微擦撞、租車損害等多屬簡易或小額事件,上第三審限制嚴格甚至不能;離婚等非財產權事件、高額工程款、高額股票返還、火車事故致死的高額賠償等通常程序事件,則可能上訴最高法院。 五、起訴前強制調解 依第403條,下列事件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不動產所有人或地上權人等相互間因相鄰關係發生爭執。 因增加或減免不動產租金或地租發生爭執。 因道路交通事故或醫療糾紛發生爭執。 其他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50萬元以下者。 上列特定類型不受金額限制;但100萬元的承攬契約爭議,不屬法定類型又超過50萬元,起訴前不須經調解。應先調解卻逕行起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不是直接以裁定駁回。調解是由法院促成雙方合意,與仲裁、公證、保全不同。 六、其他程序觀念 訴之類型內容例子 給付之訴請求法院命被告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給付貨款、拆屋還地、判命不得排放污水 確認之訴請求確認法律關係或事實是否存在確認債權不存在、確認所有權存在 形成之訴以判決直接變動法律關係裁判離婚 督促程序(支付命令)限於請求給付金錢、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返還特定的借用插秧機屬特定物返還,不能聲請支付命令。債務人得於收受支付命令後20日內提出異議。假扣押是為保全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的強制執行。 再審是針對確定終局判決的法定重大瑕疵所設的救濟;第三人撤銷之訴則是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第三人,非因可歸責於己的事由未參加訴訟,對不利於己的確定終局判決請求撤銷。兩者都不是一般當事人首次請求退款或給付的程序。 訴訟繫屬中,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件更行起訴(禁止重複起訴)。法院認為無管轄權時,應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而非駁回。 合意停止訴訟:須由兩造向受訴法院或受命法官陳明,一造陳明無效;不變期間之進行不受影響。自陳明合意停止時起4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不是裁定駁回);續行訴訟後再以合意停止,以1次為限。 常考陷阱 「小額20萬元、簡易60萬元」:均錯。法定原則門檻分別為10萬元、50萬元;合意小額上限為50萬元,60萬元不能合意。 「為求迅速,可把一個請求拆成數個10萬元以下請求」:錯。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除非陳明餘額不另起訴。 「小額法院無須調查證據」:錯。須兩造同意或調查成本與請求顯不相當,法院才「得」不調查。 「小額只能一審」「小額第二審是事實審」「小額第二審可上最高法院」:均錯。可上訴地方法院合議庭,但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屬法律審,且第二審裁判不得再上訴或抗告。 「小額第二審可在10萬元內變更、追加或反訴」:錯。小額第二審一律不得變更、追加或反訴。 「簡易第二審由高等法院審理」「以獨任行之」「為法律審」:均錯。由地方法院合議審理,為事實審兼法律審。 「簡易第三審免許可」「由審判長許可」「合意即可免許可」「無利益額限制」:均錯。須上訴利益逾150萬元,並經原裁判法院許可。 「通常第二審為法律審」「第二審原則可提新攻擊防禦方法」:錯。通常第二審為事實審,原則禁止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 「上訴期間10日、15日、30日」:錯。一律為判決送達後20日。 「第三審上訴門檻100萬元、200萬元」:錯。須逾150萬元。 「第三審是事實審兼法律審」「第三審自行調查事實證據」:錯。第三審為法律審,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基礎;但也不能說第三審「於任何情形均不得自為判決」。 「第三審上訴狀提出於第三審法院」:錯。應向原判決法院提出。 「律師酬金不屬訴訟費用」「被上訴人也必須委任律師」:均錯。 「離婚事件不得上訴第三審」:錯。非財產權事件沒有上訴利益門檻。 「車禍金額高就必用通常程序」:錯。道路交通事故是簡易特列事件,人身傷害亦同。 「房屋租金應適用通常程序」:錯。租金屬定期給付,且建築物定期租賃爭執亦屬簡易特列事件。 「未經調解逕行起訴,法院裁定駁回」:錯。視為調解之聲請。 「合意停止使不變期間停止」「4個月不續行裁定駁回」「一造陳明即可」:均錯。 「離婚之訴屬給付之訴」:錯。裁判離婚是形成之訴。 記憶口訣 「小十合五十,簡調皆五十;三審逾百五,上訴二十日。」 「簡小二審地院合議;小額二審只論法、到此為止;簡易三審要原院許可。」 「三審理由二十日,不交不補直接駁;合停四月視撤回,再停只能有一次。」